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代为保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世忠 《现代法学》2005,27(3):115-122
代为保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处于自己事实上控制着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的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保管人对保管物没有所有权;第二,按所有权圆满性的要求,保管人对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第三,按所有权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要求,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于合法权利人之义务。因而,代为保管的本质是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保管和返还他人之物的义务而对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而非仅仅是法律上的支配。对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的控制不必基于合法原因。代为保管的归宿是保管人对返还处于其事实上控制的他人之物的义务具有民事义务和刑事义务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2.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3.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等三种情况。侵占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认定本罪的对象范围关系到对侵占罪的认定。而"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以此为基点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各种不同的性质和形式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加以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相似文献   

5.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中华  闵凯 《法学家》2006,(5):67-72
"他人财物"与"代为保管"是侵占罪中颇有争议的要素."他人"的范围应包括私人和公共财产."财产"的形态应包括不动产,部分的无形财产和违禁品."代为保管"应包括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8.
非法占有是绝大多数占有型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均包括非法占有的行为,对于各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始终存在争议。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持有支配关系的产生不宜作扩大解释,应仅限定于财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授权的委托关系,并着重从委托关系的主动性上考察是否属于侵占罪“代为保管”的范围。在出现未特别声明的情形下还应参酌日常社会生活的准则加以判断考察。  相似文献   

10.
[案情]张某是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张某、王某(村会计)及李某(村出纳)代表村小组与陈某、周某签订了一份林木转让合同,并收取了五万元押金,因村小组未办银联卡,钱暂存在张某的卡上。  相似文献   

11.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研究上较为欠缺、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人们容易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混淆。对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作深入研究,将其作明确的区分,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甚至对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完善,都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系郑州市科技市场的商户,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就想寻找机会骗几台电脑用来还债,然后洗手不干。2004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其好友张某家中,谎称郑州昌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其数万元的货款不还,想借机扣押该公司几台电脑用来抵帐,并请求在郑州市某银行机场贵宾厅工作的张某届时为其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4.
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占有就是对标的物具有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只要侵占了处于自己支配状态下的他人财物的,就应当构成侵占罪,至于造成行为人具有这种支配状态的原因则并不重要。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不以具有占有意思或者具有委托关系为必要,也不限于合法占有的范围。同时,不当得利也属于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有构成侵占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   

15.
共同占有作为一种客观常见的占有形式,其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根据共同占有的不同情形,需要区分共同共有下的共同占有与不具有共同共有的共同占有、共同共有下数人轮流单独占有与数人共同支配占有以及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共同占有与对等共同占有等不同情形下占有归属的认定,进而分析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的行为性质.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判断以及占有支配程度和范围的考察应是判断共同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行为定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侵占罪对象之“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对财物性质和保管行为的论述,揭示代为保管的财物性质为公、私财物,而不只限于公民私人财物;指出其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定、约定和事实上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并且不以合法保管为前提,不法保管的财物乜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7.
李和平 《法学杂志》2012,33(8):49-53
单方法律行为,尤其是涉他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自治的侵袭,但单方法律行为又对现代民法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是一种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为了确保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民事制度的内部平衡,需要对单方法律行为进行控制。控制的主要对象是涉他单方法律行为,控制的环节应当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和生效后,控制的方式包括对法律行为的类型和内容予以法定化,以及赋予相对人拒绝权。  相似文献   

18.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责任者不明型共同侵权,其与份额不明型共同组成客观共同侵权之类型。此类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故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可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表现为基于一致的行为安排而作出一定行为,而该行为中含有可预见并可避免的致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单方法律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债的受限地位,是相对于契约主义而言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之债普遍存在,无害于私法自治原则,相反,却在契约无法企及的领域内,践行着私法自治的精神,也是对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大维护。其受限地位.有悖于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的内部和谐。因此,应一般性地承认单方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性地承认单方行为之债在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使单方法律行为的地位正常化。  相似文献   

20.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涉及民事领域的共同行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发生在高危作业、产品责任领域.但行为人都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