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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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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发改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北京市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2.
【正】京发改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以下简称42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我委对《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京发改[2006]525号)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鄂价办[2015]9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  相似文献   

4.
<正>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  相似文献   

5.
正鄂价办[2015]10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6.
<正>青政办[2015]2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青海省定价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同时废止。2015年11月10日  相似文献   

7.
<正>晋发改规发〔20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山西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8.
<正>京发改规[2016]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等相关  相似文献   

9.
<正>京发改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0.
正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2017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11.
<正>京民福发[2015]270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相似文献   

12.
<正>京民福发[2015]268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  相似文献   

13.
<正>苏发改规发〔202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我省2017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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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发改[2015]135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运用经济杠杆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调整转型、有序退出,改善空气质量,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5.
【正】京科发[2012]3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京转化,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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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交发[2012]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本市"十二五"时期交通发展形势,提出了"十二五"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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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教计[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是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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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卫药监字[2012]2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药监局对《北京市医药储备管...  相似文献   

19.
<正>京发改规〔2023〕2号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京知局[2015]30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加强我市专利运用工作,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专利运用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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