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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7):13-16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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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16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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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8):16-19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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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3):23-26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3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和2005年7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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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8):27-29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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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1):4-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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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42-44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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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5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号《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9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议、2011年5月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2011年9月1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海关总署署长于广州2012年3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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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4):5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已经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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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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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3):1-19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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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