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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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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情简介]1992年10月4日,王某到中国银行某市支行存款(港币)。银行工作人员交给王某四张存单,其中,一千元面额的存单三张,五千元面额的存单一张,合计港币八千元,存期一年。一年后,王某到该支行办理转存手续,但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面额为五千元,号码为0006509的存单与银行“留底帐卡”所印的金额不一致。王某持有的“存单联”面额是“港币伍汗圆整”,而银行“留底帐卡”面额是“港币壹仟圆整”。银行工作人员送探寻发生误差的原因,发现号码为0006509的存单要素不全,该存单不但缺印了“中国银行”四个字。而区缺印了中国银行行…  相似文献   

2.
案情 1996年10月30日,A银行办事处主任王某和工作人员张某为完成单位储蓄任务,到刘某处要求其存款。刘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出具了一份号码为2633671的真实存单。存单载明:刘某存款10万元,月息1.65‰,存期为活期。存单上加盖了A银行办事处的公章,记帐栏处盖有张某的私章。张某回单位后将存单第一联收入传票和第三联存款帐卡交给出纳黄某,黄某在第一联收入传票收款栏处加盖私章后,将帐交给会计陈某,陈某在第一联收入传票收  相似文献   

3.
2003年10月20日。王某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存期1年。2004年10月29日。王某到该行取款时得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可王某的原始存单及身份证从未丢失。在与该银行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28万元及1年的利息5040元。给付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延期兑付存款利息。按照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为1110元。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曹某系滨海县工商银行记帐员,因欠本单位贷款无力归还,遂伙同李某于1996年4月5日由曹某利用上班期间代做出纳员工作之机,从本单位保险柜中盗出空白的定活两便存款单两张,并愉盖上自己保管的公章。当B下午,李某到曹某班上,一起查得储户魏某存单的金额、密码、帐号后,由李某在空白存单上填写。4月7日,李某用假存单从县工商银行十字街储蓄所冒领现金2万元,并以“十德海”的名义转存1万元。4月8日李某又从县工商银行东升桥储蓄所取出现金1万元,均交曹某,曹某分给李某14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在定性问题上出现几种不同意见:l…  相似文献   

5.
[案情]在广播电台工作的王某为使自己的侄子可以进入该广播电台工作,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两张(各存有3万元人民币),并将其送给广播电台台长卢某。卢某表示愿意帮忙并将存单及储蓄卡据为己有。后王某感觉卢某并不能办成此事,  相似文献   

6.
案情2000年7月3日上午,某公司为向外地客商王某采购服装面料,在某工商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汇票一份,当其填写了银行汇票申请书,开立账户、缴纳保证金4万元后,某工行收取汇票凭证工本费8.3元、邮电费2.8元、手续费1元,并开出了一份“出票行为某工行、申请人为某公司、金额为4万元、收款人为王某”的银行汇票。下午,某公司派员将汇票送交给外地的王某,王某持票到其所在地某农业银行(简称某农行)要求付款  相似文献   

7.
1997年8月20日,个体户陈某在A县建设银行办理了金额为6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斯储蓄存款,A县建设银行向陈某开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编号为NO.0039876,存期6个月,等期日1998年2月20日,年利率5.4%,存单加盖了A县建设银行的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的私章。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人员徐某及郭某擅自以陈某的名字开设了帐号为0020689的活期帐户,并将此60万元转进了该帐户。数日后,徐某及郭某将此笔款项悉数借给当地的私营业主项某,年利率对叽,项某向徐某、郭某出具了借款凭据,项某凭活期存折在A县建设银行提走了该帐户的全部…  相似文献   

8.
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程序问题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被告人王某于 1999年 12月注册成立某公司北京代表处 ,王某任首席代表。在代表处成立后的一年间 ,被告人王某为刘某等多人办理赴奥地利签证。为了顺利获取签证 ,被告人王某伪造了户名为“刘某”三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书和户名为“马某”等四人的银行存单 (面额共计 3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被举报归案后 ,公安机关从其办公地点起获了刘某等人的护照、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书和银行存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所伪造的证件和票证属于办理签…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1997年3月24日,滕某下属单位某办事处出资31.6119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并办理了产权证。1999年2月10日,滕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办事处欠其私营公司债务31.6119万元,伪造以房抵债的购房协议书,指使办事处主任曹某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该私营公司名下后,以45万元价格卖给王某。成交后,曹某向滕某谎称该房屋仅卖38万元,另7万元据为已有。38万元转入该私营公司后,滕某将其中30万元转到部队帐上,用于偿还其动用部队公款30万元个人购买丰田佳美轿车的欠款;6万元用于该私营公司购房定金;2万元存留该私营公司帐…  相似文献   

