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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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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2003年3月我们单位实行买断工龄政策,我报了名并获准许,买断工龄后,单位向我支付了买断工龄款6万元。在买断工龄之前,我与丈夫的感情很好,可没想到在买断工龄后由于我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丈夫开始嫌弃我,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发展到都同意离婚的地步。在协议离婚时,我们对财产分割发生了争议,焦点集中在我的那笔买断工龄款上。我认为这笔钱是单位给我的,应归我个人所有,他却坚持认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请问,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的“私房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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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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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也倾注着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啊,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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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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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 《Women of China(中文海外版)》2002,(5)
读者秦女士问:结婚以后,是否夫妻二人的全部收入都是家庭共同财产? 答:2001年4月2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17-19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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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自愿向妻子出具《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称:如果违反承诺,将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并另行支付妻子精神损失费30万元。这样的“承诺”在离婚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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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4,(5)
编辑同志:前年秋天,本单位的赵某因对我有成见,以张贴漫画,小字报的形式侮辱我的人格,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此案经过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我均胜诉,获得了1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近,妻子提出要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包括我获得的14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这14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请问:我的认识对吗?娄超娄超读者:我们可以明白地告诉你,这笔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利到侵害而获得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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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针对婚外情等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规制,但它有法律效力吗?本案中,法庭虽然没有对王、刘二人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直接进行法律认定,但法院的调解结果表明,刘某同意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一是因为其良心自责,二是因为该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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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厂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一直拖着不和我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厂里急需用人,我们也没强求。眼下劳动部门查得很紧,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行了。他们要再坚持,厂子准备不用他们,让他们走人。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一拖再拖,用人单位终于下决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否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