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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患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对医疗行为的认知程度低,但却希望接受最好的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实践中会存在诸多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的情况。本文研究何种医疗行为可被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同时思考在认定过度医疗行为之后,医疗机构如何对患者进行经济赔偿乃至精神赔偿,如何对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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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和医患矛盾,化解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以患者安全为目的,以医疗道歉法为核心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得以兴起.医疗过失的主要成因为医疗体系的系统性失灵,为保证患者安全,医疗纠纷立法应立足于发现和避免医疗过失.为保护和鼓励医疗机构就医疗不良后果向患者做出歉意表达,部分州法规定了医疗过失道歉法,免除医方歉意表达的证据效力,并建立了医疗过失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构建了以患者安全为导向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以保障患者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强制和保密性医疗不良后果披露制度,将不良后果纳入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同时以医疗道歉法保护和鼓励医疗机构以非诉讼机制解决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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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而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医疗损害的主体无疑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但这只是笼统的划分,具体到医疗损害行为的实施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还必须对医疗损害的主体做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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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一般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对患者的疾病实施不必要的诊疗措施,致使患者的医疗费用明显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过度医疗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过度医疗行为与适度医疗行为的界限,并且应将其与保护性医疗和防御性医疗加以严格区分。从法律意义上讲,过度医疗是一种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违法实施不必要的诊疗从而造成患者明显人身、财产损害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侵权责任法》立法上将过度医疗的范围,仅局限在"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足以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进一步做出扩充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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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法院审判涉及到的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患方都提出了医院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医院承担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相关判例,医生在临床诊疗行为和告知的过程中,究竟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哪些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困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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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免责事项等,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建立"医疗机构当时医疗水平的评价体系",并通过用具体案例来说明"当时医疗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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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举报答复行为纳入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的举报权十分必要。但前提是必须从理论上明确举报答复行为的法律属性。通过对行政法律行为相关理论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可见举报答复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这就意味着,举报人对举报答复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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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应当走何种途径长期存在不同的看法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如何看待和安排西方法治模式与中国传统经验在法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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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亟待立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对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形成非常重要。本文指出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亟待制定医疗保障法,并依法构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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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也是引发医疗纠纷和诉讼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在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为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我国应当尽快出台药品分类管理条例和执业药师法,加快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执业药师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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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救济医疗损害从而为医务人员创造一个安宁的诊疗环境,韩国出台了《关于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依据该法律之规定,韩国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在调解仲裁院下设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事故鉴定团,实施新的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该法律还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互助制度、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及代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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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ough WJ 《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2003,10(4):442-459
The medical treatment of children is a crucial interface of law and medicine. The problems in this emotive area of law are compounded by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law in Australia which is uncertain and fractured. It is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to examine the jurisdictions of the various courts that stand competent to order that a child undergo medical treatment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child's parents/guardian refuse to provide consent to such treatment. The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the present system are identified and proposals for the reform of the current system offere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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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人安全运动的推动下,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各州陆续制定了道歉法案,并逐渐确立了排除医师道歉自认效力的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各州的医师道歉制度在内容、形式、时间、对象及是否仅适用于诉讼程序方面不尽相同,也导致实务中医师因担心法律风险而拒绝道歉,以及法院挑选等问题。不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数据均表明,该制度的确能够减少医疗诉讼数量、降低医疗损害索赔数额,从而缓和医患关系。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学者们提出了对联邦证据法的修订建议。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标下,该制度及其对证据法的影响,值得我国加以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