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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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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强  赵罡 《法学》2007,(7):148-152
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检察一体化与检察权独立行使两个相互对立的命题,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必须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这不仅仅是因为检察权天生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而且也是有效制约检察权的需要。一方面,检察一体化可以实现上级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对下级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自上而下的有效权力制约;另一方面,赋予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利也可以防止上级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监督权的滥用。在二者关系的处理上,不同国家会有所侧重,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实行检察一体化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相结合并侧重于检察一体化可能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的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的集体独立,即便授予检察官权力,也是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律并未规定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而其它许多国家或地区则更多地强调检察官的独立,甚至在十分强调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如此,意大利甚至将检察官独立类同法官独立.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的集体独立,即便授予检察官权力,也是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律并未规定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而其它许多国家或地区则更多地强调检察官的独立,甚至在十分强调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如此,意大利甚至将检察官独立类同法官独立。作者认同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制度建构,这里所主张的检察官独立只是一种与检察一体调和下的相对独立,对于两者如何调适下文将作专门论述。对于是否应当给予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作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首先,主体转换要求…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检察官运用检察权代表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这种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法律赋予的,具有强制性和震慑力。那么,检察官在行使检察职能,充分运用检察权的同时,是否还有另一种制胜的力量呢?有,这就是非权力影响力。所谓非权力影响力,是指在法定权力运用和行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影响和改变他人心理状态与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被赋予和授予的地位、权力没有必然联系,它是以掌权者个人的知识、才能、品德等因素为基础自然产生的,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效果比较中体现的。检察官的非权力…  相似文献   

5.
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   总被引:67,自引:0,他引:67  
我国现行检察院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值得重视问题。目前有一种意见是确认检察权属行政权的性质,将检察院体制从司法体制中取消。①对检察权的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检察官的定位,是检察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者曾著文专论检察官定位,在此基础上,本文拟进一步探讨检察权的定性与检察机关的改革问题。一、“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两点均成定说。但就似乎介乎二者之间的一种公权力———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系行政权,检察官系行政官,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方…  相似文献   

6.
当前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正不断推进,逐步形成了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形式,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由于检察官检察活动独立性增强,导致检察权运行的秩序需重新架构,在保证检察官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成为关键一环,而以强化责任追究为切入点,着力构建一种有效的问责机制则是完善权力制约制度的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 一、检察机关问责机制相关概念  相似文献   

7.
论检察权的性质   总被引:43,自引:0,他引:43  
检察权的性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权的运作特点,二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一、检察权的运作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往往代表君主或国家,在诉讼活动中充当公诉人或公益代表人,执行起诉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在资本?..  相似文献   

8.
清末创立的检察制度尽管没有完全实施,但它作为一种制度性设计,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在诉讼制度上实行控审分离,仿照西方建立专门检察官制度;在司法制度方面促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使检察官享有独立行使公诉的权力;在监督体制上,将法律监督从一般监督中分割出来,作为检察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这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无疑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9.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今年司法体制改革重点,是检察权独立行使一项突破性改革措施,从制度上保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处于探索尝试阶段,需要以继承移植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不论我国曾推行过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还是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域外经验,都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计和推行具有参考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0.
一 主办检察官负责制,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法律赋予检察员有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权力,但不够充分。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没有明确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权限,主办检察官不能行之有据。鉴于此,笔者认为,可由最高检察机关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对主办检察官负责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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