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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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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刑法》第239条有关绑架罪法定刑的规定过于严厉,量刑情节过于简单,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诸多困惑或分歧。《刑法修正案(七)》尽管降低了绑架罪的起刑点,但仍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设置过于粗糙、加重量刑情节的设置过于严窄、对婴幼儿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在减轻处罚与加重处罚情节的设置上做适当的调整,以趋合理。  相似文献   

2.
绑架罪是发案率较高且刑罚极重的罪名之一,司法机关应当慎重认定绑架罪的成立范围。要解决好绑架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必须要结合绑架罪的法定刑,该罪侵害的法益,以确定其实行行为。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具体认定成立绑架罪的情形。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客观上形成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地位;主观上存在向第三人提出足以压制其心理反抗的胁迫内容的想法。但是,即便符合前述要求,如果根据案件事实,行为人没有实现其恐吓内容的可能性时,任然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在绑架罪中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这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利于司法的一致性。但是,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分别包含不同情形,二者相互之间及其不同情形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不尽相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当采取完全相同的法定刑。绑架罪中绝对确定法定刑应当进行修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正式设立绑架罪的法条罪名。但从实践中看,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不利司法裁决。  相似文献   

5.
以张彪绑架案为例,对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对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应严格限定为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形。对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犯的处理,若情节尚未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若故意伤害行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行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奸淫被绑架人具备法定严重情形,应当判处死刑,实行数罪并罚。解释法律尤其是解释刑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对立法者立法原意的捕捉和理解应当首先基于法律条文,而不应首先进行扩大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没有发生改变的大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第一选择。当然,文义解释面对多样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根本解决方法还是立法者基于现有法律、因循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地位以及主观上存在向第三人提出足以压制其心理反抗的胁迫内容之想法。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将他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的暴力、胁迫、麻醉以及偷盗婴幼儿、欺骗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并不包括未侵犯现实人身自由的欺骗行为。不法要求的违法程度以及索取金额的大小,并不属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即便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其恐吓内容时,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7.
绑架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身自由与安全,不包括第三者自决权。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只要成功绑架了人质即为既遂,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绑架罪中的第三人包括对人质的处境会产生忧虑的任何人。  相似文献   

8.
绑架人质犯罪是一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现行刑法作了明文规定。但对于此种犯罪的罪名确定、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诸多方面,我国刑法理论尚存在不同认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犯罪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9.
罪刑关系是指罪行与法定刑配置是否均衡的关系。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26种罪行(构成类型),分别配置了37种法定刑,其中大多数配置是均衡合理的,但是也有少数配置失衡的情形。例如,(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受贿罪和绑架罪等罪名“罪刑单位”结构存在问题较多,另有几种法定刑幅度跨越了重罪与轻重的分界限,不利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正确适用。为了提高个罪的立法技术,改善和优化我国刑法中的“罪刑阶梯”,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本文通过对不同罪刑关系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修订现行刑法部分条款的立法建议,并且较为详细地阐述修订的理由,以便引起同行学者的注意,期盼大家都来研究这些问题,为立法机关将来修订刑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0.
绑架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相似文献   

12.
林滨渤 《求索》2013,(2):193-195
对遗弃罪法益的不同理解及诠释,关涉着该罪的定罪量刑,也决定着该罪的立法走向。本文拟从遗弃罪法定刑的设置根据、所处的体系性位置及对“扶养义务”刑法解释三个维度进行探究。一是从法定刑设置进行考察,遗弃罪之所以设定如此轻缓的法定刑.源自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二是从体系性位置进行考察。在民法学及刑法学双重视野下,家庭成员间受扶养权归属于广义人身权利的范畴;三是对“扶养“刑法解释进行考察,以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规则为基点开展论述。并综合运用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的方法,最终得出遗弃罪法益应为家庭成员受扶养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法定刑的规定,无论是从犯罪形态变迁视角、罪质特征,还是从刑罚体系内在协调的要求,都已不具有适当性.虽然通过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分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种不适当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带来了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难题.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修改组织卖淫罪的罪刑规定,适当降低法定刑幅度,尤其需要降低法定最低刑.  相似文献   

14.
国外劫持人质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群英 《公安研究》2006,141(7):90-95
劫持人质犯罪历来是世界公认的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多数国家将劫持人质犯罪列为单独罪名予以规制,且在其立法中体现出较为一致的立法精神,而我国的绑架罪却存在着罪名设置概括、对犯罪行为缺乏具体描述以及法定刑设置不够合理等立法缺失。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劫持人质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应将绑架人质行为从绑架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为劫持人质罪,合理确定其法定刑,同时规定对自动释放人质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16.
龙燕 《人民论坛》2013,(8):145-147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力度,但也有不足之处。对此,应确立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思想,修改现行刑法,对破坏环境罪犯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定刑;应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目前的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并增设相应的罪名以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7.
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  相似文献   

1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19.
"持械"是聚众斗殴犯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驾驶车辆撞击的新情况导致对"械"的理解出现重大分歧,必须发动刑法解释。对于如何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把握扩张解释的限度以免滑入类推解释是必须要加以警惕的问题。要积极探求刑法条文所欲保护的具体法益的目的,在词义范围上进行适应性扩张,必须以条文词义最大射程为限,且不能超越国民的可预测范围。  相似文献   

20.
与1979年刑法第155条对贪污罪法定刑的规定相比较,1997年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更加细化,便于操作和适用,为查处、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该条对贪污罪法定刑的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应当从量刑标准模式、增设罚金刑、资格刑及废除死刑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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