10.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为某市市政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2月,王某与该市汪庄行政村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签订了30.66亩购地取土协议.转让费计15万元。然后王某牵线搭桥与刘某谈好.由市政公司以每亩1.1万元的价格与汪庄行政村签订了购买该宗土地取土的协议,包括取土道路补偿价款计34.026万元。  相似文献   

11.
湖北省汉川县肖生宜问:农行储蓄所储蓄员甲利用工作之便,以已名义虚填一张28万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后,持该存单以乙名义向建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一份57.38万元的贷款合同,该存单交建行作抵押。建行将“储蓄止付通知”支甲,甲在此上偷盖了储蓄所业务专用章,但上无储户签名。甲最终从建行骗得贷款25万元。事后,建行团要求农行兑现存单28万元存款及利息而起诉,认为农行应无条件支付存款。农行则认为存单系伪造,是无效的,不能兑现。请问:农行是否应兑现存单。本刊法律部答: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建行持有农行的存单,双方之间不…  相似文献   

12.
农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刘某为给其朋友张某筹措开办煤矿的资金 ,利用其分理处主任的身份 ,私自散布吸收高息存款的信息 ,并规定 :款项必须先在该分理处营业柜台存成活期存单 ,然后持电脑打印的活期存单找其换取手工填写的定期存单 ,在换存单的时候 ,先行支付给储户高出国家规定利率的息差。而刘某开给储户的手工填写的定期存单 ,系刘某利用其分理处主任保管分理处印鉴的方便 ,私自在非农业银行的空白定期存单上加盖该分理处储蓄专用章和工作人员私章后伪造的。刘某利用此方法在 1 998年 1 0月共吸收了 50名储户的存款共 1 1 3 0万元。然…  相似文献   

13.
王红兵 《江淮法治》2013,(13):40-41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以月利率30%向汪某借款56万元未归还。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刘某主管某省某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工作并负责管理该公司的保险退费"小金库"。该公司业务员陈某采用欺骗领导加大缆条数量的方式,以保险退费名义套取了42650元现金。刘某将该笔款项存入以其名义开设于某银行的某海运公司保险退费"小金库"帐户,但没有记入该"小金库"帐本,其后分次将该款项以其他名义混同取出。本文将就这一案情作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15.
中国银行1984年5月26日发布的《外币存款章程》第五条规定:“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不留印鉴),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因此,当原告陈绍德填写了存款凭条,将5560美元交给中国工商银行闽清县支行(以下称闽清县支行),该行把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各种储蓄均为记名式,包括定期储蓄存单)交给原告陈绍德之后,陈绍德与闽清县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16.
本案能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编辑同志:李某系个体户,1995年10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款2万元,存款定期一年且存单可背书转让。同年12月,李某因车祸身亡,李妻整理遗物时发现笔记本上记有存单号码及所存银行,但存单不知去向。李妻到银行询问得知2万元存款...  相似文献   

17.
基本案情1993年1月,陈某通过熟人找到县农业银行行长寇某,称能从新疆鲁木齐弄到平价石油,寇某觉得做油生意有利可图,便介绍陈与该行动服务公司合伙做这笔生意。该行动服务公司与陈某约定,由农行提资金购平价石油2000吨,若此生做成陈某每吨提成100元,共20元;若生意做不成,则由陈某负担旅费1000元。商定后,陈某要求县业银行对此担保,该行劳动服务公经理宋某便指使会计王某于19931月31日填写了金额为20万元空头存单,加盖出纳和复核人的私后,再由宋某加盖了农行劳动服务司的行政公章,宋某在盖章时将其…  相似文献   

18.
杨敏 《四川审判》2002,(6):43-43
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案情被告人田某,系泰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闵某,系浙江省嘉兴市商业银行东栅支行(下称“东栅支行”)信贷科副科长。被告人田某其因泰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他人介绍向上海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韵公司)总经理戴某借款。戴同意借款,但提出只能将款存入银行作资信证明用。2000年12月6日,田某与戴某签订《存款协议》。协议规定,海韵公司开具收款人为泰谷公司的500万元银行汇票,由泰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户存入银行,存期三个月,以便银行为泰谷公司出具资信证明;泰谷公司不得动用该500万元存款,并应将存单及存…  相似文献   

20.
一、案情被告人曾某,原系建设银行重庆市巴南区分理处某储蓄所主任。1997年8月,曾某与巴南区彭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周某商定,该基金会将50万元以14.5‰的月利率存入曾某所在储蓄所,存期一年。同年9月,该基金会先行扣除49650元作为息差后,将150350元和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曾某。曾某即利用职务之便,在其所在储蓄所以他人名义存入200元,然后采取“头大尾小”的方式,给该基金会开具了载明年利率为7.47%的50万元存单一张和前述已被扣除的49650元息差的结息单。之后,曾某虚构储户在该储蓄所开设带有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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