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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实际上的申请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债务人与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的情形,此即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动。  相似文献   

2.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成为法律白条,这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将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司法尊严。然而,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  相似文献   

3.
王杏飞 《河北法学》2006,24(8):116-121
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然而在强调债权人权益实现的同时有侵害债务人基本人权之可能.为了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债务人之基本人权,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必须从贯彻宪法对人权保障的高度,确立利益平衡和执行适度的原则,加强对债务人财产、住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既是现代民事执行文明、人道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
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  我国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形成的执行权行使的客观状况是,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权由执行员具体行使,执行员代表法院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他不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单纯的执行行为,而且有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5.
杨盼盼 《法制与社会》2010,(28):166-168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6.
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模式,无论是"一元制"还是"二元制",在配置执行权时都充分考虑了执行权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特征。因此,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保障执行权双重特征的前提下,充分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机关权力,逐渐完善执行工作运行的配套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高效公平运行。  相似文献   

7.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8.
吴有锋 《法制与社会》2013,(26):165-166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帮助权利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但在执行实践中,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介入时经常遇到当事人需保护的权利发生冲突的尴尬局面。本文以人权理论为视角,论述了实现债权人权利时,如何界定债务人权利保障的范围和程度,当事人权利冲突时应遵从何种原则以达到权利平衡,最后本文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权利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慑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行政权力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第28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的基础。由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各自功能所决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不包括确认性和给付性法律文书。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形成判决,即因形成诉权的行使作出的判决,而确认单纯形成权行使效力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和强制抵债裁定也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的范畴,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1.
就质询的本质而言,质询权的性质既不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不是人大的集体性宪法权力,而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力。质询权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力,具有不可放弃性、有限性、法定性和强制性。准确界定质询权的性质,有助于确保质询权的运行规范、有序、高效,加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12.
张丽  王秀芬 《法学杂志》2012,33(1):88-91
引航,旧称引水、领港、领江,是指在一定的引航区域内(港口或内河),专门性的从业人员(即引航员)登上船舶,为船舶指引航向,把船舶安全地引进、带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引航是一种资源,具有公益性和主权性。引航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提供公共服务。由于港口的航道条件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天然屏障,事关一国的国防,因而按照国际惯例,引航员必须由本国人担任,并且对出入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这是一个国家引航权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本文针对我国引航体制改革,结合国际相关立法,对我国引航法律制度所涉及引航管理体制模式、引航机构资质管理、引航员资质管理以及引航作业中法律责任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3.
行刑监督是行刑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狱行刑公权力实行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督,不仅有利于保护犯人权益,也有利于监狱对犯人的教育和监狱安全。在我国实行由社会力量进行的独立监督,具有一定的法律和实践基础,是可行的,同时有国外经验可资借鉴。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可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对于一时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在一般情形下即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合同履行争议时分段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追溯、空白追溯作为《民法典》溯及既往的例外,在适用范围上互为补充,在构成要件上互相牵制,在法律效果上层次分明。不过,即使在有利追溯、空白追溯的例外情形下,《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有限度的,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相似文献   

15.
从权责一致角度解读《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务员法》是我国首部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包含了许多新的内容,尤其是《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其从崭新的角度规定和明确了公务员在认为上级决定或命令有误时的处理方法及其权利和责任。既赋予了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过程中享有的抗辩权和拒绝执行权,也明确了其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行政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6.
研究检察权的配置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切入。单一制国家的“大国司法”,由上而下的“推进型法治”,公民缺乏监督意识,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我国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监督以制约行政滥权为重要目标,因此应确立行政公诉制度,加强侦查监督,维持并弱化审判监督。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应当采取检察一体化,但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17.
曾培芳  吴洁 《时代法学》2005,3(6):54-60
民事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目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事检察权可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的终局性产生影响。现行的民事检察权需要完善。完善民事检察权应当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以及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规定,在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裁定终结执行的依据是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这一条并不具有前瞻性,同时在实践中又由于其前瞻性的缺乏,导致许多执行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此条有困难,仅对类似案件裁定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无奈之举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是对终结执行本身目的的违背。  相似文献   

19.
汤维建 《现代法学》2004,26(5):22-28
“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中,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对民事执行而言,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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