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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贪污论处。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只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挪用公款的行为,除数额大,时间长,本人无力归还也不打算归还的以贪污论处外,其余作为违反财政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下达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才开始大量受理挪用公款案件。这就涉及到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在理论上的协调问题。即:能否对一般挪用公款行为以犯罪给予刑罚追究?目前以两高《解答》的方式进行追究是否妥当?究竟以什么方式规定其为犯罪以及按什么罪名予以追究会更符合立法要求和实际斗争的需要?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刑法理论上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试从这个角度浅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对挪用公款行为能否以犯罪予以刑罚追究? 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讲,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大小是随着时间、地点、条件变化而变化的。过去,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行为人挪用公  相似文献   

2.
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04,21(2):82-88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3.
一、《补充规定》第三条在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同时,又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两者应如何区别和掌握?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认定:第一,从挪用公款的时间来说,如果超过了三个月时间,即使在案发前已归还了,只要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仍要追究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在案发时未归还又不想归还或无力归还或拒不归还的应以贪污论处;如果案发后能如数退还或退出大部分的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第二,从归还能力上分析,有的具有能力归还而不全  相似文献   

4.
群体化挪用公款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一般理解是行为人未经请示或经请示未被批准私自挪用公款,偷偷地支出,偷偷地归还,因而对经管人员犯挪用公款罪较好认定。但对主管领导(如正副经理、厂长等)利用领导职权挪用公款,因其惧于刑罚,往往以群体...  相似文献   

5.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商企业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假冒商标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人员,一般是企业的经理、厂长、设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只有对直接责任人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诈骗罪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诈骗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直接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既然是单位行为,如果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那么也不能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情况的定性问题单位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对以上情况应以挪用公款罪对有关人员定罪处罚。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通过单位集体讨论的形式将公款挪出,实质上符合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一客观要件,本质上也对公款的使用权造成侵害。…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对法人犯受贿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在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处理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不能搞“单打一”,也即不能只追究单位的责任,而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只追究后者的责任,而不追究前者的责任。因为在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法人与自然人是一个互相依  相似文献   

9.
《法学》1989,(10)
“挪用”应指违反规定,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一切挪用公款罪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性与挪用时间长短成正比,与挪用次数并无多大关系。无论案发前是否已归还,对数额较大、自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还者,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罪属于当然继续犯,追诉时效应自归还之日起算,在其归还之前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存在。  相似文献   

10.
一、理论界关于两罚制根据的观点及其困惑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贪污赂贿的两个补充规定,都规定了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对法人犯罪实行两罚原则,即对法人本身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自由刑。在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我们在检查财务工作中,发现有些财会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长期不归还,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我们认为对这些利用职务之便肄意挪用公款归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13.
这起挪用公款案的数额如何确定?编辑同志:有这样一起挪用公款案:王某在1991年7月挪用公款3000元归个人使用,同年11月王将款全部归还。1992年7月,王又挪用公款10000元归个人使用,至1993年4月案发时未归还。请问:王某挪用公款的数额是以1...  相似文献   

14.
谢治东 《河北法学》2004,22(6):140-142
承认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其必要性,使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5.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县级以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且每种行为方式均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决定了该罪为结果犯;在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过失竞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只有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责任;主管人员构成该罪以其存在"监督过失"为基础。  相似文献   

16.
1992年3月11日,四川省南川县陈秋菊带侄子陈鹏到商店买东西,路经一幢八层建筑物时,被突然倒塌的“女儿墙”砸死,陈鹏砸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勘验、调查发现,该墙倒塌是由于几年前施工单位的职工未依技术图纸施工造成质量隐患而致。本案显然是一重大的质量事故,那么对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呢?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仅能对施工单位追究质量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不具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分析原因有:(1)事故是在建筑完工6年之后,不是“生产…  相似文献   

17.
张郁 《法制与社会》2011,(8):105-10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国际法院于2007年2月26日对波黑诉南联盟案作出了终局判决,判决塞尔维亚无罪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就国家种族灭绝罪问题作出判决,由此也引发一系列国际法问题。灭绝种族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和威胁人权的国际犯罪行为。国家应成为灭绝种族罪的适格主体,并为其灭种行为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对国家灭种行为应实行双重责任制,即同时追究国家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牛克乾 《法学杂志》2003,24(4):30-31
单位盗窃行为能否定罪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议焦点。对此,应以“新复合主体论”的原则。对单位盗窃行为既不能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独以直观相应的个人共同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20.
医疗责任事故刑事处罚观点综述刘鑫,常林医疗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对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国内外认识都不统一。在美国纽约,正准备通过立法把医疗事故纳入犯罪的范畴[1,2]。在我国对该问题从实践到理论也都存在较大分歧,就是同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中,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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