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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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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96+100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与该商标冲突的民事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有别于在先权利,是指处理在后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新《商标法》的在先权条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所列举的在先权利种类增多;限定异议主体资格符合在先权利的私权属性;异议程序趋合理化利于高效、合理解决先后权利冲突;厘定撤销和宣告无效使法律用语准确化。  相似文献   

2.
试论商标法中在先权的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先权和在后权根植于同一客体 ,它们取得的依据既可以是同一部法律 ,又可以是不同的法律。在先权和在后权因时间或者程序的先后而产生。对根植于同一客体且都是依据《商标法》但因时间和程序在先而获得的在先权 ,可分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这些在先权与相应的在后权可能会发生冲突。因此 ,既要按照利益比较原则、相对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保护与限制并重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保护 ,又要依法对其加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3.
任何公民均具有姓名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冒用、改变他人的姓名,但姓名权并非专用权,一人享有该姓名,并不能排斥他人与其具有同样的姓名,即姓名权不具独占性、专用性,因此,姓名权人能否以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由而阻止他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呢?从理论上看,只有"名人"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阻止他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重名者和已故人的姓名"权"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处理。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应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权益",而不应包括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利益"。如果将在先权利解释为扩大化的在先权益,除了破坏和颠覆商标注册制度的根本制度属性之外,还可能被当事人滥用于谋取非法利益,亦可能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无法有效约束。姓名权能够成为《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姓名权的内容中还包含了关联的财产权利。应审慎辨识外国人姓名权与外国人姓名的商品化权之区别,只有符合我国姓名权保护要求的外国人姓名权和法定的外国人姓名的商品化权,才可能成为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  相似文献   

5.
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扬 《法律科学》2006,24(5):41-50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6.
解释商标法"在先权利"条款,关键在于明确该条的法律效果.该条款的解释适用问题,不仅涉及"在先权利"的范围界定问题,而且涉及"损害"的认定问题,后者常常被人忽视.在适用顺序上,大致而言,该条款与商标法其它条文构成类似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理解该条款,最终要分析它在教义学上的归类,这就提醒我们要纠问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呈现出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领域的趋势。依据法律规定,商标可以每十年续展一次,所以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可无限期的延长,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出于搭便车的目的,许多人把眼光转向了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诸如“作品名称、域名”等被作为商标注册,由于在这些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时往往比较棘手,本文仅就如何保护“作品的名称”及其能否被“非著作权所有人”作为商标注册展开研讨。一《商标法》提出保护“在先权利”从几年前轰动一时的美国影片《泰坦…  相似文献   

8.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J2001年的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即是对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突条款所做的新规定。权利冲突是不予商标注册审查的考察要素,亦是对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在先权利的认定和判断是商标争议程序的理论基础,而在先权刊条款的正确理解和法律适用,对于商标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相似文献   

9.
10.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在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实践中.对于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还存在不少争论.拟结合<商标审理标准>,对审理商标评审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相关标准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1.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学界流行的商标法保护规则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适用的观点有可能是受德国法的影响。但是,德国法中存在的这个原则有其特殊历史原因和政策考虑,而且,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并不与"《商标法》优先适用"相冲突。《商标法》等专门法无法禁止的行为,并不排除依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予以制止。《商标法》等专门法的适用,也并不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行适用。  相似文献   

13.
尽管我国《担保法》对“商标权质押”有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以商标权设定担保的实例并不多见。个中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经济交往欠缺活跃,而一般情况下传统的担保方式已足够发挥效用,这样的大环境首先制约了商标权担保的广泛运用;二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加之法律规定本身非常原则,所以有的制度尽管规定得很好但离深入人心还有很长一段差距,这直接导致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商标权的巨大财产价值及其利用渠道的认识明显不足;三是法学界对商标权设定担保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几乎无人涉猎,诸如商标权是杏具有“可担保性”?商标权担保成立的标准、担保的方式及其如何实现优先受偿等许多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这种状况已然造成人们即使在主观上很想用商标权设定担保客观上也是困难重重。针对这一状况,笔者拟以本文对这些法律问题作一初步分析,旨在为我国商标权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4.
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果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设置了异议、评审和司法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在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完整性原则和先决性原则来解决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交叉的问题,避免司法审判结果预决行政程序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商标权的双重属性及其对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TRIPS协定》序言在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同时,承认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政策目标,全面揭示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作为财产权的自然属性和作为公共政策工具的社会属性。商标权的双重属性深刻影响着商标法律的制度变迁,使商标法在追求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总体趋势下,某些时候呈现逆竞争政策发展的态势。在商标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中,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政策工具属性的协调发展是一个永恒的命题。  相似文献   

16.
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竞争逐渐演变成商标竞争,商标成为企业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下.企业投入资金培育商标可以提升商标的无形价值;运用商标权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可以使商标从无形资产转变为有形资产.  相似文献   

17.
商标权质押设定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质押从其设定来看,由于采取登记公示的方式,其实质是抵押而非质押.依据质押标的的构成要件,可出质设定质押的商标范围不仅是普通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还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质押的商标权范围不仅有商标专用权,还有商标转让权,普通商标许可权等.商标权质押的设定中登记的效力应是生效要件,不以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书的交付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与他在先权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可提起侵权诉讼,但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然而,保护在先权不应是绝对的。商标权人恶意注册情况下,应适用"欺诈毁灭一切"原则保护在先权;若注册无恶意,法院则应当在利益平衡、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引导下个案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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