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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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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背民意,逆天道而行者,国人谓之曰:“独夫”。李登辉就是这样一个独夫。吕秀莲的疯狂行径毫不亚于李登辉,但由于她奉行主权至上主义,自诩“新女性”,姑且满足她鄙视男性的愿望,称之为“独妇”。独夫与独妇必然有许多共同之处,李登辉与吕秀莲即是如此,虽说男女有别,党属各异,但在许多方面,都可谓志同道合的老同志。在亲日情结上,他俩绝对堪称是一双认贼作父的孬儿女。李登辉说自己“在二十年前是个日本人”,吕秀莲就说“日本是台湾的养父母”;李登辉劝日本人不必为侵略战争”背太重的包袱”,吕秀莲则说“幸亏是《马关条约》把台湾割让给了日本”。无耻的一唱一和,是多么让人恶心!  相似文献   

2.
法制文摘     
李敖要把李登辉关起来有狂人之称的新党“总统”候选人李敖高举反“台独”的大旗,声称已掌握了李登辉贪污腐败的有力证据,他将“把李登辉关起来”。李敖说,李登辉他们说“2005年以前,大陆没有犯台能力”,现在谁要武力犯台啊?大陆只要动员40万艘渔船同时开过来就行了。台湾有7941根高压电线杆,一个电线杆出问题就大停电,大陆让你每天停一个,不就全完了。导弹现在的误差  相似文献   

3.
1992年7月16日台湾“立法院”通过的‘治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台湾当局首次针对两岸关系进行的综合性“立法”。“条例”以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如何处理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为此,大陆学者对其实质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其是将“一国两府”、“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政策体现于“法律”;并认为该“条例”的“法源”来自台湾当局的伪“法统”;但它毕竟是台湾当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理两岸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在两岸一日未统一的情况下,任何处理两岸法律事务的办…  相似文献   

4.
1994年4月,李登辉与日本右翼作家司马辽太郎有一次“剖白心迹”的谈话。两人“推心置腹”地谈了台湾的历史、台湾与日本的关系以及李登辉当政后的台湾政局等问题。谈话内容重点之一是,司马辽太郎讲“台湾自17世纪以来是由海上难民成立的无主之地。”对此,李登辉不仅不予驳斥,而且还附和说,当时清政府视台湾为“可有可无的化外之地”。  相似文献   

5.
台湾现行《律师法》是1992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修正公布的。它在台湾法律体系中居二级法即基本法的地位。其在设定律师权利义务和调整律师法律关系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作为台湾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台湾律师法具有明显的市场特性。大陆于1996年制定了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大陆律师法》),  相似文献   

6.
1989年8月25日至26日,以柴松林教授为团长的来自台湾的台湾教授访问团一行9人,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了“两岸法律关系与未来发展”研讨会。这是来自台湾的法律学者同大陆法律学者就海峡两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首次直接对话。  相似文献   

7.
大陆法学界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认为:台湾法律是伪法统,只能废除,更无研究之必要。故此,研究台湾法律一直是无人敢以问津的禁区。对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进行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地纵横比较,吸取精华,弃其糟粕,推陈出新,是大陆法学界对台法律研究的重要任务。台湾跃居“亚洲四小龙”,其法律制度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这对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努力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机制,极具借鉴和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8.
介绍和研究台湾法律,比较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促进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实现“一国两制”的构想,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这是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所谓台湾法律,是指国民党政府从大陆去台后,由台湾当局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台湾地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这个概念,包含有时间、主体和地  相似文献   

9.
在李登辉公然抛出“两国论”后,台湾的某些媒体以及某些追随“台湾”主张的文人政客纷纷出面为“两国论”粉饰,称“两国论”是有充分的政治、历史及法律依据的,甚至有人撰文称“两国论禁得起国际法的检验”。然而,事实和法律都证明,他们所谓法律依据不过是对某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曲解或断章取义,根本就站不住脚。一、“独立的政治实体”不等于主权独立的国家“两国论”者的所谓论据之一是,自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隔海分治,互不隶属,台湾当局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这一事实就足以说明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  相似文献   

10.
解决台湾问题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峡两岸人民长久以来的共同心愿 ,也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政府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 ,两岸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有了长足的进步。实现祖国的统一存在着一个解决的途径和方式问题。中国政府在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形下 ,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模式用以解决大陆与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关系并最终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随着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以及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 ,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但自李登辉上台以后 ,相继推出“两个政府”、“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台湾已经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等背离一个中国原则的论调 ,1999年 7月 9日更是推出“两国论” ,公然将两岸关系歪曲为“国家与国家 ,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两国论”背弃了一个中国的原则 ,严重损害了两岸和平统一的基础和一切爱国人民的感情 ,危害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两国论”在国际法上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相似文献   

