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国界污染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国界污染问题,确定污染事件中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没有国家责任制度,就没有国际法。完善国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法改善和加强国际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界污染对一国之周边相邻国家和区域乃至全球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以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视角,凸现了现行立法对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诸多缺欠和不足。本文提出:应科学界定跨界污染损害概念,导入严格责任,确立国家责任的特点、适用范围、主体和形式。完善相关的预防和赔偿机制是各国间处理跨界污染事件的有效途径,以期实现全球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治理。  相似文献   

3.
加强对国际法尤其是国家责任制度的研究,是加入WTO后中国法学界的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家责任制度着重研究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义务,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是要求国家承担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尊重国家主权。因此,国家责任制度必须在维持国际法律秩序与不损及国家机关主权之间找出平衡点。目前国家责任的范围包括: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等国际不法行为;包括跨国污染在内,不违反国际义务,但对他国造成损害的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在1970年决定将国家责任分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本文所论及的国家责任仅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4.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损害后果严重,赔偿数额巨大。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我们应当顺应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从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健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国家给付制度着手,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  相似文献   

5.
由于环境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各国一般无论在法律或实践中都将环境损害归结为严格责任,跨界环境损害归责原则也是如此。从法理分析,严格责任的承担基础是公平的分配损失,即应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转变,以国际社会整体价值及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构建为导向来分配责任。且出于平衡受害人、加害人、环境等保护以及国际贸易发展关系的考虑,在重大危险活动中如环境损害领域嵌入责任保险制度,实属必要。从现实来看,相较于污染者而言,受害人往往是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加害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因此为谋求经济利益而造成高度风险者必须承担起控制此项活动任何有害后果的责任,这符合风险与收益并存原理以及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6.
“中国责任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旨在对快速发展的中国进行战略遏制的新论调。要警惕“中国责任论”的不当责任诉求,时刻保持战略清醒;认清“中国责任论”背后西方国家的险恶战略图谋,不断增强战略定力;坚决反对、有效应对“中国责任论”,努力提高国际战略运筹水平,树立正确国际责任观,在合理履行国家责任中建立中国的国际战略信誉。  相似文献   

7.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自从2001年“干预及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保护的责任》报告问世以后,保护的责任理论迅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保护的责任的范围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并明确国家的保护的责任是基础,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责任是国家保护的责任的补充,而且国际社会必须在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范围内提供保护的责任。国际社会在提供保护的责任时,应注重国家的发展,并尽量运用协商、对话等柔性方式。  相似文献   

9.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以及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用程度与领域不断拓展。这也使得跨国界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尤为突出,并且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行为国家应在这些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确定跨国污染事件中的国家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是其关键。  相似文献   

10.
万霞 《外交评论》2010,27(2):141-151
国际组织是21世纪最为重要的国际法主体。自2000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便着手编纂“国际组织的责任”规则,2009年一读通过了66个条文,对国际组织责任制度进行了编纂。条款涉及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责任的构成、国际组织责任的主体、国际组织责任的形式、各种形式国际组织的责任等多项内容。《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组织责任规则将结束长期以来没有成文法的历史,国际责任法律框架和体系将因此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1.
“性骚扰”作为一个舶来品如何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被良性借鉴,需要对其发源地美国的性骚扰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充分的理解。而雇主责任则是性骚扰法律制度中的最大亮点:在职场这样一个特定环境下雇主有维护安宁的劳动环境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则需要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作者认为引进雇主责任将是中国性骚扰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12.
共同危险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数人实施了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真正加害人又不能判明时的赔偿责任问题。在各国均优先保护无辜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制度一直面临着“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两难境遇,确立合理的免责事由规则,对于兼顾“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免责事由是共同危险行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学说,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否定说。本文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的比较分析,进而认为肯定说才是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精神的学说。  相似文献   

13.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弥补当事人损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该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为基础,因而使国家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行为的形式、客体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限制了非金钱救济手段的适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更应结合民法的相关制度,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超越民法原理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应将公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因素作为个案考量因素。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脱离《国家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条款而单独存在。建议通过扩张解释或立法修改解除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4.
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大海啸,造成核泄漏事故,不仅给发生污染事故的本国及国民,也给他国境内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从日本核污染事故引起我国国民的恐慌看,人们终于彻底认清环境问题的国际性。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就要追究行为者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有效地追究行为者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法律责任刻不容缓,本文从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归责原则入手,来探讨追究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5.
对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及责任的争议一直不断。事实上,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依据。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可以通过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限制国家主权、国际制裁、惩罚性损害赔偿等方式得以实现。尽管目前并没有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对国家的国际犯罪及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国家的国际犯罪却是客观存在的。在重视强行法和国际习惯法作为渊源的、并且处于不断发展中的国际刑法领域.玟种珲论榛窬无疑具有雷粤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一般来说,由于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员国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成员国在决策层面通过有效和压倒性控制的方式滥用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则必须刺破“国际组织的面纱”,由成员国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关于国际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成员国的“次要责任”赔偿顺序问题,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理应有权自主决定援引责任国或责任国际组织的先后次序,而不是其相反。次要性并不意味着在处理求偿要求方面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这是保障受害国求偿的程序性权利及其损害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补偿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17.
本文章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反思。作者认为,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先由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能提高水污染案件的解决效率,更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建议立法者将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细化,分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责任,并引进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制度,真正做到利益衡平和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在充分保障污染受害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1980年《巴塞尔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责任条款,实际上,只要出现了可归因于国家的违背国际义务的非法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行为,出口国就应承担国际责任。损害后果大小和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是国际不当行为的情节问题而言。就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责任而言,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其赔偿额不仅应包括进口国及其国民所受的生命和财产等直接损失,也应当包括环境方面的间接损失,并且在计算间接损失时。还应充分考虑环境损害的长远性。  相似文献   

20.
罗马法已有了现代民法关于抛掷物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害侵权的最初萌芽,然而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仅关注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抛掷物侵权中对受害人保护的一般规则。在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法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明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按份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增列由物业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