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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毁人容貌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毁容,仍棘手。笔者试就所涉及的问题作一探讨。一、毁人容貌的法律概念及其理解我国刑法第134、135条及第85条规定:毁人容貌属重伤。按此理解,尚未构成重伤的容貌损害,不能沿用“毁容”一词,以避免造成混乱,这一点已在我国《人体轻伤标准(试行)》中得到了证实。所谓“毁”其意为“毁损、毁坏、破坏”之意,而“容貌”一词,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均无确切定义。据辞源解释,容貌为仪容面貌。新华字典解释为仪容、相貌,貌为面貌、外表、样子。说明容貌不单…  相似文献   

2.
我所1985~1989年受理法医活体损伤检案共计514件,其中颜面损伤是否属于毁人容貌的伤情鉴定有72件,占活体损伤检案总数的14%。本文在总结该资料的基础上,与毁人容貌鉴定标准条款相对照,进行回顾性研究,探讨毁人容貌类型、鉴定最佳时机的选择以及伤情鉴定结论意见分歧的原因,使  相似文献   

3.
我所1985~1989年受理法医活体损伤检案共计514件,其中颜面损伤是否属于毁人容貌的伤情鉴定有72件,占活体损伤检察总数的14%。本文在总结该资料的基础上.与毁人容貌鉴定标准条款相对照,进行回顾性研究,探讨毁人容貌类型、鉴定最佳时机的选择以及伤情鉴定结沦意见分歧的原因,  相似文献   

4.
容貌毁损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依据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等级;法医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结合临床诊断等证明文件作出伤情鉴定结论。由于容貌毁损存在可复原性的特殊因素,故对容貌毁损鉴定的期限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依据人  相似文献   

5.
毁人容貌除过失伤害外,是伤害案件中一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这类犯罪除一部分是属于伤害他人身体间接故意毁人容貌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直接故意的毁人容貌.加害对象大都是妇女.分析其动机,有的是因婚姻、恋爱失败而报复破坏,有的是为嫉妒而行凶泄愤,也有的是流氓行为的恶意伤害等.现对这一类犯罪行为,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面部重伤的评定中,根据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损伤致使面容受到严重影响的方可定为重伤,但是,有些明显长于5cm的疤痕,多数情况下对面容有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影响程度。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面部受到严重影响,还需要法医鉴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这种判定往往受鉴定人的主观意识、鉴定水平的影响,在鉴定中常引起很大争议。这里,仅对面部软组织损伤导致容貌毁损的科学评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1毁人容貌的法医学标准面部受伤后所产生的疤痕组织对容貌有不同的影响,如疤痕的长度,色素沉着的情况,疤痕所在的…  相似文献   

7.
论容貌毁损     
作者通过对容貌毁损相关概念论述认为,对容貌毁损作出一个科学的判断,不能以单一的指标判定.应是一个系统的判断  相似文献   

8.
<正> 人面部外伤后所产生的疤痕组织对容貌有着大小不等的影响,其中包含许多影响因素,如疤痕的长度、色素沉着情况、疤痕所在部位、疤痕性状、疤痕的数量等。单纯以其中一种因素,如疤痕长度作为唯一因素进行容貌毁损评定,往往片面、不科学。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相似文献   

10.
浅谈重伤     
重伤是对生命有危险和能引起严重残废的损伤.从法律观点看,重伤可分为: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它器官功能的,以及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相似文献   

11.
人体容貌是指颜面部皮肤和五官的外露部分,其范围一般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了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眶部、鼻部、口唇、颌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肛L部和耳廓。当人体颖而受到各种伤害,使正常的皮肤。组织、器官发生形态结构改变,并产生难以复原的损伤,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称之为容貌毁损(指构成重伤)。容貌毁损从形态学和功能上可分为:面部五官缺损而致毁容;神经麻痹引起的毁容;骨折畸形愈合所致的毁容和皮肤疤痕所致的毁容。其中,颜面皮肤疤痕所致的毁容,多由于锐器的切割、砍、刺创愈后,亦…  相似文献   

12.
面部面积虽然只占人体体表总面积3%,但是面部是人体最暴露的部位,在遭受各类损伤后易导致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伤后极易产生局部瘢痕畸形,鼻、口唇和眼睑部位畸形,或者局部组织缺损,使得面部外形改变致容貌毁损。容貌即面部的外貌,从正面、侧面和水平面观察时,对一个人的面型特征、五官形态特征及其配布格局的统称,属于三维空间的立体概念,  相似文献   

13.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根据《标准》可以看出,面部损伤程度的鉴定原则主要依据损伤对面部容貌的毁损程度和对面部器官功能的丧失程度。单纯颜面部创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依据其对容貌的毁损程度,包括创口的长度和创伤愈合后遗留的疤痕及色素改变的大小(长度和面积)。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把伤害按其程度分为轻伤害和重伤害两种。凡是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均属于重伤。但对于轻伤,刑法却未作任何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轻伤在认定上发生分歧,甚至容易混淆故意(轻)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正确理解和准确认定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15.
<正>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对重伤害犯罪的认定,从不同角度往往得出不同结论,给定罪量刑带来不少困难。本文就处理重伤害罪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判定重伤的指导原则我国刑法第85条规定:“本法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相似文献   

16.
<正>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属于重伤害。由于对这项原则性规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解释,缺乏具体的划分标准,给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有时意见分歧,轻重难定,久拖不决,成为难案。如何认定重伤害巳成为当前司法实践和法医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阅了有关资料,结合鉴定伤害案件的实际体会,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研究。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大自然的巨大破坏力,抑或人为因素引发的灾难与惨案,往往都会带来极为惨重的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伴之特大灾难事件的发生,不仅令事发地点陷于无助与混乱之境地,灾难现场中更可能呈现出遇难者尸体断离、容貌毁损、遗物散落等惨状.  相似文献   

18.
外伤性颅内血肿是颅脑损伤中的一种严重合并症,在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占10%左右。在重型颅脑损伤中占40——50%。是法医临床学重伤鉴定中较常见的一种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成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属重伤。但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总则第二条“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37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与损伤有直接联系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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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面部软组织损伤后遗留疤痕是容貌毁损的主要依据,这类损伤鉴定已成为法医临床学的重要课题。本文选择50案例,就损伤鉴定时间、程度评定等问题作一分析,供同道参考。  相似文献   

20.
耳廓缺损程度计算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注]对全耳廓进行透视投影时,能得到全耳廓最大的投影图形面积的观察方向就是左(或右)前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三章“容貌毁损”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耳廓毁损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O%。”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也简称《标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耳廓损伤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如何计算耳廓缺损程度,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效力的方法。为研究一种具有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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