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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6)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融合形成的新产业与新业态,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创新实践,目前P2P网络借贷是其主要形态。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运营去中介化、推动PPP模式的广泛应用等,但由于监管缺失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频发,互联网金融遭遇发展障碍。针对上述问题,应通过制定完整的借贷规则、细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促进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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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历了初始发展、急剧扩张、风险爆发、退市萧条等阶段。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长期定位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模糊、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不尽合理等原因,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容易发生异化,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应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借贷平台所涉相关犯罪的标准,明确网络借贷行为的出入罪标准。只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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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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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既是经济金融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社会对其关注度很高.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发生了一些问题与风波,尤其在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已经呈现出“高利贷化”的特征,这应引起我们重视和警惕.为此,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打击民间高利借贷,祛除民间借贷“高利贷化”之困,保护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此保障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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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崛起的大环境下,各种借贷平台也层出不穷,这在给资金融通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缺乏监管容易诱发相关犯罪,扰乱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该文通过探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及其存在的监管缺陷,分析其可能诱发的各种犯罪,进而找到治理这些犯罪的相关对策,从而净化P2P网络借贷平台,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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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金融中介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络时代,借贷双方的信息虽然可以在网上发布,但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找出有用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真伪分辨都需要成本;而且网络信息还有非同时性的特点,借贷双方也不可能总是处在相同的地域范围之中。这一切都使借贷双方的交易离不开金融中介,想要排除金融中介而通过互联网自由进行交易是不可能实现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在网络时代将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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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消费金融飞速发展,无论是现金贷款、还是分期消费,都处于黄金增长期。过快的增长速度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良多,也埋藏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野蛮式增长和频频爆发的借贷事件,将互联网消费金融推到风口浪尖,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之路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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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23-27
P2P(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网络贷款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脱离对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依赖由个人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交易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分支之一。该模式自2006年传入中国,特别是2013年以来,交易平台和交易额以每年数倍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行业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交易平台和模式在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上一段时期内采用了观望、先发展再规范的态度,导致此类平台大面积出现跑路、失联乃至诈骗等不正常现象,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公安经侦部门应加强学习、深入调研、熟悉互联网金融知识,准确理解相关法律精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财产权益,充分体现公安经侦部门治理社会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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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平台与传统电商等平台推出的校园网贷服务成为一种流行于在校大学生群体中的新型借贷方式,但也出现了网贷平台不规范、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裸贷等问题。为规范校园网贷平台的发展,应建立借款保险制度,确立网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加强网络贷款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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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杰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3,(1):41-46
马克思借贷货币资本积累理论是分析当代资本主义金融不稳定问题的必要基础.依据马克思借贷货币资本积累理论,分析借贷货币资本积累在信用基础、主要表现、依赖手段、调节方式等方面出现的历史性变化,有助于揭示借贷货币资本领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为马克思主义金融不稳定分析开拓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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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一些运营模式因"过度创新"而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其中甚至存在着借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团伙。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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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投融资平台的优势地位及其可控性和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的动态博弈关系是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进行规制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规制可从行为、交易和市场三方面开展,包括充分披露告知信息、提供平等中立服务、合法合理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融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行为规制,强调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作为"特殊居间商"和"资金流转平台"附随义务的交易规制,以及司法、执法机关审慎判断多边在线平台反垄断问题的市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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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健全、范畴不断扩展、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与此同时,农村金融仍存在诸多空白,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予以填补。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三农"金融发展平台、金融产品共享平台、农村征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成为填补农村金融空白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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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犯罪侦防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6):44-47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当前得到蓬勃发展,但由于其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使得一些受不法利益驱动的经营者利用P2P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违规动用资金,吸取高额利息,严重者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洗钱等犯罪。对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及时打击利用P2P网贷平台实施的犯罪案件,并配合相关行业、部门逐步建立起P2P网贷的监管平台和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