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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分析法在贪污罪量刑基准体系构建中的应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规定 ,通过贪污罪的犯罪结果与处刑数量之间的线性关系 ,把定量分析方法应用于贪污罪的处刑实践 ,并依此建立贪污罪的量刑基准体系 ,以准确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 ,以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体之间对贪污罪处刑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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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2):80-84
根据刑法规定,通过贪污罪的犯罪结果与处刑数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把定量分析方法应用于贪污罪的处刑实践,并依此建立了贪污罪的量刑基准体系,以准确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体之间对贪污罪行为处刑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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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3):79-83
应当根据刑法规定,通过贪污罪的犯罪结果与处刑数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把定量分析方法应用于贪污罪的处刑实践,并依此建立了贪污罪的量刑基准体系,以准确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这样,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体之间对贪污罪行为处刑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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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量刑方法的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基准的内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量刑基准通常是针对抽象个罪予以确定,并将适用于个案或者作为法官对个案量刑的参照物。量刑指导意见认为脱离具体犯罪事实去寻找量刑基准不符合法官量刑思维,在方法论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主张结合个案具体犯罪事实分步骤确定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点,该基准点即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基准刑作为区别于狭义量刑基准的概念的一个范畴,其提出有一个过程,并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基准刑概念的提出使量刑步骤得以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反映出我国量刑方法的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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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裁量逻辑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的认识可以使我们行之有效地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地规范刑罚裁量.刑罚裁量中不合理的量刑差异招致了对量刑体制的广泛批评和对量刑公正的强烈质疑,并进一步削弱了刑罚的威慑效果.控制实验表明法官的量刑决定近似服从泊松分布,该实验的发现为确定合理的量刑基准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基础.对量刑基准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应该以刑量分布的均值为基准确立一个量刑幅度以在个案的合理裁量和对不合理量刑差异的控制之间寻找一个最优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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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加权之值。我国现行量刑基准理论实际上是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延伸。欲求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则必以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为前提。改造的重点在于纠正将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一体的做法,将之予以分离,使之各得其所。作为犯罪后果负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程度来决定,人身危险性因素不能用于评价犯罪与刑事责任,而只能在刑罚最后量定时做有利于犯罪人更新改造之缓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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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性质、同样情节、同样后果的犯罪,受到不同的处罚,必然会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量刑的公正应当体现在不同个案的相互比较中.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需要一个参照基准,应在假定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法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考虑犯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全部犯罪细节包括酌定情节,抽象地确定这一犯罪应当适用的基准刑罚,再在此基础上,考虑量刑的法定情节,对基准刑罚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需要做的工作是在立法方面进一步细化法定刑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承认案例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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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经由量刑原则得以解释和展开,并为架设从法定刑通往宣告刑之桥梁提供了设计蓝图与建筑材料,量刑方法则是桥梁的具体施工,在经过报应与预防两座索塔的搭建,将各种量刑因素依照作用大小固定到索塔之后,最终到达宣告刑之彼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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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界对量刑基准的界定,虽然指出了量刑基准的某些特点,但并没有准确把握其内涵,因而存在着不全面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缺陷,并不具有可取性。其实,量刑基准不仅关涉从评价的范围上对量刑幅度进行限制,而且包含从评价的方法上对量刑结果进行判断,因而是一种双重的存在。量刑基准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刑罚幅度,但在形式上却表现为某种确立程式,确立程式使量刑基准获得了量刑规范的意义,应该成为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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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种交通犯罪所带来的犯罪恐慌与风险的不可预期性,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已有所体现。尤其是我国交通犯罪的刑罚体系不仅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而且在量刑上似显宽严失衡。从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轻刑化的量刑体系仍是我国交通犯罪刑罚改革的必由之路。通过改革刑罚结构与量刑的权重因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恪守刑法谦抑原则方能有效地在犯罪治理与刑罚公平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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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6):164-177
19 世纪以来,美国量刑改革经历了酌定量刑、量化量刑以及混和量刑三种不同模式。酌 定量刑时代推崇康复思想与矫正刑,司法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节制。量化量刑时代重在消除量刑偏差与实现量刑均衡,通过设置形式化、量化的规则和标准指导量刑,极大地约束了司法自由裁量权。双轨制量刑模式特点是法律的形式规制与法官的直觉感悟并重,确定量刑与不确定量刑混融。与量刑双轨制相对应,美国在量刑委员会的功能与定位、量刑指南的简化以及量刑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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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问题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在研究量刑方法过程中讨论得最多的一个焦点问题,但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量刑基准的认识和理解都不尽一致。据此,笔者对确立量刑基准的必要性、量刑基准的基本内涵以及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学习、研究和思考,以求教于广大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