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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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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民社救发〔2023〕240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2号)、《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了本市低保调整标准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395元。  相似文献   

2.
<正>大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有关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  相似文献   

3.
<正>晋民发[2013]72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民政厅2013年12月31日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  相似文献   

4.
<正>杭政函[2015]1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86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京民社救发[2015]220号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2015年,本市有关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  相似文献   

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1]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甬政办发[201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1]30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明确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补助水平的确定、低  相似文献   

9.
5月18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  相似文献   

10.
甬政办发[2013]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3]9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广州市民政局文件穗民规字[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民政局反映。2017年3月19日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相似文献   

12.
地方政讯     
宗河 《中国民政》2007,(7):24-24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明确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补助水平的确定、低保金发放、保障对象的管理以及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内蒙古政报》2014,(21):11-1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正>甬政办发[2014]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  相似文献   

15.
<正>(2019年8月29日)沪民规[2019]7号各区民政局:现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辽政办发[2011]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相似文献   

17.
《江西政报》2006,(20):14-1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18.
京民儿福发[2019]18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更好地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精神.  相似文献   

19.
《山西政报》2013,(Z2):22-26
晋政发[201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20.
《内蒙古政报》2008,(1):19-20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增加保障人数的同时提高工作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7]878号)要求,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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