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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职业道德是仲裁员在长期的仲裁实践过程中所养成的职业认知和行为规范,以及由此不断演变而形成的仲裁职业所具有的伦理要求和基本道德规范.本文介绍了主要大陆法学国家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的规定,表达了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发展完善的建议,以适应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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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调仲裁员的身份与一般技术人员一致之处,要求仲裁员承担仲裁责任。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提出了“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论。主张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仲裁责任豁免,但超出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仲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肯定性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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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调仲裁员的身份与一般技术人员一致之处,要求仲裁员承担仲裁责任。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提出了“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论”,主张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仲裁责任豁免,但超出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仲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肯定性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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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除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外,还应有精湛的办案能力,实现和谐的仲裁价值追求。笔者结合自己的仲裁实践,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具备庭审驾驭能力、突发事件控制能力、与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沟通能力、案件调解能力以及案件裁决能力以及裁决书写作能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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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除了法律人的共性行为规范,还应遵守仲裁员特殊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基本要求是公正廉洁、勤勉高效,而中立、不偏私是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的前提。仲裁员应遵守诚实信用、公正、勤勉高效、保密等义务,公正又包含廉洁、独立、披露、公允对待当事人、谨慎与当事人接触、律师仲裁员的特殊限制等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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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活动大大推进了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但是也往往发生各种纠纷争议,于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乃得以产生,近年来且与日俱增,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及职责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员除应具有广泛的专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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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处理仲裁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仲裁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影响仲裁业的健康发展和仲裁机构的声誉。建立完善的仲裁员制度有利于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保证仲裁功能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制度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随着仲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仲裁理论成果的创新,应及时对仲裁员制度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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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规则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规则是仲裁员委任制度中的重点问题.当事人决定首席(独任)仲裁员人选的权利应予尊重但可适当予以限制;名单法是充分实现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的可行方法;仲裁机构应慎重行使直接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权力,并应对该项权力进行适当的自我限制;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委任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以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由当事人选择的两名仲裁员委任首席仲裁员虽存在程序局限,但可考虑给予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更多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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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所面临的道德困境,Paulsson提出了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改由中立的机构委任仲裁员的主张,引起了国际仲裁界的激烈反应.一方面,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拉近了当事人与仲裁程序之间的距离,增强了人们对仲裁的信任,巩固了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此种委任机制带来了诸如仲裁员代理人化等严重的道德问题,阻碍了正义的正常输送,破坏了仲裁的正面形象.当今,仲裁的类型日趋细化,任何一刀切的解决方案,都可能适得其反.在经济领域,欲使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从困境中成功突围,有必要对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加以区分.对于投资仲裁,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具有可行性,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保委任机构的中立性.对于商事仲裁,废除单边仲裁员委任机制不具有可行性,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规避或降低此种委任机制给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应大力倡导独任仲裁员机制的运用;在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悬殊之时,有必要引入特殊机制,以保障仲裁庭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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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Dunmore 《北京仲裁》2010,(2)
通过仲裁程序来洗钱和进行其他形式的欺诈在仲裁中鲜有发生,但一旦出现将为仲裁员带来一大难题。研究这个领域的学者是极少的,本文将分析他们关于仲裁员调查欺诈的方法以及当欺诈被发现时仲裁员应如何处理的建议。这些学者着眼于若干个独立的关键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合并审视这些问题,并据此形成足供仲裁员于面临仲裁中欺诈时的参考,如此整合式的思考,应是更好解决此一难题的方法。本文将关注以下重点:仲裁员的义务、仲裁员处理欺诈的方法、当欺诈被觉察时的处理方法,以及向有关机关汇报欺诈和保密义务的遵守之间的关联。本文将据此作出结论:当一个仲裁员发现当事人有利用仲裁程序来洗钱或者其他形式欺诈的嫌疑时,他应即进行调查,而不应该将问题留待司法机构依照司法程序解决;仲裁员在欺诈发生时,有义务即时调查处理。然而,有些仲裁员对其是否应就仲裁中欺诈即时调查处理,并不确定。因此确定此义务的存在,有助于釐清仲裁员的疑问。笔者认为,当一个仲裁员确信欺诈切实发生时,他应暂停据此协议而为之仲裁程序,并且即时将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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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仲裁制度一大优势即为“专家断案”,具备各领域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是保障仲裁质量的根本所在。为进一步提升仲裁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更好地促进仲裁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相互学习,北京仲裁委员会定期举办仲裁员沙龙活动,由仲裁员组织选题、举行讲座、互动交流,在相互切磋申实现水平的共同提升。本期“仲裁讲坛”即刊登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名法学家刘俊海老师在仲裁员沙龙中的主题发言。今后,本刊“仲裁讲坛”栏目还将陆续刊登仲裁员沙龙活动中的精彩发言及主题讲座,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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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仲裁院是1965年在印度政府和一些重要商业组织的联合赞助下设立的全国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成员包括印度政府、各商会、各公司、各商号以及对仲裁问题具有经验或兴趣的人。它除了以调解或仲裁方式为解决商事争议提供方便外,也从事关于仲裁问题的研究,并就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组织培训,以推进仲裁工作。根据印度法律,仲裁员并不需要特殊的资格,挑选仲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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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体法的“直接适用方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未约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时,仲裁员常常运用“直接适用方法”予以选择。本文对该方法在仲裁立法中的确立,采用该方法的利弊以及实践中仲裁员依此可选择法律规则的范围作了探讨,并在最后指出,仲裁员应参照国际私法的一般法律选择方法,直接比较相关国家的实体法律规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选择最有利于公正解决纠纷的仲裁实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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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是唯一能够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机构。该机构聘任仲裁员遵循的是专业性和兼职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都是涉及海商海事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作出裁决,仲裁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海商海事领域的专业知识。所以,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是十分必要的。“海仲”的工作人员因具备仲裁员资格而被聘为仲裁员的可以称为专职仲裁员;而在其他部门工作被聘为仲裁员的,为兼职仲裁员。就兼职性而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之后,应按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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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员拖延仲裁程序的各种表现首先必须指出 ,并非仲裁员导致的所有拖延都应该受到责备。如果仲裁员由于他控制以外的原因 ,尽管尽到所有可能的努力 ,仍然引起拖延 ,我们就无法要求他承担责任。本文讨论的是由于仲裁员的行为导致的本可避免的拖延。(一)如果某位仲裁员从一开始接受任命时就知道他可能不能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 ,那么由此引起的拖延就该由他承担责任。该仲裁员之所以不能迅速及时地履行职责 ,可能是因为他的时间已被一些其他的仲裁案件和事务所占据 ,使得他无暇将注意力很快投到新的仲裁上来。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那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