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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新《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效力、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新《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价值理念,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由空间和新的生命力,但公司章程却出现了"格式化"的现象。鉴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应从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以促进公司的规范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3.
很多学者认为,股东选任董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对选任董事的任何限制性规定都是无效的。股东同意的局限性可能使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难以反映股东的真实意思,但我们不能因此就禁止公司章程对董事选任作任何具体安排,应该允许公司在股东监督董事的基本框架内,设计各自的治理制度。对于公司章程中分类董事的规定是否有效,需要我们具体考察其是否剥夺了股东对董事的监督权,而不能一概认为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第 1 1 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但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时 ,股东是否亦有权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我国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对此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派生诉讼制度 ;而大陆法系国家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即当公司怠于追究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责任时 ,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诉讼 ;我国有些学者称之为代…  相似文献   

5.
本章通过对一个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和召集方面,我国公司法应扩大召集人范围并设定顺序,同时建立司法介入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的制度;在股东会于何种情况下可解除董事职务问题上,应借鉴国外立法,规定股东会在任何情况下均有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并应建立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违约赔偿制度;对股东会决议违法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公司法中,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但在现实生活中,对公司起决定性作用的却是董事会, 董事会良心如何、效率怎样,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兴衰。这其中,董事如何选任,董事会如何组成,又是关系到董事 会效率的关键问题。我国公司在董事会组成、董事选任问题上,成熟的制度尚未形成,立法上和实践中有许多问 题亟须解决,将此问题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相信对我国董事制度的完善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义务、责任.董事的义务、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董事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无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忠实义务的内容也待完善.董事的义务是董事责任产生的前提,董事违反其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前者,公司法作出了一定规定,对于后者的规定则相当缺乏.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条款设置,赋予了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公司法规则的自由空间,彰显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圭臬。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效力认定问题并未做进一步阐明与规范,相关案件之裁判或者以公司合同理论为依据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之合意性充分与否认定其效力,或者以股东平等原则为指引考察章程之"另有规定"有无侵犯股东固有权来判定其效力。公司作为团体组织,其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之上的决议效力并不能单纯因股东之合意欠缺或者侵犯了少股股东之权益而招致否定性评价。"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案件之裁判应重在考察"另有规定"之目的与公正度而非其它。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虽确立了股东大会制度 ,但在股东会议的组成、会议的召集、决议事项的表决、股票的交存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适应公司制度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此条缺少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对于此条中的三个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主要焦点为在决议效力有瑕疵的情况下其效力能否影响外部的担保合同效力。基于第16条文义本身实则难以看清公司对外担保的整个流程,而《民法总则》第134条将决议行为纳入法律行为体系,加之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决议不成立以及决议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我们理清公司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关系所在。在理论和立法都趋于成熟的背景下,可以将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分为对内决议行为和对外担保合同,对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别评价,以解决《公司法》第16条因缺少法律后果而产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虽确立了股东大会制度,但在股东会议的组成、会议的召集、决议事项的表廖、垢交存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公司制度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的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合议体机关。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就重大公司事务形成决议,对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上,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提供者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股东会权限弱化,董事会权限扩张,出现了由股东会中  相似文献   

15.
董事的忠实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股东大会的类似虚设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加强 ,董事拥有的权力不断膨胀 ,与此相适应 ,公司法上如何强化董事义务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 ,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资本多数决定制”规则是各国公司法公认的规则。所谓“资本多数决定制”,是指表决权的简单多数就足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并足以在公司的各种会议上作出有利于大股东的决议。我国公司法坚持了公司“资本多数决定制”规则,这有利于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但由于我  相似文献   

17.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在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股东有限责任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由于当代董事会的权力扩张,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行的。我国法律在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完善。鉴于《公司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任丛丛 《工会论坛》2011,(2):153-154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19.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成立、运作、终止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等人员的行为均受公司章程约束。但公司章程亦非完全的自治文本,须受公司法规范的法律规制。本文从章程制定主体、形式要求和内容实质三方面对公司章程加以分析,明晰公司章程与各种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  相似文献   

20.
郑子森 《工会论坛》2007,13(2):146-147
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理应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实际掌握着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应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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