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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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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2.
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救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给予有效的补救,以消除或减少违法后果,维护公共利益及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同情况可采用确认无效、撤销、转换和补正四种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3.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包括行政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两者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行政主体对超越行政权限所为的行政行为,除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撤销或宣告确认无效外,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4.
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已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实践和关于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解释,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已经建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要使确认无效判决真正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必须在诉讼程序上使确认无效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分离:1·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2·确认无效诉讼应以行政确认程序为前置条件;3·在确认无效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上,宜把确认无效诉讼看成撤销诉讼的补充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5.
德国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其立法评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76年5月25日颁布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吸收了德国行政法在行政行为撤销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以及理论,在其中第3章第2节分别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撤回(Ruecknahme)及废止(Widerruf)。本文拟基于该法律,对德国有关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和立法予以评介。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Aufhebung des VAs)是总概念,包括联邦德国《行政法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人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存在较为模糊的认识.由于行政主体的多元性及行政行为的多样性,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也存在多种模式.既可由有权机关采用违法确认书或在复议决定书、判决书中直接确认,也可由行政行为被撤销、改变或无效等问接方式确认.不同模式下,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主体、性质、标准、程序等都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7.
张峰振 《法学评论》2012,(2):154-160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管辖权瑕疵的,应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这种一概否定的处理方法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某些存在管辖权瑕疵的行政行为,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通过事后追认方式予以治愈。行政追认以管辖权可以事后移转、变更为前提。事务、地域及层级管辖权的不同功能决定了行政追认的适用范围因管辖权瑕疵类型而有区别。行政追认受到内部机制、适用结果及责任归属的制约,不会出现滥用现象。  相似文献   

8.
探究行政行为违反程序的法律效果 ,必须类型化地加以讨论。首先必须对程序违反发生之类型加以理解 ;其次讨论法律效果配置基准 ,即违反何种程序可以补正 ,违反何种程序不得补正 ;再则从作成的行政行为观察 ,违反何种程序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得撤销或根本不生效力。  相似文献   

9.
胡建淼 《中国法学》2022,(4):135-155
“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理论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早期的行政法控制行政违法的普遍手段以“撤销”为主,而撤销则建立在狭隘的“行政违法”概念基础之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行政违法(瑕疵)区分为一般违法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两类,为后者建立了确认“无效”制度。中国也有类似的历史轨迹和制度理论。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在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前提下,于“撤销”制度之外补充了“确认无效”的司法手段。但在“确认无效”之诉普遍确立的今天,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尚未周全。为此,有必要立足全球视野,全面而深入地揭示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推进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或承诺都应当予以信守,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如果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或承诺将严重损坏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可以撤销、变更或废止原行为或承诺,但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加以赔偿或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先在德国行政法中得以确立,该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和价值。  相似文献   

11.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太高 《河北法学》2002,20(2):69-74
无效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 :不具有公定力 ;不具有约束力 ;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 ,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两种 :一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明确加以列举 ,司法实践中只需对号入座 ;二是相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确定一个一般标准 ,符合该标准的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虽没有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但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开始涉及。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 ,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2.
胡济元 《知识产权》1995,5(5):38-38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相似文献   

13.
韩宁 《时代法学》2014,12(5):35-43
撤销决定若存在违法情形,即可能被撤销。根据违法的撤销决定是对合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还是对违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可分两大类情形进行讨论,进而得出对应的撤销规则。将以上撤销规则提炼后,可以得出对撤销决定进行撤销时应适用的"两层次"基础规则:首先,审视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合法,若合法,迳行撤销撤销决定即可,若违法,则再审视撤销决定是授益性的还是负担性的,进而对其适用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  相似文献   

14.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相似文献   

16.
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主要有契约方式使用合法、契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契约内容合法、契约缔结程序合法。行政契约撤销原因的确定,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法制、私法契约撤销的理论及法制,具体分析行政契约合法要件的缺失对行政契约效力的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权衡撤销行政契约对于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17.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程序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责任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仅限于撤销,责任形式过于原则和简单,无法应对实践的挑战;学界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撤销也一直存在争议。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建议我国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8.
羊琴 《广东法学》2004,(1):18-27
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行政行为可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非无效行政行为,非无效行政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形式审查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行政行为,这些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存在差异、我国解决民事诉讼先决问题应当以行政行为效力存在差异为基础,并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诉讼分工原则。具体解决思路是: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无效;对于形式审查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应当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试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认为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的当然职仅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行政主体一审期间可以自行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 ,这被称为撤销自由原则。由于撤销判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撤销 ,便被视为自始无效 ,已经执行的 ,将发生执行回转。撤销的后果对损益性具体行政行为来说 ,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因撤销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或被撤销的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撤销就不能不受限制。法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都有限制撤销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保护行政信赖、降低行政成本以增进行…  相似文献   

20.
法学界研究较多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废止、撤销等行政行为的消灭,行政行为的变更则多被作为附带的问题“顺便”涉及。然变更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质:变更的对象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违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变更是实质存续力和撤销或废止间关系的缓冲剂;变更就是实质存续力的产物或体现;实质存续力对变更的拘束力不如对撤销或废止强,但并非不重要。等等。这些特质决定了行政程序法中宜对变更作相对独立于废止或撤销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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