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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84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该罪被害人的意志对犯罪成立的影响,或者说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必须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本罪客观要件要素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入手,对几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被害人意志应当分类细化讨论,进而对是否成罪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罪量相对较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在法理上属于特别自首,没有必要删除该免责规定。应当从刑罚配置的合理性入手,给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类似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从而实现最大可能地保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和今年3月,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通知,为准确、及时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依据。但该罪立法仍存在明显疏漏。 一、未将“出卖”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 在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为获得非法利益,参与  相似文献   

5.
王志祥  韩雪 《法治研究》2013,76(4):21-31
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6.
再论拐卖人口犯罪的构成理论与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根据1979年7月1日颁布的我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 1991年9月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  相似文献   

7.
罗翔 《政法论坛》2022,(3):132-145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  相似文献   

8.
一、罪数形态之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具有本条第四项列举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使其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依刑法的规定也足以成立犯罪。这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对此刑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9.
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  相似文献   

10.
郑飞云 《犯罪研究》2011,(5):110-112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定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此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分歧,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方面谈点自己的思考,以求在办案时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12.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该条文第六款之规定却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此款规定的缺陷入手,分析该条文中违反刑法基本理念、违背立法期待以及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不科学之处,并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旨在于促进该刑法条文的完善,提高刑事立法的技术性,以适应当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践要求。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内法与国际法如何有效衔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得以很好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对海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的直接规定。我国应当在全面了解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现有的相关罪名加以梳理、整合,增设海盗罪。  相似文献   

15.
张卫彬 《时代法学》2009,7(1):105-111
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在国际法理论上颇有争议。而且,由于它涉及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重大方面,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实质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各国的宪法问题,而不是国际法问题。目前,国际习惯法入完或通过判例确定其在国内法的效力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应根据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原则,通过混合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应地位。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轨迹 ,从而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 ,在刑法中重新设立“拐卖人口罪” ,并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归入拐卖人口罪中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18.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从我国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超越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性道德规范和性情感以及个人的性情感,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也使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自由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因此,为体现我国刑法保护社会与保护人权并重的价值取向,新刑法将该行为独设一个罪名。本文拟就该罪认定问题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19.
董文辉 《法学》2014,(3):151-160
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可作为买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对买卖双方所持帮助故意及其支配下的介绍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共犯形态进行判断,在帮助买卖一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帮助犯定性处罚。在帮助买卖双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规则,从一重处断。介绍卖淫罪、介绍贿赂罪不是将介绍行为入罪的有力例证,没有必要将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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