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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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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即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律师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进行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保证律师阅卷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辩护律师阅卷的权利和义务有:第一,律师可以查阅除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记录以外的全部材料。第二,律师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应当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第三,律师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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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不仅关涉审判公正之进行,而且直接维系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辩护律师审前程序的介入,是辩护律师作为社会力量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审前程序介入与否在国际社会被视为判定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传统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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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辩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项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重心、以案件繁简分流为配套,辩护律师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但简易、速裁程序的大规模适用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刑事法律援助在案件范围上的全覆盖,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与及时,但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则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律师辩护相互促进,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尤其需要保障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调取新证据的权利以及在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制定基本证据标准指引,有助于强化律师辩护的可预期性,但应防止因司法僵化制约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应注意从提高律师辩护率、加强律师辩护功能和提升律师辩护质量等方面促进律师有效辩护目标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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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申诉控告等权利均作了较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但由于相配套司法解释和操作流程的滞后及不明确,对于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尚有所欠缺。本文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为视角,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司法实务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并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及应对机制。一、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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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是产生这一制度的权利基础,它使辩护权具有了“积极自由”的性质,并使辩护律师扮演起被追诉人代理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角色。无效辩护制度承载了救济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功能。对抗制国家确立的无效辩护判断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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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同时,庭审的对抗性也得到了加强,给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这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中也显示出了一些不足之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更有甚者是对辩护律师执业人身权的侵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辅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其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是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对个人发动的一场法律追诉活动,国家具有绝对的优势;因而刑事辩护律师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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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第306条,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案件很难得到充分的辩论与质证.这一立法设置不仅使我国律师的社会公众形象产生消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控辩对抗性造成一定的破坏.《刑法》第306条把辩护律师处于不公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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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进一步提高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尤其是完善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认真解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全面理解其内涵,对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正确行使其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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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阅卷权之立法与司法现状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应当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以利于审前证据信息的交流,是与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息息相关的,没有阅卷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1996年刑诉法修正之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采取的是“案卷移送主义”,"!辩护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虽然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较晚,但能够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全部案情。修正后的刑诉法使得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能够在侦查阶段会见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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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的地位,侦查机关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往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基本上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遭到侵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律师应承担何种角色认识不一,影响到律师应有职能的发挥,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一、我国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不清侦查阶段人权保障主要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其权利在此阶段最容易受到侵害,重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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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因立法的保守与瑕疵,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诉讼地位不明,名份不清,此时还不能称为辩护律师,不能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能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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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参与诉讼。对此,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律师界,根据世界各国的辩护制度和我国的国情,都认为辩护律师应当提前介入。这个为更好地发挥辩护律师的能动作用的呼声,已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但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工作还应当往后延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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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与辩护律师职责的履行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保障职业安全的特征。《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人身权利内容虽然有一些规定,但规定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起不到充分保障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使得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人身权遭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我国律师执业实践,就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保障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阐述,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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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任何一位熟悉国外及香港影视的人可能对此并不陌生。它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国家追诉人员审讯时,享有由律师在场陪同的权利。狭义而言,它是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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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兼谈沉默权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律师在场权与沉默权 从广义上看,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当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或审讯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从狭义上看,律师在场权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根据其当事人的要求有权在场。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律师在场权是从狭义上看的。 从国外立法看,英、美、法、意、荷、澳(大利亚)等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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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及制度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如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 入刑事诉讼、实行起诉状加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移送起诉方式、改法庭审判为控辩式等等.这些变革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科学、合理轨道的标志,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现行刑诉制度并非尽善致美,表现之一便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仍然难以有效、切实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初步研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简略探究了该模式下辩护律师应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以期能裨益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