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本文对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的概念、内涵、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与其它刑法解释方法的关系、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立场等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一般原理进行了简要论述,对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区分了刑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的概念,并就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原理进行了简要探究。  相似文献   

2.
陈兴良 《现代法学》2023,(3):150-169
目的解释是一种独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方法,它超越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具有对语义解释的补充性。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指规范目的,它为目的解释提供了实质根据。目的解释可以区分主观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的目的解释,主观的目的解释探寻法律制定时的立法者意图,而客观的目的解释则以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所反映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的根据。这两种目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客观的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目的解释存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两种情形。在刑法解释中,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目的性限缩具有正当性,但目的性扩张则被禁止。因此,刑法教义学中的目的解释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中目的解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3.
龙世发 《政法学刊》2009,26(2):14-18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的基本含义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目的阐释法律疑义。按照公、私法不同的划分,目的解释有着不同的适用方式,进而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由于目的解释有着主观性和任意性的特征,需要运用法律制度内外的各种因素对其适用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4.
焦宝乾 《法商研究》2021,38(5):74-87
在法律解释方法分类中,传统的常见做法是将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并列起来.但学界并不当然认同这种区分,由此,围绕历史解释与 目的解释的区分,引出几个值得追问的难题:历史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是不是一回事?目的解释能否简约为客观目的解释?发生学解释与历史解释、主观目的解释究竟是何关系?问题争议的根源,说到底是在研究中把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目标问题混淆起来,并且在客观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关联.因此,应回归到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传统区分.这样既可免去学说中涉及的那些麻烦,也能够让人更清晰、简明地认识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5.
通说认为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有两种:客观目的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但是如何适用目的解释以及如何协调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冲突目前并没有定论。本文从法官的立场出发,探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在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中进行选择,以此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主客观目的相融合的解释方法以及二者冲突时的适用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5,(6):117-128
目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兴起与利益法学密切相关。刑法学中的目的解释宣称接受刑法文本的制约,但这种立场在具体罪名的解释中通常会走样。在客观解释的包装下,目的解释存在演化为随意解释的危险,解释的结论未必符合客观现实。主张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可能会消解刑法用语的法律意义,突出体现在目的解释的运用会使刑法设定的个罪的构成要件失去行为规制的机能,进而导致不同罪名在刑法解释中的随意穿梭,使解释结论突破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教义学与合宪性二元约束机制存在现实操作中的诸多困境。应倡导交互性解释,在制约目的解释的过程中形成反思性平衡。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一条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性,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相互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  相似文献   

8.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9.
目的解释的标准为刑法文本的目的,但在运用该解释方法时,并非以文本的制定者(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为标准,而是以客观现实为出发点,探究和阐明内在于法律的意义和目的,以具有独立性的文本的客观目的为标准,即要摒弃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立场,确立客观主义的目的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10.
高圣平 《法学家》2004,(4):106-113
"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态度,备受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本文考察了该案所涉及的当然解释、扩张解释、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解释等多种民法解释方法.本文作者认为,基于上述解释方法,不能得出该案所涉担保行为无效之结论.  相似文献   

11.
王家国 《法律科学》2006,24(2):164-168
对于朗·富勒的贡献,人们似乎片面地将他定格在“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其实富勒的研究范围和理论贡献远不止于此,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同样是他毕生所关注的问题域,代表性作品有《法律的虚构》,……虚构是沟通概念与现实的桥梁,也是法律思维的必要维度。加强法律虚构理论的研究,对改变我们传统的政法思维、正确对待法律与建设法治国都十分有益。  相似文献   

12.
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14,36(5):159-174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反对解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对明确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法官等法律人应该直接认定其意义并加以贯彻,而不能解释,尤其不能过度解释。反对解释的场景是个审判等活动“语境”的问题,但由于场景都是片断,因而难以从理论上系统叙述,所以,我们只是把场景作为思考的起点和归宿,在法治理念下叙说反对解释的一般要求。我们相信,法制要求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固有意义保持克制,要求尊重法律的权威。能动主义是一种克服司法机械的思路。司法能动主义者几乎把严格等同于机械。但法制恰恰是因为有了适度严格才显示其魅力,如果到处能见到灵活那就不可能有法制。近百年来,几乎所有的法学都围绕着维护或破除法律的严格(或机械)而展开。但从法制基本教义看,司法克制主义是主流,而能动主义只能在克服法律过于死板,或协调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严重冲突时才显现其功用。反对解释的主体是所有的适法人员,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解释的难题:服从还是创造--法律方法视角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武飞 《法学论坛》2005,20(6):73-78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这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问题.对法官而言,服从法律是当然职责,同时也应融人创造精神,因为法官发挥其创造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体现对法律的服从,在这种宗旨之下,法官的创造力就不会偏离法治的轨道.这些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官对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6.
审判的过程,需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裁剪,继而以法律事实为据解释法律,重构审判规范。法官解释法律的方法智巧虽多,归根结底应服从于终极之目的解释。结合具体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经由文义、体系、法意、目的解释可以构造出适合个案的审判规范。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不完善,在制度设计上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这就使得限制法官任意的法律解释规则难以发挥正常的功能.学者们发现几乎每一个解释规则都有指向相反的规则,如果不符条件单独地运用某一解释规则,会出现一些对法治来说的负面影响,甚至出现了个别的、不受解释规则约束的判决比按规则做出的判决更公正的现象.因而加强对法律解释规则的冲突研究,不仅是法律解释学研究必须克服的理论难题,也是司法实践所需要的.  相似文献   

18.
陈金钊 《北方法学》2014,(1):107-122
法律解释方法的核心是法律解释规则,即各种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规则。几乎所有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其目标都是探寻法律解释规则的构建与运用。为了证成这一判断,梳理与不同意识形态相匹配的具体法律方法很有必要。这种概括不是对法律方法纯粹历史的考察,重心在于说明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意义。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即将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即在关注一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开始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这是展现法学理论和法律方法论实用品格的开始。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认识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重点从法治意识形态、法律方法的进化以及与相近概念的比较三个方面进行诠释。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