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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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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的换押工作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所负职责中的重要一项,其特点表现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的危险,安全进行人犯换押工作重要的是工作之前的准备,其首要的是制定换押预案;当前换押工作的执行过程中时而发生进行不顺畅,其大多存在于看守所收押的过程中,经常表现为收押环节设置不合理;各看守所收押规定相冲突;上级部门的收押规定比较原则,各看守所理解不尽相同;对收押人犯的身体检查工作设计不合理;对患病人犯的收押过于繁琐等。笔者建议从收押制度的统一;收押环节的整合;取消不合理的规定等措施解决当前收押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着生效判决、裁定不及时,罪犯羁押和交付监狱收押不及时甚至脱管脱押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问题的形成有刑罚执行诸方面对《看守所条例》、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理解不一甚至错误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和机制不完备的原因,对此,除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外,还需要国家立法对相关监督制度和程序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3.
目前有关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的法律规定尚不够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存在很多问题。要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就应加快刑罚执行方面的立法完善,规范保外就医等执法行为;建立统一的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改变当前鉴定机构的乱、杂局面;针对保外就医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尽快构建《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4.
严格换押制度维护监管秩序钟洪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犯的羁押条件。期限作了严格规定,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又制定了换押制度,预防和减少了超期羁押现象,确保了刑法和刑诉法的正确实施,维护了人犯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但是,实践中...  相似文献   

5.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检法三家对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须办理换押手续,即实行换押制度。笔  相似文献   

6.
假性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后,因有的办案部门未将延长、延期的法律文书及时送给看守所或没有办理换押手续等,致使这部分涉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羁押期限已过,仍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其原因既有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清楚的地方,也有  相似文献   

7.
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预防和纠正的难度都比较大。2003年1月,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了预防超期羁押“一证通”制度。这项制度使公、检、法三机关换押、提讯、提解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担负羁押任务的看守所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诉讼进程的有效把握;羁押时限纳入了严格的监督程序;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机制也得以启动。2003年试行“一证通”制度以来,区公、检、法三机关共办理案件1278件2210人,使用“一证通”制度规定的《换押提讯提解证》2210份,没有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使一度影响司…  相似文献   

8.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因此被成为司法实践中三大顽症问题之一的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检察中也不乏存在。  相似文献   

9.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罪犯改造,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同于监狱服刑,看守所留所服刑具有独特的特征,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研究。通过对重庆市11个看守所的实证调研分析,可以发现看守所在短期余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混关混押"、改造模式不完善、减刑假释使用率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后看守所应当设立内部独立监区、提升改造能力、加强专门检察监督,以完善短期余刑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执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留置室内执行监视居住判决生效后却从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折抵羁押期。请问,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留置室监视居住的期间,判决生效后能否折抵刑期?新疆读者刘念慈刘念慈同志:你来信反映的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的。我们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和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留置室内关押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坚决纠正。根据看守所条例、治安处罚条例和人民警察法…  相似文献   

11.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的规范化管理,依法办理提讯、提解,保证《通知》的贯彻执行,确保不发生超期羁押问题。现将换押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12.
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押被依法拘留、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决定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有的则根据侦查需要交由异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就涉及到如何提讯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相似文献   

13.
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相似文献   

14.
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15.
看守所中被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只注意严管惩罚和空洞的说服教育方法是根本达不到教育效果的,但是我们运用多种形式的教育方式全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今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盗窃、销赃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案卷注明5人已被刑事拘留,现押于看守所。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核实销赃犯罪嫌疑人于某时,得知公安机关已于6月25日将其取保候审。请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行为合法吗?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郭华玲郭华玲同志: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的,而且可以随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经讯问发现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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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基层办案单位经常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成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的案件,向上级有关部rl请示,以求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请示案件的超期兵押现象比较普遍,案件从下级请示到上级答复之间的办案时间"挂空档"。上级对下级请示的案件没有及时答复,下级办案单位则认为请示案件的超期羁押问题是上级造成的,与己无关,甚至错误地认为案件请示的时间不应计入办案时限,因而也不办理羁押时限延长手续。致使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期兵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时限的规定,任犯了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8.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况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形并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此类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后,在交付执行中却产生了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两例户籍地不详的罪犯无法交付执行的情况。据了解,在北京市其他看守所也遇到了同类问题。这一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我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  相似文献   

19.
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以下简称办理延押案件)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办理延押案件不仅应考虑侦查工作需要,更应关注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判决前超期羁押等现象。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延押案件的办理工作,笔者对2008年至2010年间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延押案件数据进行了收集整理,分析了当前延押案件的特点、案件延押的原因及存在  相似文献   

20.
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并结合我市近年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情况,就看守所当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改变超期羁押现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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