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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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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班天可 《中外法学》2011,(5):997-1020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相似文献   

2.
物证鉴定若存在错误风险则会危害严重。恰当的物证鉴定错误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物证鉴定错误的发生,有助于及时发现物证鉴定错误并将损害减至最小。本文探讨了在物证鉴定全部过程中有效管理物证鉴定错误的十二条措施:1)以有组织方式有条理的开展物证发现、提取、标记、记录、包装、保存和送检工作;2)持续强化物证鉴定科学基础研究和方法确认;3)在物证鉴定检验过程中实施多人平行鉴定、技术评审和管理审核程序;4)建立透明的鉴定意见冲突解决和鉴定结论表述机制;5)采用适当程序和方法有效管理和控制物证鉴定认知偏见信息;6)实施物证鉴定结论例行核查机制;7)建立检验留样和全面记录机制;8)有效评估物证鉴定结论错误风险;9)建立有效的用户培训和交流机制;10)及时发现和整改物证鉴定错误;11)构建物证鉴定科学文化;12)加强物证鉴定人培训。  相似文献   

3.
计算错误包括写错计算结果、计算基础错误和算数性错误,后两者本质上属于动机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因为计算错误的形式多样,公开的计算错误不能统一为“扩大的内容错误”。重大计算错误可能是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可能是交易基础障碍问题,也可能是单方动机错误问题。属于单方动机错误的计算错误由受领人诱发时;或者受领人“识破”此类计算错误,但未指出,而是予以利用时;亦或者受领人明显应当“识破”此类计算错误时,意思表示错误的风险由表示人转移到受领人,计算错误为重大错误。此规则可以一般地适用于其他动机错误,结合错误规范的发展趋势,二元错误规范体系将由一元错误规范体系替代。  相似文献   

4.
张金海 《河北法学》2006,24(10):176-181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问题颇多,今后可在吸取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优点而避免其不足的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错误包括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两种分类,其中对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中的分析有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但现在的刑法理论界对刑法中的主体错误是否应纳入刑法中错误论的范畴尚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刑法中主体错误有其特定的研究意义,应当归入刑法错误论的研究范围。  相似文献   

6.
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 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活力焕发及重大蜕变.  相似文献   

7.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8.
谢望原 《法学家》2012,(2):56-65,177,178
本文从刑法上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入手,重点研究了中国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审判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解和处理案件的基本立场。承诺之正当化的根据乃是意思自治;在中国,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同意是无效承诺;重型精神病人无论是同意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还是同意他人拿走自己的财物等,其"同意"都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的强奸或盗窃等行为的犯罪性。中国刑法学一般将基于认识错误的承诺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两类。事实错误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动机错误则可以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刑法研究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文试图对该问题做一点思考。具体涉及到三个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定义问题,其次是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问题,最后就是法律认识错误这一层面对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问题,对此,从一种比较法的角度,就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该三个问题的态度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错误属于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一般归入犯罪主观特征中加以阐释。本文对行为性质错误从概念界定、错误成因、主观因素以及行为性质错误归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不少学者甚至法官都认为,"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可以上溯至罗马法的传统原则。实际上,罗马法虽然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但对后者绝非不救济。《学说汇纂》第22卷第6章记录了保罗(Pau-lus)、拉贝奥(Labeo)、涅拉茨(Neratius)、彭波尼(Pomponius)、帕比尼安(Papin-ianus)等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错误的见解,其中以保罗最为苛刻。然而,恰恰是保罗的意见为后世的注释学派所采纳,又经自然法学派的加工才形成了"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的法谚。罗马法中,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的区分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尤其不适用于物的权属的错误和非债清偿的案件类型。  相似文献   

12.
冉巨火 《法制与社会》2010,(25):239-240,242
本文指出从军事需要的角度来观察,新刑法未能在现代法治所允许的空间内,充分拓展军事刑法对军人职责行为的调控范围,疏漏在所难免。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总则性规定较为粗疏;二是关于破坏军人关系的犯罪规定不够完善;三是关于妨害作战秩序的犯罪规定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13.
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立于对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基本问题之批判分析 ,认为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 ,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构成理论 ,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 ,难于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缺陷 ,而且在目的论之所在 ,对二者加以区别对待 ,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 ,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指出应不再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而应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 ,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论诈骗罪中的“错误处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实践中,行为人以诈骗手段作掩护行盗窃之实已屡见不鲜,但只要我们牢牢紧扣住"错误处分"这一诈骗犯罪潜隐性要件,我们就能从形形色色的诈骗类案件中分离出哪些是真正涉嫌诈骗罪,哪些是盗窃等犯罪,可以说"错误处分"是认定诈骗罪与其他罪的原则界限.对处分的认定应当首先看主体是否"适格",然后再分析处分的错误之所在,且行为人要有转移财产的错误意思表示.另外,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处分对象,处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存在直接性.  相似文献   

15.
程啸 《法律科学》2011,(4):164-174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当行为人主观认识发生错误时必然会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作者试图从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两个角度分析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主张在我国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减轻刑事责任,体现刑事立法的公正、谦抑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7.
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中极富抽象意义的制度,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从它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往往因错误而生。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周占春先生所著《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一文的分析来对"错误"进行初步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18.
杨春然 《法学论坛》2016,(6):124-139
传统划分法律错误的标准总受到诸如规范错误、作为义务错误以及教唆错误等处理的质疑,以至于学界产生了否定法律错误独立性的思想.为了精确反映责任,法律错误存在着独立的必要,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秉承形式主义,又为其独立提供了规范根据.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文字符号,但记述的却是社会事实,法律错误实质是法条语意具体化或者事实化的过程中发生的推理错误.当法律记述的对象含有价值事实时,法条语意判断需要价值判断作补充.民法错误不具有独立性,可以将其视为是规范的要素错误,应根据外行人平行评价标准确定其性质.法律错误的边界并非静止不动,随着法律条文的变动,事实错误通常会不断地向法律错误转化.被告人对法律所选择的事实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法律错误的可责性一般大于事实错误.不过,最后的手段原则使被犯罪化的行为具有碎片性的特征,作为从禁止规范的未遂禁止又不能脱离主禁止规范独立适用,这导致入罪型的法律错误不会像事实错误那样,因未遂禁止而可能受到处罚,即责任主义原则时常会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9.
民事错误制度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错误是对合同赖以订立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错误制度的调整对象不应包括误解的情形。仅以错误的严重性或程序公正作为救济条件的传统做法受到批评。错误得否救济越来越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相似文献   

20.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事实的不知无害,对法律的不知有害,因而实务中对法律错误一般不予以救济。但事实上,不管是在罗马法上,还是在当代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都会对部分法律错误予以救济。而在确定何种法律错误可予以救济时,应充分考量在特定情况下对表意人"知法推定"的合理性以及表意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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