11.
近日,台湾“副总统候任人”吕秀莲,撕下了“竞选”时“不搞台独”的暖昧伪装,露出了“台独”死硬分子的真面目。她公然不顾民族大义,大放厥词:“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海峡两岸是“两个华人国家”。这个女人何以如此嚣张,走火入魔?这与她五十余年的成长经历与一贯言行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2.
7月9日,李登辉接受“德国之声”采访,妄称已将两岸关系定位于“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海峡两岸震惊。世人斥之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向举世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挑衅,向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十几亿中国人民挑衅,不能不激起所有海内外华夏儿女的公愤。李登辉1988年上台之初,还信誓旦旦地表示“一个中国为最高原则”,后随权位渐稳日趋张狂。通过所谓的“民主化”。“本土化”,逐步从政治、法律、文化上改变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关系;通过所谓“务实外交”一、“参与联合国”,极力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相似文献   

13.
大陆与台湾保险法之比较·季秀平·台湾保险法颁布于1929年12月30日,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92年。大陆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这两部法律存在着许多相同和不同之处,各有长短优劣,试比如下:一、存在于两部法律中的共同规定这两部法律都...  相似文献   

14.
两岸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交流是当前两岸经贸往来的三大重要议题之一,农产品贸易又是农业交流的重中之重。2005年中国大陆宣布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并封其中15种水果实行进口零关税措施,但是,台湾当局却对其农产品在大陆销售设限,具体概括如下:台湾农产品检验检疫问题;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相关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问题。本文针对适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从法律层面提出因应对策,以利台湾农产品顺利“登陆”,对两岸农业交流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1999年7月9日,李登辉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明目张胆地将两岸关系定位于“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关系”。李登辉这一分裂祖国言论是对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彻底否定和严重挑衅,完全违背了所有中国人和海外华人盼望祖国和平统一的愿望,严重破坏了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和和平统一的基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对李登辉的言论表示无比的愤慨和强烈的谴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严正声明如下:一、我们坚决拥护江泽民主席代表中国人民阐明的严正立场,坚决拥护中台办、国台办负责人的谈话。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自古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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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监狱法律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1949年国民党政府逃至台湾后,海峡两岸分裂至今。可喜的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海峡两岸的交往增多,民间的经济贸易、文化学术来往密切。法律界的交往也已经开始,这种交往的结果也带动了某些部门法的比较研究。监狱法的比较就是其中之一。台湾监狱法律制度是台湾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其监狱法律制度有助于对台湾法律制度的深刻认识。虽然大陆与台湾人民是一个民族,使用的也是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社会制度和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两地监狱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大陆与台湾监狱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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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和台湾两地区刑法中累犯制度的立法模式、构成要件、制度类型、体系地位及法律后果这五个方面进行了介绍、比较、析其利弊,以促使两地刑法相互交流,相互借鉴。  相似文献   

18.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台湾问题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改台独”已成为“台湾法理独立”的主要形式。从大陆方面而言,台湾问题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何有效适用于台湾地区的问题。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和公民统一台湾的义务,以及和平统一台湾的机制和运用非和平方式统一台湾的途径,是目前“反台独”斗争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我们不仅在反对和遏制“台独”的斗争中必须以宪法为基本依据,而且在解决台湾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手段。  相似文献   

19.
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商业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制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迅猛增长,成为大陆最大的直接投资者和最大的出口目的地;而大陆对香港的投资也有很大的增长。香港和大陆已形成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的经济联系。1987年后,台湾也掀起了在大陆的投资热潮,而且出现加速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香港和台湾之间相互直接投资又再兴高潮。三方间的经济贸易联系愈益密切,“大中华经济圈”的形成势所必然。这不仅对三个地区的经济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以至对祖国的统一起到促进作用,而且对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间经济的发展必然套产生许多法律问题,而这三个地区又属于不同的法区,各地区的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必然导致法律的冲突。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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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陆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又称“政治风险”,含征用、禁兑、战乱等)的保险问题,是台商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近年来海峡两岸有关机构和人士磋商、探讨的重大待决法律问题。本文就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列举了六种可资选用的机制,即大陆机构承保、台湾机构承保、两岸协作承保、第三地机构承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两岸协作承保与MIGA承保相结合,并立足于当前两岸的现实,对这六种机制的长短利弊,作了客观分析,提出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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