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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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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执法的不断深入,对刑事诉讼证据规格的要求愈来愈严格,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更是备受关注,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和有关理论,从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被告人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沉默权制度下被告人口供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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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相比,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客观真实”,缺乏操作性等弊端。需要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即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量刑程序中对于控方主张判处死刑的情形应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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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观点认为,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证人资格。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资格的扩张,案件的利害关系逐渐与证人资格脱离开来,同案被告人开始取得了作证的资格,其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当然,同案被告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强弱影响到其证言的证明力。具体来说,同案共犯之间由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而同案非共犯以及非同案共犯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口供证明力较强,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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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它证据来说,口供具有直接性、全面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查明事实真相、控制犯罪的目的。在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口供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指出正确了解口供的价值,准确认识口供的特点,对收集口供,利用口供进行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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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供的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如同魔影随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垂青于"零口供规则"的人,藉此对口供的证据价值给予全面的否定。作者认为,口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证据价值,对口供的证据价值应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识,为获取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固然错误,但因此而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也不足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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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口供的合法性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执中的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了控诉方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决定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还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控诉方对口供具备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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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欠完善 ,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论文从诉讼规律出发 ,结合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探讨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问题。作者否定了“客观真实”说 ,对“诉讼真实”、“法律真实”说进行了论证。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作者提出了两条思路 ,一是沿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既有表述 ,二是改采“排除合理怀疑”的全新表述。论文还对其他刑事证明标准的再造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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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2012年的刑诉立法中得到修改,此次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通过理解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及要求,如何合理、熟悉地将这一标准运用到司法实践活动中更显示其至关重要性。同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实际情况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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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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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重新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逆转性,各国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选择上至为严格。我国《刑事诉讼法》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该标准系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围绕着控方入罪而展开,难以体现辩方行为在证明活动中的作用,不利于死刑错判的防止。为此.应当从反面否定角度来选择“排除一切可能性”作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还应当正确对待“疑罪从轻”原则,并确认合议庭一致同意才能判处死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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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评价意见在法庭上陈述的方式应当与法官所要求、陪审团实际应用的刑事证明程序相兼容。这并非一个数值性的归纳过程,而是在探求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下的“最佳解释推理”。面临的问题并不是控方主张的数学概率问题,而是在全面考量了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后,控方主张是否为唯一可解释假说的问题。为确保陪审团仍然能专注地运用这一法律证明标准,笔者主张,控方提出的评价性法庭科学证据不应当以似然比的形式在强调若控方主张为真便更有可能认定证据,而应聚焦于本方证据对辩方有利的解释范围并在被告被定罪之前排除掉所有这些解释的合理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