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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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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诉法意见》除了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外,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呢?对此,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2.
孙志远 《山东审判》2005,21(3):35-36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相似文献   

4.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相似文献   

5.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关于“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一是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借款合同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贷款方与借款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7.
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  相似文献   

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相似文献   

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  相似文献   

10.
山西太原冯建义问:甲木器加工厂(承揽方)与乙单位(定作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方应于1944年6月30日以前为乙方完成105套木制门窗的定作任务,乙方应干6月30日给付酬金。但乙方因建筑工程纠纷,至1995年2月10日甲厂发生火灾使105套门】窗被烧,未领取定作物,也未给付酬金。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105套门窗,甲方是否应该赔偿。本刊法律部答:从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乙方未在约定期间领取定作物和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按《经济合同法》第35条关于是作方的责任的规定,定作方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5,(5):124-136
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选择了特征履行地规则。然而,特征履行地规则由于内容烦琐,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争议,产生较多问题。于是,一些法院转而采法定履行地规则,导致两种规则在实践中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混乱程度。通过比较,法定履行地规则具有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等特点,优势明显。在条件成熟时,法律应当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而改采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请字(1989)第2号《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院法(经)复[1985]39号、[1988]20号(分别见本刊1985年第3号、1988年第2号)批复中所称的供需双方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在合同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栏目中填写的地点,或者在合同的履行条款或其他条款中写明的交货地点(货物交接地、交付地点),若当事人约定在某地安装调试或验收完毕才算交货  相似文献   

13.
王伟 《政法论丛》2003,(4):33-36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无法准确确定在线履行数字电子合同的履行地 ,应当借鉴联合国有关示范法及外国立法例的规定 ,考虑在线履行的技术特点 ,可以以与该类合同当事人存在委托服务关系的电子认证机构、在线金融服务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营业地以及履约时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该类合同的履行地 ,从而建构起一个全新的在线履行数字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确认机制。  相似文献   

14.
朱光烁 《人民司法》2012,(12):82-84
【裁判要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作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并以此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5)39号批复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的地点。具体到经济合同法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因交货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规定由供方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法律上的“实际联系”并不仅仅表现于或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货源地,也表现于合同准据法的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了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表明准据法所属国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从而使选择准据法所属国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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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吴占灵问:我厂与某公司(定作方)签iT广1份加工承揽合同,要求我方先提供样品,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如样品不合格,承揽方则纯属无生产加工能力。”此后,我厂做的样品尺寸有误,该公司便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刊法律部答:对于来信所说的这种情况,我国经济合同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对于此种情况,定作方可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是可以找到答案的。一是可以将合同的约定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合同成立后,如样品不合格,承揽方则纯属无生产加工能力”这种约定,是…  相似文献   

18.
近一、二年来,装饰合同纠纷逐渐地诉讼到人民法院,成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中一种新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既不同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又不同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是诉讼主体的特殊性.首先是合同主体特殊,合同的一方总是装饰工程公司,而非建筑工程公司,更非一般的承揽单位,另一方则为建筑物的使用者即建设方,而不是一般的加工单位.其次是合同标的特殊,即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构筑物或加工物,而是在构筑物表层和空间完成一定的工作,对表层和空间进行装潢修饰.再次,是诉讼主体的固定化,即一般情况下装饰工程公司为原告,而建设方为被告.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性.即建设方按合同规定清理好场地,具备装饰施工条件,并分期拨付工程款.同时,享有要求装饰工程公司按建设方审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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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上海某实业公司共分三次向包装公司订购用于包装速溶茶的复合薄膜,根据包装公司提供的复合薄膜的样品,实业公司设计了茶叶包的尺寸、文字和图案。在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一栏中约定“按承揽方(包装公司)1997年9月24日提供之样品,并经定作方(实业公司)测试材质合格为准”。  相似文献   

20.
(一)经济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地点,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合同签订地是指订立合同的地点。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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