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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传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75-79
对于医疗行为的同意权。应以在医方充分告知的前提下由患者本人行使为原则,这是尊重患者人格自主决定权的必然要求。在患者本人同意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在患者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下,对其同意权作出妥善安排,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曾凡昌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188-192
知情同意原则是伴随着现代医患关系模式的变迁而产生发展,其保护的是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本文探讨知情同意原则的主要内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所应承担的医疗过失责任,并得出结论:医生未履行对患者的说明告知义务,即使没有身体健康的损害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有“架空”知情同意原则的可能。 相似文献
3.
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迎秀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120-125
变性对亲属制度形成严重挑战。变性人的性别识别方法,采用"户籍登记法";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变性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变性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终止后,未变性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变性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可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信托制度;变性人对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变性人没有生育能力,子女通过收养和人工生殖技术来解决,应建立人工生育子女协议公证制度。 相似文献
4.
刘澄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1):5-9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注意协调性别利益,将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在维护女性权利的同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可以使政府变得更负责任和更有效率,并使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文化理念更加普及和深入人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政府运用社会性别方法分析两性差异和利益需求,加强公共政策的性别针对性,提高政策执行的性别自觉,承担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6.
从刑法的角度,患者知情权可分为具有回避法益侵害功能的事项和尊重患者人格自主决定权的事项。医务人员不履行具有回避法益侵害功能的事项将对其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但如果未履行尊重患者人格自主决定权的事项则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患者同意对医务人员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极为有限,而与医务人员是否构成过失犯罪无关。 相似文献
7.
张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1):50-53,58
在今天,变性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已不再陌生,日前,卫生部发布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实施变性手术,在承接变性手术的医院、实施变性手术的医师以及接受变性手术的患者资格审查方面加以规范。这个意见稿在一定层面上肯定了变性手术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文章通过比较易性癖与同性恋、易性癖与易装癖、变性人与人妖的本质区别,进而分析变性的原因、手术成功的标准、纠纷解决的途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等问题,并且对术后变性人的性别更改、婚姻子女、职业选择等社会家庭问题提出法律保障建议。 相似文献
8.
李沂靖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7,1(2):5-9
社会性别关系是人类社会男女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自近代以来,我国重大的社会转型对两性关系的变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世纪40年代开始的近代中国社会性别关系变化及呈现出的特点为:女性角色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群体结构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改革开放为标志的现代,社会性别关系变化及呈现出的特点为:女性社会角色主流化;女性权利全面崛起;女性群体结构多元化。社会性别关系的重构要关注和重视以下方面:国家体制对性别关系的影响;性别意识对政策制定的影响;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践。 相似文献
9.
和谐社会的构建应把性别和谐的重建纳入其中,保障女性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发挥女性在国家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性别平等、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0.
11.
论利用法律文书完善权利告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包训英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1):90-92
权利告知是保障行政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堪忧 ,对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保障相对缺失 ,对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的告知也不到位 ,根本的原因是权利告知制度不够完善。鉴于目前并无统一的告知形式规定 ,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文书记录完成权利告知程序。 相似文献
12.
罗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3)
保障已核准死刑犯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有史可鉴,国际上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报复感情绥靖机能。其实现过程中存在一审法院在接到核准执行死刑决定书时不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会见主体被限制,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最终决定权属不明确,对待已核准死刑犯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在限度之内的”其他要求做法不一等问题。为此,应将对于死刑犯会见家属权利的规定上升到基本法律的高度,必须将告知程序前置于死刑执行之前,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及时通知被执行死刑犯的近亲属、律师,确定相关会见细则问题,确定最终决定权归属问题,在限度内的其他要求要有基本原则的指导。 相似文献
13.
曾红兵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1)
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妇女获得了就业和发展的权利,与男性共同为社会发展创造财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为了社会发展,也是实现人的发展,即男女两性共同的发展。在中国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国家有责任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及全面发展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夏莲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3):54-57
由男女两性构成的性别关系构成人类存在与绵延之基,维护与保障和谐的性别关系,是实现包括经济和谐、生态和谐、政治和谐等在内的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的性别关系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要从国家政策干预、社会舆论影响、增强性别意识、提高女性自身素质等方面入手实现性别关系平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15.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社民献、薛书敏来稿认为:《建议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以下四项权利: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陈述权;4、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并要求在庭审中由审判长—一告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审判实践中,在庭审中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有种种弊端。首先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我国的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差,在庭审中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许多当事人不能理解、不会行使或不能行使;其次不利于及时、迅速审结案… 相似文献
16.
李沂靖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1):8-11
社会性别观念是指人们对两性社会性别定位的观点和看法.具体讲是人们对两性社会性别传统的定位和反传统的定位以及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定位等的观点和看法.社会性别观念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第二类是反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第三类是具有平等意识的社会性别观念.从制度层面看,劳动领域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状况与社会性别制度的作用分不开;从我国女性的社会性别观念看,当前我国女性的社会性别观念与我国就业总形势存在冲突和矛盾;从社会性别观念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看,社会性别观念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影响,二是对劳动力市场客体的影响.要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需创造更好的文化与制度环境;建立和完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双亲化;提倡自我就业、自主创业等. 相似文献
17.
张学军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19-25
姓名是“姓和名字”的统称。姓氏可分为源于父的姓、源于母的姓、源于双方的姓、其他情况;名字应该分为“中间字”和“最后字”。自然人的职级、职务、笔名、学位、绰号均不是姓名的组成部分。姓名的特征主要有:获得姓名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由他人授予的、必须加以登记、其持有者为自然人、由姓氏和名字合成、两部分既有配合又有分工、不得擅自变更、用字受到严格的限制。姓名的主要功能是:识别自然人、指示家庭关系、指示民族、指示性别。 相似文献
18.
张学军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姓名是“姓和名字”的统称。姓氏可分为源于父的姓、源于母的姓、源于双方的姓、其他情况;名字应该分为“中间字”和“最后字”。自然人的职级、职务、笔名、学位、绰号均不是姓名的组成部分。姓名的特征主要有:获得姓名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由他人授予的、必须加以登记、其持有者为自然人、由姓氏和名字合成、两部分既有配合又有分工、不得擅自变更、用字受到严格的限制。姓名的主要功能是:识别自然人、指示家庭关系、指示民族、指示性别。 相似文献
19.
黄桂霞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3):25-28,47
文化、性别文化都是权力关系的产物.文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权力的一种转化方式,包括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它在文化的形成、传播和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这种权力构架起来的性别文化模式却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反映并挑战这些权力的不平等,致力于打破这种权利构架.打破现有的这种性别不平等模式,就要建构一种平等的性别文化,也就是建立一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性别文化模式.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规范、完善、细化告知程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使一切可向诉讼当事人公开的程序及实体信息得以传递并真切落实,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目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并存在一定缺陷,司法实践中未予告知、难以告知、迟滞告知和敷衍告知等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亟需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