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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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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 ,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并对《合同法》第 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2.
法律必然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必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因此,必须对合同法中各项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对可撤销合同的完善。本文通过对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种类、比较法的考察,进而探讨可撤销合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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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潇 《法制与社会》2013,(10):267-268
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基本态度。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最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关系及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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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以撤销权人向相对人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细化解释。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理由。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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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睿 《北方法学》2020,(1):146-160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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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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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实践中,将更注重客观结果上不均衡性的显失,公平合同也纳入到可撤销合同之列的做法,表面上似乎与契约自由原则有着根本性的冲突,但实际上却体现着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理念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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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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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裁判变更 ,各国立法直接规定者虽不多 ,但实践者却不少 ,通过对强行法的执行 ,对法律或合同的解释等方法 ,法院实际上变更了合同的内容。这种裁判变更的法理依据何在 ?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如何 ?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依照何种程序来变更合同 ?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务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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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 《现代法学》2005,27(3):81-88
随着合同法定形式的本质已从“效力性方式”演变为“保护性方式”,合同的法定形式已具备多重功能,相对应地必须谨慎调和形式强制与形式自由间的冲突关系。我国《合同法》一方面打破形式主义的桎梏而改采同意主义,仅在个别情形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而实行形式强制;另一方面又考虑到严格适用形式主义规则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而在该法第36条出现一般性的履行治愈方式欠缺的规则;但是,如何解释该条规定,却是一个历来就争论不休的问题。以信赖保护说作为履行治愈的理论基础,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予以限制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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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宁 《法治研究》2006,(9):70-71
一.引言 我国《合同法》是否确立了利他合同制度,对此,我国有关权威部门以及多数学者均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为利他合同制度,但也有相反意见。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结合一案例,试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完善利他合同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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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合同制度作为民事领域的一种重要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传统的合同法理治和合同立法在许多方面遭遇挑战.第三人利益保护作为现代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渐受到各国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在系统阐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虚伪表示无效的对抗效力)和第96条第3款(欺诈强迫可撤销的对抗效力)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深入探讨在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此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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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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