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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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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1997刑法公布实施以后,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公布了关于刑法罪名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纵观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发现他们对于不少个罪的罪过性质有不同见解。例如关于以下犯罪是否是故意犯罪就有很大争议:A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B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C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D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E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F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刑法的内容有新的发展 ,同时 ,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在此 ,笔者拟对它加以简要的述评。一、对刑法部分罪名的修改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中 ,对有一些罪名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这样的条款有以下几个 :(一)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改为“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和“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第168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相似文献   

3.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何泽宏 《现代法学》2006,28(6):165-171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新的犯罪,对有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从而需要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犯罪的罪名予以变更,个别罪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因已丧失独立存在价值而应当取消。  相似文献   

4.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公司、企业资产罪作了重要修改,将刑法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公司、企业在内的“其他公司、企业”,这是对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现实需求,也是刑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应有之义。此次修法注意保持法秩序的统一性,维护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同时也重视刑事法网的周延性。应当结合此次修法的政策背景和规范保护目的,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罪名,如在主体范围上,需合理界定“公司、企业”“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亲友”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为方式上,要对“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各类背信行为作出妥当解释;在犯罪情节的理解上,应明确各条第2款的“遭受重大损失”分别对应于第一款的两档法定刑,同时要明晰“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刑法修正重在解决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还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狗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其罪状和法定刑具体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河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深入理解和不断完善这一法律规定,本文试就其罪刑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本罪的法律特征询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河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设立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此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之后通过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分为两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在着重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国有财产.如《刑法》新增了关于非法出售赠送馆藏文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徇私舞弊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亏损罪,抵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征税舞弊罪等,从《刑法》角度较完善地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但此次立法在某些方面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一)国有资产渎职犯罪中关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难以操作《刑法》所规定的国有资产读职犯罪,均为结果犯,即对读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没有“重大损失”则不构成…  相似文献   

10.
一、实施基本罪的犯罪行为所谓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罪的重罪形态,超出基本罪构成内容的犯罪形态。因此,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罪罪名相同,只是在客观方面,犯罪的危害程度增加了,扩大了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少观点认为基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仅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范围十分广泛,有的是要求具备实际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的结果犯,如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家资产罪;有的是要求具备特定危险状态的危险犯,如第334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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