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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11)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两种看法。第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第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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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日趋增多,故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更好的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立法应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细化法定撤销权,并对法定撤销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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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近不惑之年的李先生因婚外情狠心离婚,却又想着前妻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在离婚时便与前妻约定,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与儿子作为补偿,自己净身出户,没料此举换来的却是儿子多年来对自己的冷漠。如今那套房产又面临拆迁,面对"无情无义"的儿子,李先生后悔了,在多次商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未果后,他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当初对儿子的房产赠与。2012年8月24日,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先生享受涉案房屋45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及相应的拆迁安置面积,其余72.12平方米仍然赠与被告小伟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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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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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其中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是焦点、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在简要分析赠与合同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种类———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作了分析,并对撤销权的效力和相似撤销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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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本身具备一定的无偿性,因此各国对于赠与合同的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合同法》当中,赠与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任意撤销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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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此类公证事项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若公证员对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关注不够或处理不够妥善,公证办理及房产过户完成后,一旦发生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恶化,甚至赶撵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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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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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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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单务合同。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本文指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则应尽可能的采取措施优待赠与人,维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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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赠与行为时常发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赠与有别于一般动产赠与,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达到有效赠与的目的,否则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案例一:公公房产私赠儿媳引发"家庭战争"许老汉今年83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许老汉的儿子没工作,由老汉每月在退休金中拿出2000元给儿子当生活费。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2000年,儿媳嫁过来后,在生活上把许老汉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儿子去外地打工,儿媳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陪他聊天、散步,让寡欢已久的许老汉很是欣慰,感觉又找回了昔日家庭的温暖。日久天长,老汉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为防止儿女们反对,许老汉和儿媳于201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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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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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不履行制度是现今人们较少接触和讨论的角度和领域,而现行《合同法》中亦未出现有该名词的法条。本文对这个制度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指出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这个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