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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8日,《南方日报》刊发了一则题为《用文字损人·吃文字官司——花城出版社及其作者冯永杰被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场文字官司作出判决:花城出版社及其作者冯永杰以报告文学的形式,刊登一篇题为《难题》的文章,侮辱、诽谤深圳一集团公司总经理的人格,从而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花城出版社及冯永杰一次性赔偿原告4000元经济损失,并联名在《花城》杂志上刊登启事,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难题》是一篇歪曲事实的文章吗?它究竟说错了什么?请看本文作者对内慕的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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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轿泪》、《巴黎泪》曾一度风靡欧洲。然而,作者周勤丽的婆家人却认为这两本书严重失实,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在客观现实面前,他们选择了一条捷径:状告译者。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法院受理的第一例:不告作者告译者、后追加原作者为被告的侵害名誉权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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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侵犯名誉权1996年秋天,彭东明蛰居在距岳阳楼不到300米的寓所里,创作了34560余字的中篇小说《秋天)。1997年2月,《中国作家》以显著位置刊登此文;同年6月,《小说选刊》予以转载,并注明了作者的籍贯和身份。这本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然而,彭东明却因此惹来官司缠身,长达三年之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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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英诉刘真、《女子文学》编辑部、《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文汇月刊》编辑部以及《江河文学》的主管单位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7日一审判决(详细情况见本刊1989年第1期《一篇纪实小说引起的“官司”》一文)后。同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分别对本案中的4位被告,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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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部畅销小说引发主人公孙女为爷爷正名的名誉权之战2014年5月,一个名为"长篇盗墓小说《洛阳铲》作者司卫平十一问洛阳中院"的帖子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于是,关于一把铲子和一起名誉权官司走进了大家的视野。2011年,国家二级编剧、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司卫平创作的小说《洛阳铲》出版发行。《洛阳铲》将洛阳铲的发明者李鸭子描写成盗墓贼,这引起李鸭子孙女李金英的不满。她认为洛阳铲是她爷爷李鸭子发明的,但不是用来盗墓的。于是,她将司卫平告上法庭,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金英胜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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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粤新闻界及演艺界又掀巨澜:轰动全国的“十万元征婚”事件的女主角——广州艺员李怡青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南方日报》推上了被告席;1999年3月17日,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是无耻的征婚骗局?还是蓄意的侵害名誉?是恶毒的人身攻击?还是正常的舆监督?这真是一起难倒法官的新闻官司;法庭上,双方律师舌战一天。由于一时无法找到涉及到新闻方面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官们无法在当日作出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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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京城的中央美术学院博士与美术同盟栏目主编的官司,闹得沸沸扬扬,最后结果是撤诉而终。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这是最佳的了结方式。为什么如此,不妨读读下文——日前,轰动北京的“中央美院博士下跪”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以原被告双方同时撤诉而终结。至此,这场被社会和美术界广泛关注的闹剧落下帷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撤诉是了结这件名誉权案最佳的方式。那么,在当事人张博士和吴主编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场名誉权官司是怎样引发的?两人为什么又在几个月后的同一天向法院要求撤诉?一封匿名举报信2005年3月1日上午,担任某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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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缺乏直接规定。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侵权法基本原理的规定,通常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当事人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与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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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东方歌舞团录音公司歌唱演员王虹诉《南京日报》社及记者陈文林、编辑马龙侵害名誉权上诉案,经过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场历时2年零6个月、“马拉松”式的官司,划上了令人欣慰的句号。 笔者仅就参加旁听和了解到的一些基本情况,作一披露,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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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受理李大元自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名誉权纠纷案件,尤其是涉及新闻报刊和新闻工作者的名誉权案件,即“新闻官司”,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部分是社会名人,其言行举止本身就是大众追逐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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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4)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