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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处分制度,二为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和清偿制度。而我国《婚姻法》对于后者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操作性较低。且在学界中,许多学者往往在没有说明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度的前提下就开始讨论夫妻债务,这是不可取的。鉴于我国对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几乎为空白,并结合当今中国社会之实际,本文拟从我国法定财产制为框架讨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旨在为完善夫妻债务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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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也随之成为了理论界的热点,本文立足《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方面的规定,分析当前夫妻债务承担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试提出如何完善处理夫妻债务承担问题的看法,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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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非离婚条件下配偶间民事损害赔偿救济,从而置家庭暴力受害者于尴尬境地,应当加以解决。本文剖析了导致婚内损害赔偿受阻的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症结,厘清了婚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庭财产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增加非常财产制度、修改有关司法解释等解决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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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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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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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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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韶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5)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二者的清偿规则,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显有缺漏。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既要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也要符合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特定条件下也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夫妻的个人财产既要为个人债务负责,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或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情形,产生相应的补偿请求权。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较共同财产制结束后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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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债务的种类 从广义上讲,夫妻债务指具有特定配偶身份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后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以及涉及侵权(或犯罪)行为致人损害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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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婚内债务,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关于这种债务在夫妻之间的承担规则,《婚姻法》的规定不尽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解释,从而构成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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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以来,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争论不断涌现,特别是该司法解释中第四条首次提出了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了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分割的模式。但在适用该解释中却存在大量现实问题,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从婚内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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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出现重大事由经法院判决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内析产。该规定突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分割的传统模式,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又挽救了婚姻。我国关于婚内析产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较类似,但条文较简单,体系不完备,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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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裁判不一现象较为突出.重构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应当区分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对于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首先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对于超出家事范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包括默示授权、表见代理和事后追认等制度,此外,用途规则、共同财产债务规则等也有适用余地.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婚姻法》条文设置上,建议取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同时,增设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1)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应当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应由该夫妻一方负清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连带责任:①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②债务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的;③债务因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设立而产生;④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⑤夫妻另一方事后认可或追认的.(3)因夫妻一方的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依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扩大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财产处分包括负担债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内容之后增加内容“因日常家事活动产生的债务行为也同”;同时,限缩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适用范围限缩于家事债务的承担;修正《10号答复》,将该答复定位于家事代理的限制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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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之后陈某某以财产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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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是我国法律一项新的规定,其突破了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分割这一束缚,更为有利的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这与国外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有类似之处,本文通过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及分割后的财产性质、损害行为所涉财产的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后对新债权人的效力的分析,对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求能在法规适用及未来立法中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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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二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