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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近年来,刑法学界要求把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并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呼声甚高。对此,本文作者根据我国和国外的一些具体情况,对罚金刑应否上升为主刑、如何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办法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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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罚金刑的地位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89,(4)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罚金刑问题十分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当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是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到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我们想就罚金刑的地位与适用范围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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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不应当与减刑挂钩。法院裁定减刑是针对主刑的执行情况,不能因为罚金刑没有执行就不予以减刑。对于拒不缴纳罚金的罪犯可以采取易科自由刑的方式解决。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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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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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刑法中将8种刑罚方法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罚金刑被置于附加刑的地位。笔者主张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其主要理由是:第一,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逐渐扩大,罚金刑在惩罚与教育犯罪人方面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仍将其作为附加刑与其实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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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罚金刑的适用亟需完善,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应随之提高。目前,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国刑罚体系看,死刑(生命刑)作为一种主刑一向是受严格限制的,自由刑处于核心地位,财产刑和资格刑只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从刑事法律条文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只有20个条文,占刑法分则内容的20%。从适用对象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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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加刑 ,是与主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 ,是一种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因为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单独个人所有的财产 ,故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用这一种附加刑。在这里重点探讨一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问题。一、关于罚金刑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可以单处或应当并处罚金的条款 ,这不仅能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 ,还能消除和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 ,对打击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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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体系,主刑中自由刑独占其四,而异种自由刑的并罚一直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刑罚体系自身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空白.学理上的分别执行说、吸收说以及折算说看上去可以解决所面临的困境,但仔细推敲,各学说的主张事实上并没有解决异种自由刑的并罚问题.拘役作为独立主刑而存在并不合理,彻底解决异种自由刑的最佳方式是废除拘役,完善特殊短期有期徒刑和管制,并且罚金刑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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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罚金刑适用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罚金刑具有主刑和其它附加刑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 罚金刑在刑事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本文拟就修订的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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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的罚金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制度平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即已经确立,但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刑法立法上的偏差,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在当时及以后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和有效的运用。只是最近几年由于大量有关惩治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陆续出台,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才为人们逐渐认识和使用。这次刑法典的修订,罚金刑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重视。一个突出的标志就是罚金刑由原来的选择性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确立为与其它主刑并加适用。而且不仅在单位犯罪中继续保留,也大量适用在贪利性的自然人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抢劫、走私、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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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实际是"二次量刑"的过程。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且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免除处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减轻处罚后是否依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需要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附加适用的场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随主刑刑期的变化而调整。对于单位犯罪单处罚金并需要减轻处罚的情况,应在第一次量刑确定的基准罚金刑数额之下选择减轻处罚后的罚金数额。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罚金刑的减轻处罚随主刑的变化而调整。对于没收财产的减轻处罚,依然遵从附加刑随主刑变化而调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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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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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幅度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刑事立法进步的重要体现。但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保障制度,特别是相关的处罚措施不健全,使得犯罪分子毫地顾忌地逃避惩罚,导致相当比例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不能执行或完全执行。为了保证罚金刑的执行,有的学者主张将罚金刑执行与主刑执行挂钩,即将犯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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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犯罪分子实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作为一种刑罚,修订后的刑法中绝大部分贪财图利或者有关财产的犯罪,都规定了选处、并处或单处罚金,大幅度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还将扩大。其中,有“并处”罚金规定的罪名,在宣告主刑的时候,不同时宣告罚金刑,人民法院的裁判就是违法的。宣告后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力,人民法院的裁判又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碍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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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地位及配置范围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可以将罚金刑确立为主刑。而在罚金刑的配置范围上,有必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进一步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配置范围至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类罪中。其次,进一步增设对一些较轻犯罪配置罚金刑。第三,对所有过失犯罪配置罚金刑。第四,对所有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配置相应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