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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问;产权证在售房中的作用是什么?答: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的规定,凡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可以上市出售。已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上市出售房屋时,建设部69号令规定,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及时履行有关房改审批等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协助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当事人取得有关证书后,即可将房屋上市出售。  相似文献   

2.
2006年4月,陈某、林某俩夫妻与其女儿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书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该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写的是陈某的名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填写的是林某的名字。赠与合同书内容是该夫妻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赠送给其女儿。在与当事人谈话及事后到县国土资源局核实: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房屋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房屋位置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3.
一、当前房改中出现的房屋纠纷新类型、法院受案范围和审理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房改中房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需要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房屋民事纠纷,另一类是需要由行政法规调整的因房屋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下面,我们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就目前房改中矛盾、焦点比较集中的问题谈谈法院对房改中房屋纠纷的受理范围。1.房改中公有住房的买卖,在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方反悔而发生的纠纷;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以后,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因产权发生争议,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及比例的纠纷案件。因为公有住房出售,实质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形式,售房单位与职工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它们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2.夫妻离婚涉及到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确认与分割。这类纠纷的实质是离婚案件  相似文献   

4.
引言逐步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提高居民住房的自有率是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不断普及以及近年来房价的大幅上涨,因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日渐突出,其中多是由其他同住人以公房买受人提供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家庭协议书)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要求确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公房出售合同)无效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确认家  相似文献   

5.
(接上期).三、关于法国购买人知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房人的知情权指购房人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房屋真实情况的权利,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售人提供相关信息。就购房人知情权的内涵而言,我国与欧美国家大体一致,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名称、坐落、开发商名称、开发建成日期等;二是有关房屋的技术情况。  相似文献   

6.
赵男为李女购买的房屋应判归其妻宋女,理由有三:首先,如赵男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给李女居住,或者虽以车女名义购买但李女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亦即李女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该房屋仍属赵男所有,自然归继承人宋女。李女以赠与来抗辩并不成立,因为赠与虽然交付了就标志成立,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准。赵男将房屋交付李女居住使用,依照法律李女并采取得所有权。其次,倘若李女已办理了赵男为其购买房屋的产权证,由于赵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李女购买房屋,未经宋女同意,侵犯宋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违…  相似文献   

7.
汤庆发 《中国公证》2013,(10):46-48
不动产赠与应经公证.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本属通例①.我国建设部、司法部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其执行十几年并未引起什么争议。但《公证法》出台之后,随着“非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设立应当公证事项”之解释.该通知规定的赠与公证就成了众矢之的;赠与公证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缺席导致局面愈加窘迫.而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组织编制、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与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结结实实给了赠与公证当头一棒。该规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不包括赠与公证.于是相继有地方表示将取消赠与公证。  相似文献   

8.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房屋1套,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0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自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9.
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常常有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商品房的情形,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也相应地办理在他人名下。一旦发生纠纷,房屋所有权证书能成为确认房屋归属的惟一有效证据吗?真正的购房人又能通过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事实上的权利人呢?  相似文献   

10.
韩强 《中国公证》2014,(5):58-59
正一、房改房产权认定方面的问题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房改房的优惠折扣是针对职工家庭,即夫妻双方为核算单位,购房者有配偶、配偶有工龄的,可以享受计算配偶工龄折扣的优惠政策,如果没有配偶或是配偶没有工龄的,政策规定可以再享受本人工龄75%的  相似文献   

11.
目前在我国,已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家庭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拥有的房改房开始大量进入交易市场──依法进行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等行为。相应地,在公证处传统的房地产公证业务中,房改房公证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并不断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对在房改房公证中一些常见问题的看法: (一)购房时所享受的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补贴)是否属于遗产?职工在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时,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工龄折扣(补贴),工龄越长,能享受到的折扣(补贴)越多。对于那些工…  相似文献   

12.
“部分产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国家逐步开始对公有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将部分公有住房以补贴优惠价格向居民出售。尽管该房屋已“出售”给了居户,但居户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往往要受到多种限制。因此,国家颂布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性规定便将依该种方式购买的房屋叫作“部分产权”,而对那些不享受任何形式补贴,依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则称之为“完全产权”。究竟从法律上如何认识“部分产权”的意义,学理界对此争议较大,本文对此作一研究。  相似文献   

13.
于旭坤 《法治纵横》2014,(10):39-42
房屋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之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有效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公有住房制度应运而生,即由各级房屋管理机关或者产权单位将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统称“公有住房”)出租给具有本地户口的市民或者本单位职工.使这些人有了一个安稳的家。  相似文献   

14.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15.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16.
赵勇 《天津律师》2005,(5):36-37
甲(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甲区有一处住房,产权人为甲。2002年6月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协议.将此房以十万元出售并将该房屋以及甲的户口本.结婚证、乙的书面同意书(甲书写).房屋的产权证等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交付于丙。丙对该房委托评估并向房管局提交上述资料,经房管局审查对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此房拆迁,丙领取货币安置补偿款15万元。乙得知此情形后以自已系房屋共有人,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  相似文献   

17.
一、案例介绍原告:曾庆被告:廖华第三人:张良第三人:崔莉原告与汪某系房屋相邻关系。1996年10月汪某将房屋转让被告。1997年3月被告拆建房屋时与原告签订《处理房屋相邻边界有关事宜的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相邻合同》。合同第2条规定,甲方(被告)拆建房屋南立面墙毗连乙方(原告)房屋北墙不设门窗,不开洞口,不设下水道及雨蓬。第3条规定,甲方(被告)转让房屋时,必须将本合同第2条内容载人售房合同,房屋受让人必须遵守上述条款;甲方(被告)同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售房合同需有乙方(原告)签字认可并持合同一份。第7条规定,甲、…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10,(8):60-60
法官: 2007年6月,刘某所在单位为解决员工居住困难问题,以无偿提供土地、由员工集资的方式,以单位的名义建造了一栋大楼。刘某因而获得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但一直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5个月前,刘某因想另购房屋,为凑集资金,与我签订了一份《住房转让协议书》,将自己的集资房以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付清房款后即已搬入居住。可如今刘桌又认为价格太低而反悔。请问:该《住房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20.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认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意向。1986年11月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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