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1,(2):16-25
《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此目的。《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合同解除理论的重构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新的支撑。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实际履行排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2.
违约方解除权本为我国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发展出的规则,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则是该规则的立法表达。违约方解除权是履行障碍抗辩制度的加重规则,其赋予债务人相较于抗辩权更为强力的救济即解除权。一方面,违约方解除权可以化解合同僵局,促进资源流通整合,体现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它防止债权人利用合同僵局不正当地损害债务人利益,并鼓励双方善意合作,因此亦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其并非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终止规则。违约方解除权也应当与法定解除权截然区分。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一方面以履行障碍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则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务人非恶意违约和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要件。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进入返还清算关系。  相似文献   

3.
石银山 《中国审判》2012,(9):99-101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5种情形,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但违约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违约方所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如何、在解除合同后守约方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违约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关于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存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其发出的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能以该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在审理因违约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案件时,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尽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衡平。  相似文献   

5.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的单方解除通知行为构成违约,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虽然在符合特定情形时,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对于违约方提起的确认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未解除的,在违约方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依法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6.
武腾 《法学》2021,(3):84-100
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相似文献   

7.
李宝霞 《人民司法》2023,(16):80-83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当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即创设了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则。此后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约方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以司法方式请求解除合同,该规定似对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其在具体适用中似“犹抱琵琶半遮面”,并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具体有以下问题:首先,如何区分法律上与事实上之“不能履行”?是否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二者是否具有相互替代关系?其次,“履行费用过高”应如何判断?当非违约方进行替代履行时,违约方是否应支付替代履行的费用?最后,“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理期限具体应如何认定?同时,在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亦存在解除时间与违约责任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守约方可以在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该条规定未明确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损失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的法理角度分析.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形成僵局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如赔偿损失等,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不愿履行金钱债务,而债权人坚持实际履行。依据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区分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三种典型情形。对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法定解除权规则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无法适用;允许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在价值判断上也不正当。不过,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如果满足情事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借助情事变更规则,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直至变更、解除合同。但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借助减损义务规则限制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倒逼能够合理进行替代交易的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进行替代交易,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更为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伍治良 《法律科学》2002,(3):121-128
根本违约规则的形式价值在于限制合同解除权,实质意义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在具体形态上欠周全,部分内容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3.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2021,(1):101-1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  相似文献   

14.
借鉴民法上的缔约责任 ,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是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超越缔约规则 ,违反缔约义务 ,给另一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缔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的范围更广。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缔约义务 ,包括确保缔约程序公正的义务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合同僵局”的内涵及定位等基本问题模糊不清,导致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澄清。“合同僵局”本质是债权人双重主体身份的对立,此时债权人既是不行使单方解除权权利滥用的主体,又是合理信赖落空处于不利境地的主体。据此,建议从“合同僵局”本质来构建可行的合同拘束力逃逸机制:一方面应类型化交易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依据伪“合同僵局”、双方型“合同僵局”以及涉他型“合同僵局”三种类型,明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司法解除的行使条件,避免法院与仲裁机构裁量的恣意;另一方面应限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赋予债权人充分赔偿并引入再交涉义务,系统性维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相似文献   

16.
辛柏春 《行政与法》2007,(5):96-100
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采纳,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合同法》应在有关“风险”的概念、风险转移原则的调整范围和适用的前提条件、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风险转移的交付时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李先波  刘翱 《时代法学》2007,5(2):101-108
毁约性违约作为判定非违约方可否享有解除或终止合同权利的核心标准,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其内涵、构成及形态等几种特殊情况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对违约解除制度作出系统规定的经验,确立类似于毁约性违约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三十年的社会变革历程中,劳动合同立法与之同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关键,劳动合同立法也是劳动立法的核心内容。劳动用工制度从固定工转化为劳动合同,经历了破冰、攻坚到立法的过程,在法制建设中表现为政策、规章、法规、专章立法到专项立法的行程。围绕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中国在劳动合同法制建设中取得了成就,也存在进一步健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刘承韪 《法学研究》2013,(2):84-101
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中心关注,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对其保护事关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因此各国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普遍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设定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规则,但司法实践却表现得较为谨慎、保守甚至是消极,多数法院会因为可得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证据不确定性和计算不确定性)而否定原告的主张。要改变我国法表达与实践脱节的现实困境,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确立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一方面有效降低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类型化,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增强我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相似文献   

20.
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在当事人认定、交易结构的繁简、"名""实"相副与否、"穿透"合同关系的允许与禁止、合同瑕疵的容忍抑或矫正、商业逻辑的地位及作用、坚守"正位"抑或"错位"处理"火候"把握等方面存在差异.认识、重视和研讨之,目的 和意义之一是,在法律适用时必须顾及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不得僵硬地套用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目的 ...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