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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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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未危害他人或社会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其临床症状严重,可能会严重危及其自身健康或生命的,应当采取强制医疗(住院)措施,但对这种强制医疗措施应设置进行特殊的程序限制,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对精神障碍人的强制医疗制度,但是对适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鉴于此,刑事立法应当明确规定适用强制医疗的实体条件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有再度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强制医疗必要性的精神障碍人;在程序上,强制医疗应当由法院宣告,由公安机关送往安康医院或普通精神病院治疗。  相似文献   

3.
强制医疗,是指对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可能危害社会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的一种具有《刑法》强制力的预防性措施,没有保安处分之名,但有保安处分之实,是一种以人为对象的保安处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精神卫生法》的颁布施行无疑使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使这一群体的维权更加有法可依。本文旨在分析两法关于强制医疗的相关规定,找出其承接及矛盾之处,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
梅强 《检察风云》2013,(22):16-17
首先,英国在1998年的《人权法》中明确规定,应该尽可能少地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应该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最好对精神障碍者采取自愿治疗原则。强制医疗一般实行令状原则,即对精神障碍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必须由法院审查批准,否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  相似文献   

5.
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行政管束、保护性医疗措施、强制性协助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但相关法律在行政强制的设定、类型、适用条件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性条款,给实践带来了各种问题。基于精神卫生领域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权益需要更强程度的保护,这也是精神卫生立法完善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6.
精神障碍患者屡屡暴力侵害他人和社会,目前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刑法》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要的时候应当强制治疗。实践中强制医疗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强制医疗立法、执行主体、解除、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完善强制医疗立法、明确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畅通强制医疗出口、建立强制医疗费用区域结算机制有利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7.
强制医疗制度是国家医疗保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制医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强制医疗,如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甲类传染病患者等;广义的强制医疗,包括预防接种、指定医保单位就医等。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决定主体必须是国家赋予相应权力的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而无权决定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强制医疗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强制医疗对象的危害程度、广度及时间等因素。  相似文献   

8.
强制医疗制度是国家医疗保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制医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强制医疗,如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甲类传染病患者等;广义的强制医疗,包括预防接种、指定医保单位就医等.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决定主体必须是国家赋予相应权力的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而无权决定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强制医疗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强制医疗对象的危害程度、广度及时间等因素.  相似文献   

9.
设立"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程序"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对设立"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程序"进行了法条设计,以供立法机关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  相似文献   

10.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关于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立法都直接与广义上的监护法律相联系。监护制度在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身心安全和提供必要的住院及医疗措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关于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简陋和滞后,导致了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及民事强制住院措施适用时,很多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照管,甚至受到严重侵害,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在此试图对我国精神病人民法监护制度进行解构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和维护精神病人健康权益提供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反思精神障碍强制医疗的“危险性”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很多国家精神卫生立法在强制医疗人院标准方面都适用了“危险性”原则,我国《精神卫生法》也在其列。然而,“危险性”原则是基于三个错误的假设,因此实际上“危险性”原则可能会增加精神疾病对患者的伤害和较大程度增加社区危险的风险。本文呼吁参考Large及Richardson的观点及美国部分州与苏格兰精神卫生立法的实证经验,在“危险性”原则基础上补充“拒绝治疗的能力”评定作为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入院标准。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的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治疗,不仅仅可以维护社会安宁,而且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又是法院决定适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3.
最近,由美国总统在去年委任的一个特别小组及美国医学研究所公布的美国医疗差错方面的资料表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每年夺去98000名美国人的生命,估计每年造成88亿美元的损失。鉴于此,2月2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美国的医疗差错在5年内降低50%。美国政府拟采取的措施包括:1、美国政府将建立病人安全促进中心,2001年财政年度拨款2000万美元支持该中心进行医疗差错研究,推动国家降低医疗差错目标的开展及出版病人安全年度报告;2、要求各州在三年内建立医疗差错强制报告制度,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医疗差错研究积累资料,进而为解决医疗差错找出对策;3、美国国防部将在今年春天在其所属500多家医院和诊所实行医疗差错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中精神病概念应修正为精神障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承担应依其行为当时主观罪过程度由法官客观厘定,并在坚持精神卫生学与法学标准相统一、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原则下,将其划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个层级。对精神障碍犯罪者坚持减免刑罚的原则,并注重扩大强制医疗和相应保安处分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本文拟探讨患者自决权和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权之间的关系,检视和定位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拥有强制医疗权。首先从2007年1月发生的北京“李丽云家属拒绝手术死亡案”和2010年12月初的“广州医生强制剖宫产事件”入手,分析当前患者对自身身体健康的自决权和医疗机构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而可能直接不经患者同意而采取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继而厘清强制医疗的概念、特征以及当前我国存在的强制医疗的类型。最后寻找患者自决权和医疗机构权利的平衡,得出以尊重患者意愿为主,以医疗机构具有有限度的强制医疗权为例外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确定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符合司法精神医学理论及实践.然而,由于"精神病人"这一概念具有狭窄性与不确定性,大多数学者主张对其采取广义解释,同时存在少数反对扩张论者.本文指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应坚持医学--法学标准,由法官最终决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相似文献   

17.
陈绍辉 《证据科学》2014,(2):208-219
证明标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在美国,一般以“清晰和令人信服”标准作为非自愿治疗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从而排除适用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并未建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模式,而是由精神卫生机构行使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均被淡化。在刑事强制医疗诉讼中,则应根据不同的证明内容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8.
以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经过27年反复斟酌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出台,填补了精神卫生领域立法的空白,也将人权保障写入法律。精神障碍患者以自愿住院为原则,强制住院为补充,减少了“被精神病”的发生,但是对于强制住院的异议机制规定甚少且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在借鉴国外精神障碍强制住院异议制度的基础上,从提出异议的主体、异议机构以及异议程序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对强制住院异议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是涉及到人权、社会安全等诸多方面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应被医疗而未被医疗,不应医疗却被医疗"的混乱局面,不仅侵犯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健康公民的权利也形成了严重威胁。历经27年后出台的《精神卫生法》亮点颇多,但这部千呼万唤的法律也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例如非自愿医疗的程序规范力度不够、精神障碍患者与监护人利益冲突悬而未决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为妥善解决我国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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