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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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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中止审理决定后,当事人拒绝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该中止审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应区分造成工伤认定程序终结的后果是由申请人还是行政机关造成来判断。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相似文献   

4.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5.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补偿制度的模式是工伤社会保险加单位责任制,工伤职工的一些待遇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的,例如,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  相似文献   

6.
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伤事故和法院审理工伤案件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  相似文献   

7.
劳动争议尤其是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认定问题向来是司法过程中的难点,对于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核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调查职责是不是必经程序,《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工伤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等等问题无不体现出劳动争议的复杂性,本文即试图通过对本裳对此类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的事实如何确定,责任怎样承担。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事故构成要件,应属于工伤,工伤事故作为法律事实,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基于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应当实行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不能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的关系、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新法速递     
《法律与生活》2011,(2):64-64
新《工伤保险条例》,很给力!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很给力!  相似文献   

10.
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工伤认定的性质为行政确认,行政权专属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工伤认定权,故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或职业病都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仲裁机构同样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工伤认定权,仲裁机构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无工伤认定权。本文依据现有的法律体系,确定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主管范围的划分标准,即实质性标准和形式性标准,并运用这两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认定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与分类,确认司法机构在仲裁、民事诉讼中有工伤认定权。依据这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行政认定与工伤司法认定的概念、特点、主管范围进行了界定,为工伤赔偿案件的程序简化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1.
近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将起到重大的意义。《工伤保险条例》共8章64条,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凡是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享受工…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取消职工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补偿、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对受害人的保障各有利弊。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操作难等属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性问题。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均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属于工伤。我国应保留并完善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且宜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路线;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亦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采用补充模式保障受害人获得完全补偿(赔偿),同时赋予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加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3.
董钦臣 《法律适用》2012,(12):114-115
目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伤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案件,工伤出现后,主要是职工与工伤行政认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另一类是企业没有为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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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6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发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又一重要立法,是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又一重要标志。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原称:陕西省劳动伤残鉴定中心)于2004年10月正式成立,它预示着陕西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重要的法律平台。  相似文献   

15.
方邑  陈家傲 《人民司法》2012,(18):43-45
行政机关以主体错误为由,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撤销重作行为;在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自行变更用人单位的职权,其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工伤认定,变更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时,应重新启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16.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数量最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工伤保险案件,涉及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本期刊发的这篇文章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中有关工伤保险部分的内容。文章系统性地总结了工伤认定的原则及工伤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对于指导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实际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该文对法学理论的分析应用也有着独特的视角,对社会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作了较好的探索。对于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多来所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样本。  相似文献   

17.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1,(1):7-7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而且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上是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补偿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从实践来看,在工伤认定、工伤事故调查、工伤待遇的落实等方面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细化司法实践操作来解决现有的问题,从而推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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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该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虽未明确中止、中断的有关情形,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限系可变期间。【案情】原告陈应龙。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 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 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 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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