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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后者在本质上属于前者的组成部分.首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与民事诉讼的特点相符;其次,处于该诉讼保护下的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利益,并且由所有人共同分享胜诉的利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同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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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展开广泛探讨。一方面环境利益的主体多元化且具有交叉性,另一方面环境利益与其他经济利益等具有冲突性。因此,对我国环境及行政制度现状而言,找到最适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能全方位、有效发挥原告主体的优势地位,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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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守护绿水青山的重要法治防线。2023年是自2013年《民事诉讼法》立法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第十年,回顾过去十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以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更顺畅,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需要积极关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变化,不断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用,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要力量的环境民事公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