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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1,(8)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力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工读学校是教育、改造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学生的一种好形式。办好工读 相似文献
2.
工读学校作为一种教育事实,其名称变化存在自身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历经六十年发展,工读学校分化明显,学校名称变化不仅反映了其自身定位的变化,也体现了教育功能与社会制度变革的要求,合乎知识经济形态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分析工读学校名称变化的外因和内因,对我们重新审视这类教育机构的教育属性及其在社会转型期的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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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教育是对有违法行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教育的一种教育机构。进入2 0世纪 90年代后 ,工读学校面临着发展的困境 ,学校招生困难 ,数量减少 ,规模缩小。在新形势下 ,工读学校只有走法制化的道路 ,重新定位 ,拓展办学思路和功能 ,才能生存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工读学校是专门针对心理行为偏常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的学校。工读学校的两大“核心价值”:研究“问题学生”和教育转化“问题学生”。并结合工读学校的案例对“问题学生”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工读学校教育转化“问题学生”的“七大力量”:发挥成长的分析力、环境的教育力、行为的养成力、课堂的渗透力、文化的感染力、大爱的感化力与协作的共育力,从多角度,多渠道拓展对“问题学生”的教育与转化。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17)
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几年来,各地举办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应该看到,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青少年犯罪现象,工读学校这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就是必要的。各地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6.
这些孩子是受过病虫害的花朵,是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他们的问题是后天形成的。他们是可以教育的,也是能够教育好的。从“只要管住,半工半读”到“坚持德育为主”和“学职业技能,保证升学率”,中国工读教育52年来一直在摸索中寻找适合的教育方式。问题学生就读工读学校,是否还必须维持“三同意”形式?当家长已丧失“监护”能力,或其本身就有违法劣迹时,公安部门能否及时把问题学生放进工读学校就读?随着“保安处分”,“社区矫正”等理念开始被一些管理部门提上议事日程,工读学校这所招收“心理,行为偏常”的中小学生的特殊学校,如何找准定位,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成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为了更好地改造、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也为了使青少年不蹈旧辙、预防犯罪,笔者根据近年对工读学校,劳教农场的调查,谨就青少年犯罪的思想原因作些探讨。第一,兴趣低级而狭窄。在调查兴趣的十个项目中,兴趣仅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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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大法不犯,小错不断,难倒公安,气死法院”一类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如何处理,在实践中一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或内部规定,或进行治安处罚,或实行劳动教养;对于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犯罪的,还采取举办工读学校等方法。河北省行唐县以公安局为主举办法制教育中心,将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送到“中心”集中进行思想品德和法律法规教育,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措施,是一种好的矫正尝试,但因于法无据,所以又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