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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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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麻正芬 《法制博览》2022,(7):142-144
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较一般的刑事案件特殊,其主要原因是该类案件中掺入了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要素,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应当首先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能否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其次通过分析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明知以及被告人的客观外在行为来甄别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最后通过分析判断是否应将被害...  相似文献   

2.
少年盗窃案件的量刑,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少年被告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宽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其他诸种法定、酌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少都是选择性的,这确实给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是少年盗窃案件量刑轻重失衡的症结所在.因此,量刑情节的确定,已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对犯罪少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确定的认识审判实践中,对犯盗窃罪的少年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应当说,对少年盗窃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要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确实很难.从轻、减轻处罚离不开法定刑,而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对从  相似文献   

3.
张美英 《法制博览》2022,(14):145-147
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钻法律空子,为逃避羁押性强制措施,铤而走险,之前往往会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现阶段出现医生专门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内植入异物,即"拍针"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拍针"行为不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安全隐患,而且存在使其逃脱及再次犯罪的风险,给案件侦办工作...  相似文献   

4.
陈笑笑  应韬 《法制博览》2014,(1):196+195
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证据是办案的基础,定罪的前提,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保证。比如强奸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私隐性等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呈现证据单一、客观证据少、书证少、直接证据少,相反的间接证据多、言词证据多等状态,故对与强奸罪的证据如何认定以及标准等问题就更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5.
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障碍,有利于在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等方面。当然,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适用非刑罚化应当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侵犯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教育、矫正环境适宜,以及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等要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轻罪案件的审理,应采用"先定性再和解"的审理框架,在明确未成年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的基础上,再决定要否和解,如何和解。  相似文献   

6.
随着毒品犯罪情势不断变化,毒品案件审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复杂。对于以吸食为目的互易毒品的行为、毒品代购者“蹭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同城运输毒品行为,要结合运输毒品的数量、频次、目的以及获取报酬的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吸毒者的运输毒品行为,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是无罪;对于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行为的量刑标准的认定,要坚持“现实危害+可能性危害”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在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上,要明确违法所得及收益的外延,建议在特定情形下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证明相关财产不是毒品犯罪收益,同时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由于贩卖毒品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其既遂可以“以交易为目的的控制”为参照。  相似文献   

7.
武妍 《工会博览》2010,(2):77-78
作为刑法立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立功方面刑法规定的量刑,减刑及免罪情节都比较清晰。与之相比,单位立功的范围、成立条件.刑事责任等刑法规定的则不甚明确,本文对此进行了比较分析,力求理清单位立功在以上方面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案件越来越多,处理上要采用严格限制的刑事政策,主观恶性深,暴力程度强,危害结果严重应是认定抢劫罪的主要情节。  相似文献   

9.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少年刑事案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少年案件的量刑尺度的掌握未检案件的处理以从轻、从宽为主.司法实践中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被告人首先考虑减轻.故此,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情况较为普遍,从这一点看大量案件属符合新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从案件性质来看,许多案件属六类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由于案件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二、少年案件的办案特性少年案件办案的特性要求做到案前有社会调查积累.公诉人在搜集被告人有罪证据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被告人罪轻、犯罪原因、认罪态度、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家庭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因素.运用简易程序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无法将调查所得的情况全面向法庭阐明,显然不利于被告人.  相似文献   

10.
缓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们感到。确立和运用这一制度,无论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或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少年刑事检察制度方面,都有在理论上研讨,从实践上尝试的必要。 一、缓诉的概念与特点 缓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对罪该起诉,但由于具有某些可宽宥的情节,以暂不起诉为宜的被告人规定一定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其特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者,但暂缓起诉,予以考察。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提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果被告人在考察期内未再违法犯罪,则撤销缓诉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新罪与旧罪一并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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