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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6):61-64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所新增加的犯罪。根据立法规定和罪名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宜称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实践中,应当厘清它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一般违法乞讨行为、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黄瑛琦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11-14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实施乞讨行为则是本罪犯罪构成上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组织儿童卖花和组织成年人强行乞讨等与本罪相关的组织性乞讨行为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1):45-49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而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则不能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内容中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4.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以修正案的形式出现也是对刑法典的一种补苴。该罪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乞讨,侵害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主观上并不以牟利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5.
冷必元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62-65
刑法学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实际上,立法者设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是单一客体犯罪,其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的出台有力地打击了组织、强迫残疾人、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有效遏制了流浪乞讨组织化、职业化的倾向,维护了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法条在制定和适用上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要更有效地遏制流浪乞讨组织化的倾向,必须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发挥好社会救助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7.
非法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秀东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2):53-57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围和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 相似文献
8.
潘家永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43-46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包括“暴力、胁迫”行为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的对象和“暴力、胁迫”的对象具有同一性。采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组织的,以及在形成组织控制状态后的过程中对不愿乞讨的残疾人、儿童实施暴力、胁迫的,均构成犯罪,且无需把被组织者限定为3人以上。犯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残疾人、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内。 相似文献
9.
李然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2):1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的出台有力地打击了组织、强迫残疾人、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有效遏制了流浪乞讨组织化、职业化的倾向,维护了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法条在制定和适用上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要更有效地遏制流浪乞讨组织化的倾向,必须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发挥好社会救助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1-7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康权,也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由此,今后的司法实践在入罪上不应再有组织人数之限;在量刑上应考虑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强迫乞讨所得,应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相似文献
11.
杨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2):118-124,164
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就是指残疾人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包括传统的文字提示(如字幕)、盲文、手语、语音等信息交流服务无障碍权,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权,网络无障碍权等内容,对于残疾人享有其他人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属于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属于人权中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应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义务。我国应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国家保护,同时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应当承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2.
浅析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毕中兴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59-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新增的规定突出了刑法对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其罪名尚未正式确定。该罪所保护的客体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型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和界定。 相似文献
13.
杨永康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4):78-82
伤病残退伍军人伴随美国不断的对外扩张战争已经成为美国重要的群体,对其权益的保障影响着美国募兵制的实施。美国法律将伤病残退伍军人分为两类:与服役有关的伤病残退伍军人、与服役无关的伤病残退伍军人,并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身份法律界定,理论上,伤病残退伍军人首先应该享有退伍军人应该享受的货币福利、政治待遇、教育就业优待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伤病残退伍军人权利的种类及其适用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4.
侯大伟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0,13(2):40-43
重视实现和维护官兵的物质利益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土地革命战时期,我军通过无产阶级物质利益观教育、建立民主制度和奖助主功制度,制定优抚政策、开展土地革命以赢得群众拥护等措施,千方百计地改善官兵的待遇物质生活和较好地解除了官兵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激发了他们为人民的利益而作战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于新势下增强我军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创造性也是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残疾人犯罪已成为当前需要予以重视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其中政府的扶助是重中之重,各部门齐抓共管、志愿者的积极参与是实现有效预防的必需。 相似文献
16.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建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45-49
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立法包括了五个方面,即:就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与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和服务保障。受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应当从立法角度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切合残疾人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老病残罪犯是监狱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他们成为心理疾病高发、安全隐患突出的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实践“老有所为、残有所学、健康服刑、踏实改造”的特色服刑理念,探索老病残罪犯改造的新途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