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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之倡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母子法关系的链结点,是刑事诉讼法治秩序的需要.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不完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我国宪法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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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两金”排除出赔偿范围的原则及理由均有待商榷.以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作为是否赔偿“两金”的适用原则,有悖宪法平等原则.“两金”系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排除“两金”既无助于降低空判,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的达成,更不符合法律位阶原则的适用.赔偿“两金”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强化权利救济和维护司法权威,并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由此,建议将“两金”重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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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eille Hildebrandt 《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2010,4(2):161-181
In this contribution I address the type of emergency that threatens a state’s monopoly of violence, meaning that the state’s competence to provide citizens with elementary security is challenged.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actions taken by the state to ward off these threats (should) fall within the ambit of the criminal law. A central problem is the indeterminacy that is inherent in the state of emergency, implicating that adequate measures as well as 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to be imposed on such measures cannot easily be determined in advance. This indeterminacy raises two interrelated issues. Firstly, the issue of whether it makes sense to speak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when the existing jurisdiction is challenged as such. To what extent does the indeterminacy call for inherently unlimited powers of the state, implying there can be no such thing as criminal jurisdiction during a state of emergency? Second—if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not in contradiction with the state of emergency—the issue of what criminal liability could mean in such a state needs to be confronted. To what extent does the indeterminacy inherent in the state of emergency jeopardise criminal liability because such indeterminacy engenders severe legal uncertainty regarding the standards against which the relevant actions are to be judged? Both issues will be discuss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ssuming that what is at stake in times of emergency is both the competence to sustain the monopoly of violence and the possibility to constrain the powers of the stat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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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霆案的讨论中,刑法教义学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只有通过宪法教义学的介入才能够得以消解,即必须反思刑法第264条特殊加罚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在现代社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繁荣而言更为重要。由此,在刑法上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特别关照应当被允许。但是,无论从比例原则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所设定的刑罚,在只限于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一点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上已经难以充分说明,即为了达到立法目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不能被认为是基于合理依据的差别对待。争议条款违反了宪法平等权规范,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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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型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导向性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宪政与集权型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分类研究范式具有其理论优势,它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精神”精神。集权型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在于权力的集中性、程序的反理性、程序的工具性;而宪政型刑事诉讼制度则具有权力分立制衡、程序独立以及程序的理性化等特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带有某种集权性色彩,因此,宪政型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锐意进取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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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刑事赔偿对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科学内涵,阐明刑事赔偿救济刑事诉讼的具体范畴,并对刑事赔偿救济刑事诉讼的责任免除作了阐述。认为刑事诉讼的动态平衡被打破符合刑事追诉的认识论规律,刑事赔偿是对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指出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是刑事诉讼动态平衡被打破的标志,对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本身进行救济,实质是对动态平衡被破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间接的救济。刑事赔偿救济刑事诉讼的范畴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救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以及侵犯财产权的救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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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合宪审查是实现刑事法治、推进宪政进程的重要方面。刑法合宪审查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立足基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传统的法外入罪禁止机能 ,而且能够延伸出崭新的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机能。我国 97刑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扭曲了现代罪刑法定的价值旨趣 ,导致了我国刑法合宪审查的机能缺损。只有在真正确认已成国际共识话语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其法外入罪禁止与出罪正当化解释双重机能 ,同时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才能建构有效的刑法合宪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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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刑事法学界围绕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等基本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形成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不同观点。然而,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宪政基础的研究并没有随着相关讨论的展开而日见清晰,这种模糊状态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学界对刑事和解制度宪政依据的挖掘和认识不够。刑事和解制度宪政依据的研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与顺畅运行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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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54-65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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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盛于美国,在当今世界各国影响甚大,其发展历程与权利保障密切相关;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但后者含义更为丰富,正当法律程序所具有的权力控制和人权保障功能,以及诉讼过程和判决的正当化功能,对于我们认识刑事诉讼中正当法律程序所具有的价值和宪政意义具有直接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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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法适用过程中,涉及刑事法适用的官方人员在所适用的刑事法规则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在可以采取的多种行为中作出选择。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绝对性,同时也具有相对性。绝对性是指裁量行为是任意的,不受限制。相对性是指刑事自由裁量权仅仅是一种弱式自由裁量权。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涉及公安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公安人员和检察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权力。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除程序性权力之外,主要是依据刑法的实体性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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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这项工作的意义与价值自不待言。正因为此,法学理论界,包括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包括从事应用法学、部门法学研究的学者,都投入了相当大的热情和精力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也纷呈迭出。但其中,鲜有系统地涉猎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果。作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者,笔者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一名研究者的视角,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有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律师制度、司法鉴定、刑事和解、刑事执行、法律援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限于篇幅,本文仅涉及刑事执行,以就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