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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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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当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法就是中国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模式”,具有先进性和领先水平,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坚持这一传统,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编,并且规定好一般人格权,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好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2.
关于自然人死后是否还有人格权,一直存在争议.死者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利益的一项重要利益.世界各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死者人格利益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研究相对落后.但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  相似文献   

3.
王爱军 《工会论坛》2009,15(6):139-140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一直是学界争执不休的话题。本文从两位学者关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论争出发,厘清人格和人格权的关系。民法本身的逻辑结构并不要求将人格权独立出来,对照大陆法系关于人格权的立法体例,可以看出人格权独立成编必然造成民法典体系的破裂。再者,人格权独立出来也会导致对权利本质的误读。因此,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4.
深入论证人权、人格权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驳斥“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的观点,重新确立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法基本理论方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的产生,减少在人格权立法体例方面的一些无意义的争论,从而为实现人格权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保障。  相似文献   

5.
论著作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著作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关系,学者间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通过对人格权概念和权利内容的分析,指出我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列举式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建议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在对人格权认识的基础上,对著作人格权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著作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指出著作人格权与人格权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对人格权与著作人格权的概念和权利内容的比较法分析,指出著作人格权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并对著作人格权的客体、放弃、转让、继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7.
"一般人格权"由德国联邦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保障人格的规定,通过裁判方式而创制,其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自然人的全部人格利益,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民法典缺少人格保护的一般性条款,故其并非是对特别人格权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在我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条件下,应当废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称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法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9.
人格权法除了面临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问题以外,如何适应人格权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特点,是关系其立法走向的重要问题.随着人格的日益商业化运用,“财产权—人身权”二分法下的救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在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无论是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类型,还是抽象出一个有一定外延空间的概念,都需要立足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力求立法成本的最小化和调整效果的最大化.在人格权法内部,针对商品化人格权进行相关规定,是保护商品化人格权的主要途径.在人格权法外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能起到间接保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主要由《民法通则》予以规定。然而,与发达国家的人格权保护体系比较,我国人格权保护的范围还显狭窄。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将其独立成编,使民法典体系更为科学、合理,这有利于改变传统民事领域种“重物轻人”的局面,也符合人格权自身的发展和我国的现实国情。  相似文献   

11.
信托财产权、信托法与民法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当其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继受后,就成为我国私法体系中的新成员。作为信托法核心概念之一的信托财产权,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名新成员,它无法也不应该以传统大陆法系中的任何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权的本质不是物权,不是债权,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不是物权和债权的变形或组合,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信托财产权既然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理当对它有所“反映”。但由于信托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制度冲突,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权的“反映”,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信托法的全部内容都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草案>已于最近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有助于人们正确地认识制定<民法典>的意义,并进一步思考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3.
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接受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理论,我国的传统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也一直是该区分理论的赞成者。可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出现了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拒绝接受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理论。从物权与债权区分理论的发展出发,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与实际,我国的民法典应该采纳二元区分体系。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体系化是其内在要求 ,我国民法典应体现人类社会开放性与稳定性特点 ,应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为此 ,民法体系应构建如下 :总则篇 ,人身权篇、财产权篇、侵权责任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篇。  相似文献   

15.
2013年6月23、24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的“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民法典论坛”研究了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立法问题。论坛分别针对“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立法问题探讨”,“比较法视野下的民法典立法问题探讨”,“民事主体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及具体制度的立法完善”,“民法典制定中的疑难问题探讨”,“《继承法》的修正与继承法的现代化”进行了详尽的探讨。论坛的举办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继承法》修正工作提供了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同时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制定给予了宏观和微观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法国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建基于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律和启蒙思想之上.既吸收了旧法合理的成分,又带有理性主义思想的印痕.拿破仑领导制定并强力推行的《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上作出了重大贡献,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自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以来,高校在民法上的法人地位逐渐得到确认。随着1995年《教育法》和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高校的法人地位有了新的法律依据。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法律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社会的关系也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而形成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意味着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独立法人的高等学校的治理结构必然是、也必须是法制化。  相似文献   

18.
19.
The theory of juristic acts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norms is one of the main task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of PRC. Based on the theory of juristic acts, this paper gave a detailed review of all the legal norms about juristic acts in the new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of PRC.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PRC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 definition of juristic act, the basic values behind it,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and the validity system of juristic acts. At the same time, the article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i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still needs second consideration or perfection in this field,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of terminology, the effect of persons with limited capacity of juristic acts, the rules about the error in th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the adoption of rules aboutunilateral fals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validity system of invalid juristic acts etc. This paper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concrete and practical perfection plans, looking forward to be useful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other parts of the civil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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