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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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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暴露了其固有的局限性,有必要引入弹性连接点,即通过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以跟上时代的步伐,重新焕发生机。  相似文献   

2.
何智慧 《现代法学》2000,22(4):81-85
本文探讨了涉外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沿革、适用范围及几种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指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 ,应建立我国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相似文献   

3.
航空器上法律事实与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瀚  孙玉超 《河北法学》2006,24(2):39-43
航空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部门,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航空器高速飞行和跨界运输的特点,加之各国航空运输领域民事责任立法之间的歧异,不免引发国际航空运输有关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华沙公约体系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仅仅调整航空运输责任,大量案件的处理需要由冲突规范指引.受海商法的影响,航空法中的国旗国法原则逐渐被各国实践及公约所接受,但是,与船舶主要航行在无主权存在的海域航行不同,飞机主要在主权国家的上空,所以航空器上的事实与行为能在多大范围内适用国旗国法原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从国际私法层面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实与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的国旗国法原则及例外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韩秀丽 《海峡法学》2012,14(1):99-105
涉外不动产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许多国家都对其予以特别考虑,规定不动产合同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种冲突规范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所在地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反映最密切联系原则.更多的国家出于尊重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考虑,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不动产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建议不动产合同原则上可采用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补缺,但对位于我国的不动产则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北京奥运会的筹办以及上海成功申办2010年世博会,我国正在积极地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与此同时,我国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也变得更加复杂。而涉外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领域中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拟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致力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  相似文献   

6.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王明华 《人民司法》2012,(17):30-34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五年,法律适用问题逐渐呈现。其中,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殊值研究。实践中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能否对过去的物权关系进行确认?在没有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能否直接确认不动产受让人享有不动产所  相似文献   

8.
刘琳 《时代法学》2011,9(1):104-108
文物由于具有稀缺性被视为保值增值的上佳投资品,因而其跨国流转日益频繁,不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盗掘或盗窃后进八国际市场交易。不法分子利用各国所有权取得的种种歧异的规定,将非法获取文物的所有权“漂白”后转手给善意购买人,而最后的纠纷往往在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间发生。在相关国际公约在解决此类纠纷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应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可行的方法,即:扬弃“物之所在地法”既有原则,引入文物最初来源地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更具灵活性和综合性考量的法律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10.
试论国际私法中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确保国际民商事交往简单、安全、高效地进行 ,各国纷纷在其国际私法中对法律行为方式规定了宽松、灵活的冲突规范 ,以在方式上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本文着重从合同、结婚、遗嘱继承三个领域对这一新的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作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和论证 ,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的诸多不完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家强 《法律科学》2002,(6):114-120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 ,涉及到该学科体系的构架。从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角度来探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只是引起其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相似文献   

12.
国际私法研究方法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双元  欧福永 《法学论坛》2003,18(3):97-100
自清末以降 ,国际私法学在中国蹒跚而进。中国入世 ,对国际私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吸纳西学之精华 ,融入中华之国情 ,化解实践之难题 ,为国际私法学者锲而不舍之追求。而本土化的根基之一就是构造有自身特色的研究进路。晚近对国际私法研究 ,宏观大论者有之 ,探微求证者有之 ,但唯独深究国际私法研究方法者罕见。本专题不期毕其功于一役 ,但若得抛砖引玉之功效亦足矣。  相似文献   

13.
私法概念的界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国家统治关系,可科学地界定私法。这种界定同时也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14.
王秀玲  武兰芳 《河北法学》2006,24(7):149-151
反致制度是从司法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在保证司法裁决结果的确定性,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增加传统规则灵活性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如适用领域较窄,其运用结果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等限制了反致制度的运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中对此制度的态度.  相似文献   

15.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涉及这两个学科各自发展的重要问题,不同国家的学者在这一问题上见解各不相同。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价值取向等方面既存在联系的一面,也存在显著的区别。但从总体上看,上述领域的区别表现为一种差异性和排斥性,这种差异性和排斥性作为两者之间关系的主流,体现和规定了这一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6.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影响 ,国际私法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国际私法的统一不仅包括冲突规范的统一 ,还包括各国实体民法的统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给国际私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必须在立足我国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  相似文献   

17.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由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而形成两个独立的专门法学部门。学术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主张及不同认识的结果预测为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法,而又是并行发展的两个专门法学学科。  相似文献   

18.
孙建 《河北法学》2003,21(2):83-86
在国际私法领域 ,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尚存诸多争议。从性质上看 ,法律规避制度应属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从效力上看 ,规避内国法应认定为无效 ;规避非特定的外国法应认定为有效 ,其中被规避的法律不仅应包括实体规范 ,还应包括冲突规范。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并立法还是分开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里,即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而另一些国家,像德国、日本、韩国,是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里。从理论上讲,采取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取决于立法技术问题。可以合并立法,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范,也可以在两部法律里面分别规范,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性质,并进而需要注意其法律责任的差异。也就是说,即使采取合并立法也需分别规定垄断行…  相似文献   

20.
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注重相关实体法的具体内容,而不像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那样强调立法管辖权的选择。12世纪意大利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阿尔德里克的"结果选择理论"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早期形式,20世纪美国著名冲突法学者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说"则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典型代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的实质在于法的确定性与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在调和两种价值追求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德国1999年《民法施行法》修正案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相比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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