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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通过分析2006-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医疗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了解海淀区卫生执法监督的现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依据。方法:运用卫生统计学方法对2006-2013年海淀区医疗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类型、对象、依据和违法事实进行统计,分析其基本特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果:根据统计,2006-2013年海淀区医疗类行政处罚案件共3 057起,其中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占85%,处罚对象主要为个人。结论:2006-2013年海淀区医疗类行政处罚案件总数总体呈降低趋势,卫生监督成效明显;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非法行医"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绝大多数,打击非法行医也将一直是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  相似文献   

2.
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以无证行医行为占绝大部分,但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并不相同,处罚力度和罚款金额相差较大.本文针对卫生行政执法中查实的常见无证行医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卫生...  相似文献   

3.
目前,台湾医师来国内行医的情况不是很普遍,但随着两岸三地的交流逐渐加大,港、澳、台的医师来祖国大陆行医的情况会逐渐增加,如何合法规范的执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通过对一起任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台湾医师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为今后遇到类似违法执业情况提供了行政处罚思路,并对如何合法执业提出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4.
药店坐堂行医是近年来非法行医比较多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经营模式多种多样(如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连锁经营、承包租赁等)导致的处罚主体的认定、以及执业行为和非法所得认定的困难等,给行政处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笔者现就我局2007年4月对一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受行政处罚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目的:了解大兴区非法行医治理现状,为制定整治对策提供依据。方法:对2011-2012年大兴区非法行医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果:2年间共取缔427户次,立案处罚151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2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3起,与行刑衔接开展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0.05),综合治理使得非法行医初步得到遏制。结论:借助行刑衔接机制,初步解决了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调查取证难、行政处罚与执行难等一系列制约卫生行政执法的难题。应将行政处罚作为目前治理非法行医的有效手段,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和案件移送的成功率为切入点,及时将那些明知故犯、无视病人生命与健康权而再次非法行医者绳之以法。  相似文献   

6.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为卫生行政部门如何规范打击非法行医提出了难题。笔者通过对非法行医行政执法过程回顾,引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与实际执法工作中在执法主体、执法时间、实施处罚、文书送达等方面产生的困惑和引发的思考,提出卫生监督部门应准确定性、细化《行政强制法》相关内容、规范打击非法行医流程等建议,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7.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8.
为了解张家港市近年来医疗执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特点、存在原因和发展趋势,为下阶段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监管方案。本文采用SPSS18统计软件进行资料整理并进行描述性数据统计分析。结果提示,26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案件34起,占13.1%;无证行医案件226起,占86.9%。医疗行业案件分布情况与各镇区的外来人口密度、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紧密相联,外来人口所占比重排名靠前的金港、塘桥、杨舍3镇,其非法行医发生率为各镇区中最高。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一级民营医疗机构,反映了部分一级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淡薄,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受利益驱动,出租承包,导致违规低俗宣传广告、超科目诊疗等违规活动发生。本次分析得出结论:从案件来源反映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深度和广度不够及无证行医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9.
自医疗执业监管成为卫生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起,取缔无证行医就一直成为卫生行政部门监营的一个重点和难点,2005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共取缔无证行医25.1万户次,使无证行医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执业行为得以逐步规范。然而,随着卫生行政部门打击无证行医力度的不断加大,无证行医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医托”现象也逐步加入到无证行医的行列,  相似文献   

10.
非医师行医,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但在法律法规适用上存在着差异,导致执法结果不同,影响了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社会效果。因此,应加快修改法律法规,使之切合实际。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解释,统一操作规程。卫生监督机构应与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一认识,形成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合力。  相似文献   

11.
在芜湖市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存在着许多医疗违法情况,然而政府监管及处罚措施单一,因此需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本文通过分析芜湖市卫生监督所近3年时间查处的部分医疗机构违法案件,掌握目前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违法问题,为进一步探讨高效的医疗机构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2.
目的找出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并进行效果评价。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滨城区卫生局16名执法人员、9名“黑诊所”非医师人员、62名患者或家属进行调查。结果非法行医得以生存的主要原因是到大医院看病贵、政府打击不力、居民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等6个方面原因。据此滨城区卫生局制定了针对性措施,9个月内非法行医户数下降了66.67%。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是实践中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对犯罪行为既定性又定量,具体而言则有立法、司法和处罚方式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理论界多有争论,同时针对当前大量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程序衔接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4.
我国对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从主体和客观方面予以准确界分。为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完善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规范案件移送中的证据转化,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量化了非法行医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实践,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5.
近代以来,随着人道主义呼声的高涨,犯罪人的处遇措施应该得到改良、死刑应当废止的主张日渐扩大了影响面。但是人道能否限制刑罚?从国内的主流观点——人道是刑罚的价值要素去推论,人道可以对刑罚构成一种根据性的限制,与人道不符,刑罚就应该废止。但是通过价值哲学、刑罚历史、刑罚根基的考察,人道不是刑罚的价值要素。因此,人道对刑罚的限制不是根据性的,而是条件性的,只有当人道理念较比刑罚理念占优势时,人道才限制刑罚。至此,中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应是适度改良监狱设施,坚持保留死刑立场上的严格限制死刑。  相似文献   

16.
目的通过对一起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处罚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物中毒处罚的适用和可操作性。方法对一起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案例处罚过程进行分析讨论。结果当前缺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缺乏对"货值金额"等名词的定义,以及缺乏规范性文件对个别条款的补充。结论建议及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遏制违法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并因此引起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探讨卫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适用,违法事实的认定和程序的合法性,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8.
2019年《证券法》对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在信息披露规则、慢走规则以及罚则标准进行了重构,自修订成果来看,平衡理论没有得到贯彻,收购预警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彰显。信息披露规则应结合最新个案逐渐形成标准,慢走规则宜保留并转向责任的分担。限制表决权及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仍是违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未来没收违法所得应有适用空间,并可探索代表人民事诉讼作为重要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9.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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