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 毫秒
1.
论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知识产权》2008,18(4):22-29
目前,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问题正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网络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应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和传播作品一样,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一般情况下,网络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对于无主网络作品,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版权归属待定的网络作品",它的版权权利既非社会公众所有,也非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所有,更非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所有.另外,因网络作品传播行为而产生的邻接权,应归属于网络作品传播者所有.  相似文献   

2.
关于“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研究的几点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是一个伪问题,版权属于近代范畴。这个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把版权制度的功能误解为鼓励创造。理论上,鼓励创造可以属于任何历史范畴。事实上,版权制度的真正功能是维系作品与资本的结合,后者属于近代的产业结构。古代无版权不是中国问题,版权不属于古代的范畴。许多研究成果在解答这个伪问题时夸大了文化解释的作用,而且在文化解释的过程中以经典引述代替社会现实分析的现象比较突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解读亦存在诸多误区。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之问与答均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3.
版权生态与版权创新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慧献 《知识产权》2006,16(6):27-32
“版权生态”是指版权生长的环境以及版权与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之间的制约与促进关系,它包括外部生态与内部生态,即版权的制度生态与产业生态。外部生态的构成因素是文化、制度、技术和经济,内部生态的构成因素是作品、技术和业态。版权生态为揭示版权制度的生长规律,考察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分析模式,对于改革版权制度,引导产业发展也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版权技术体系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版权技术体系是现代传播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权利人为维护自己基于作品而产生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技术辅助手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版权的技术体系,反映了现代社会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与利用技术手段侵犯版权的较量。美国《数字化时代版权法》【1】和《欧盟版权指令》【2】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版权技术体系的法律制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IPO版权条约》)、【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4】(以下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我国新修改的2001年《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5.
历时两年实践调研,欧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版权内容过滤条款"的专门性指南.该指南不仅权威解释了法案条款中独创性术语的内涵,以统一各方对条款的解读,且对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配置革新涉及的寻求版权授权义务、版权内容过滤标准、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给予回应,为制度的落地适用提供了切实、细致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3):12-23
对网络游戏画面的版权定性,是解决网络游戏盗版、网络游戏直播等网络游戏版权纠纷的前提。首先梳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界定网络游戏画面的内涵与特征,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述了网络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而在确定网络游戏画面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检视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画面保护的缺漏,发现并阐析了已有的类电影作品、戏剧作品和《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视听作品"这三者均与网络游戏画面具有不可兼容性,难以将其纳入相应的保护范围,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最后通过研究各国保护网络游戏画面的模式,揭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继而提出相应建议:完善《著作权法(送审稿)》中"视听作品"的含义和范围,将视听作品的定义重点放在"连续动态画面"和"视听觉(视觉)感知"这两方面;采取"视听作品"的全新概念,而不是扩大解释"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  相似文献   

7.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传统版权领域的诸多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创作内容作品属性、版权侵权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面临既有制度规范、民事基础理论等方面的否定。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值得版权保护。为此,需要明晰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权利主体,确立以约定优先为原则、以使用者为主导的版权归属路径。同时,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判定体系,准确划分机器学习行为的合法边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8.
版权权利穷竭制度是为了协调版权人的权利与作品以及作品复制件所有人的物权的平衡而设立的,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是划定所穷竭的权利范围。版权权能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权能和精神权能。在经济权能中,发行权(销售权)毫无疑义地应该受到权利穷竭原则的限制,但对于出租权是否应同样适用版权穷竭原则则有不同的看法。鉴于出租权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对版权权利人明显不公平,出租权应作为适用这一原则的例外;同时,在版权交易中,应当贯彻"精神权利不适用穷竭"的原则,因为精神权能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并且权利人继续保留精神权能不会对作品作为物的流通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9.
版权商业维权具有规模性、趋利性,较易对使用者产生影响,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版权商业维权为一种维权形式,本身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其中不乏正当维权的情形,但亦存在缺乏正当性的“版权蟑螂”。应从诉讼主体资格审查、限制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诉权滥用及审慎适用停止侵权等维度对版权商业维权进行治理。版权商业维权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作品创作、确权、保护、管理、应用的良性生态环境的缺失,应结合数字技术等新技术的助力,通过版权登记、认证等强化版权公示公信机制,畅通版权流传渠道,促进版权价值最大化实现。  相似文献   

10.
多重版权是指创造性的利用他人作品后产生新作品或其他成果,由有关作者或其他主体分别享有版权或邻接权的现象。多重版权因创造性的利用他人作品而产生,有关作者或其他主体行使版权或邻接权应当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侵权作品能否产生多重版权的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