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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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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情形多,维权成本高,证券纠纷问题更多,表现为中小证券投资者诉权保障缺失、诉讼难度大、维权途径单一、程序失当等.证券侵权诉讼具有其特征,如起诉条件简化性、管辖具有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性、代表人诉讼属性、证券专业性、保全措施审慎性等.建立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特别程序,要进一步确认和充分保障原告证券侵权诉权、明确证券侵权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原则、实行证券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适时适用代表人诉讼形式、立法规制和理顺证券诉讼与仲裁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2.
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据悉,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继2019年1月出台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后,积极探索符合证券市场司法需求民事诉讼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3.
由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证券代表人诉讼在我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阻碍了证券诉讼规模经济的实现,不利于投资者兴诉维权,因此需要构建更加低廉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新《证券法》在唤醒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创设了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程序上,将“退出制”内嵌于“加入制”,采用单轨双行的递进模式;在进退机制上,默示成员加入群体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缓解集体行动困境;在发动主体上,创新引入投保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高诉讼效率与效益。但现有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存在程序递进要件不明、二次退出保障不足以及投保机构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崭新制度的独特优势,需要明晰诉讼递进要件,以促进程序的顺利启动;同时赋予投资者二次退出权,以最大化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划定投保机构的权责边界,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4.
范在峰  王虹 《河北法学》2008,26(6):110-116
证券投资纠纷仲裁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采用仲裁方式不但可以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证券投资纠纷,还可以为双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是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佳选择。重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的仲裁体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筹建解决证券纠纷的行业仲裁委员会,是完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仲裁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证券市场上违背诚信的行为愈演愈烈,而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民事救济,如此,不仅有损受害者的利益,也将摧毁广大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故在金融市场诚信为王的理念下,必须寻找可行的民事救济之路.梳理美国集团诉讼的优劣并进行本土化借鉴分析后发现,适合中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路径选择是应当恢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采用示范性诉讼方式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糅合进集团诉讼的有利元素.  相似文献   

6.
吕成龙 《北方法学》2017,11(6):28-39
在过去十几年中,由于我国诉讼机制的制度设置,投资者长期难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其对证券民事诉讼望而却步。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无疑为修正投资者诉讼机制提供了契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模式,更是创新性地缓解了集体行动的困难。但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经验教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可能存在激励不足、独立性不足和诉讼能力不足三大隐忧。如若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机制的最终效果。因此,参考萨拉蒙合作模式的新治理理论,我们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需要与政府合作治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志愿失灵的可能性,使政府集中于资金提供与信息监控、共享,而投保机构着力于以更强的内在行动力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不断促进投保机构诉讼的市场化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证券欺诈事件频发,一方面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侵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由于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往往具有“小额多数”的特征(即当事人至少一方人数众多且单个当事人受损数额较小),加上我国现行的证券赔偿诉讼模式固有的缺陷,导致实践中证券赔偿的诉讼救济难以适应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对我国证券赔偿群体性诉讼模式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各种群体性诉讼模式,对我国证券赔偿群体性诉讼模式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8.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在前置程序、诉讼方式、法院受理案由种类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立足现有法律的规定,可以适当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规定,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方式进行完善,以更好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的秩序.  相似文献   

9.
仲崇玉 《法学论坛》2003,18(4):79-83
针对证券市场上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宣布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但是由于其固守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 ,难以有效地解决人数众多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笔者认为 ,应当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机制以及德、法两国团体诉讼的先进经验 ,改造我国已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以解决证券欺诈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戴诗妍 《法制与社会》2010,(17):268-268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发展最成熟最完善的国家,这与其完善配套的证券法律制度紧密相关。证券集团诉讼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式,在规范市场和减少证券欺诈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价值和局限性两个方面对证券集团诉讼进行了评析,希望能对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带来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1.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所有侵权行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自身的特色,所以人民法院选择虚假陈述引起民事赔偿纠纷为突破口,采“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称结构分析法来透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前提的虚假陈述经侵权行为法的评价后定位为特殊侵权行为,对其责任性质与方式、责任原则与范围、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现代社会纷争群体化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表现出设置起诉前置条件、明确管辖制度、代表人诉讼原告权利登记程序要件等以加强法官职权进行诉讼管理和适应实体法上的无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需要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等以实现对抗主体之间平衡的双重特色。应进一步采取缓和权利登记程序要件、扩大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引进团体诉讼与诉讼担当制度、拓宽当事人适格范围、强化法院判决效力扩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措施以完善救济机制和强化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要注意法律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的协调与衔接。  相似文献   

12.
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虽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弊大于利应予以废止;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限于虚假陈述赔偿,应将其扩大;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形式不应限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  相似文献   

13.
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禁止以代表人诉讼形式立案,但实际上允许在审理中推选代表人。在近年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实践中,共同点是以单一诉讼或共同诉讼立案,但在诉讼中均适用合并审理;这些案件,既有代表人出现,也有程度不同的统一裁判的努力与结局,其中的"东方电子案",因其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法官依职权启动了合并审理,探索性适用典型诉讼,统一赔偿标准与结案方式,从而表现出与英国加入制集团诉讼更接近的特征,产生了较理想的审判效果,但其代表人与集团律师的缺失也使集团诉讼的制度功能受到限制。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实践表明集团诉讼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应尽快放行。  相似文献   

14.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殊主体、特殊交易制度、特殊融资产品和特殊监管制度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纠纷呈现出了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现有证券市场纠纷解决诉讼机制天然不足,非诉机制严重缺失。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纠纷解决应从诉与非诉两种路径展开,扩大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废除起诉条件的前置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建立相互衔接的内、外部纠纷调解机制和完善的证券仲裁裁决机制。  相似文献   

15.
美国通过长期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证券欺诈赔偿诉讼制度。其在明确受害投资者诉权的法律依据、因果关系推定、损害赔偿量化及鼓励个人索赔的诉讼机制设计等方面进行的制度和观念创新 ,对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郭丹 《北方法学》2012,(2):64-71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合法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将该制度移植、改良,用以维护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学界已讨论多年。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角度分别探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引入中国的积极因素和消极条件,确认其独特、高效、经济的制度价值,明确将证券集团诉讼引入中国的必要性、迫切性和改良手段,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但由于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乏力,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增设对证券市场侵权者威慑力极强的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环境和技术条件。同时,导致美国集团诉讼负面作用较大的因素,有的在我国并不存在,例如错综复杂的双重法院制度;有的在我国比较容易得到控制,例如巨额的律师费用和好讼的法律文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增设证券退出制集团诉讼的价值可能会远远大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弊端则可能明显小于上述国家。  相似文献   

18.
通过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典型案件"中国人寿案"、"前程无忧案"与国内证券欺诈共同诉讼典型案件"大庆联谊案"的比较研究,探讨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由于证券欺诈案件原告众多而损失相对小额等特点,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证券欺诈侵权纠纷,有必要理性借鉴集团诉讼,重新思考我国证券欺诈案件的审理方式与结果.  相似文献   

19.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解决多数当事人纠纷的诉讼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表人诉讼方面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其公告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和境外群体诉讼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登记公告制度以便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贺红兵  阴悦 《中国律师》2002,(12):48-49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多数当事人之诉,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型的,复杂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如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虚假广告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等等,传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面对这样一些案件,由于制度的制约,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我国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无论那种代表人诉讼制度,都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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