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新刑法典增设了医疗事故罪,本罪的客体应是双重客体,即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其客观方面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方面的表观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四个方面还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以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
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 :1 医务人员在正常的诊疗护理的职务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 上述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之间 ,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  相似文献   

4.
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中严重后果的要素之一.但是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还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理论界比较趋同于按刑法中的"重伤"作为其鉴定的标准.笔者认为,由于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高风险性、不可预知因素较多等原因,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刑法"重伤"标准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唯一依据,还要结合考虑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所占责任比例度.  相似文献   

5.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医疗损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过失是在实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对医疗注意义务应当结合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采取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6.
论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中最重要的问题,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医疗事故罪的本质。本文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中的相关争议问题,结合实际,从理论上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过失     
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旧过失论立场,过失就是对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与预见可能性,实务上理解的过失是注意义务违反,界定了其与旧过失论之间的关系,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关,而作为责任要素,则应该要求对于引起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预见可能性与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8.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 ,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 ,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 ,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9.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廉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10.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观念一向是由共同犯罪的本质学说来完成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成立根据这个任务的,但是过失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过失犯罪本身的成立基础,它与一般的故意犯罪存在着区别,应该从共犯本质和过失犯罪的本质两方面出发探讨这个问题。不同的共同犯罪本质学说提出了多种评价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其中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说不仅包含了过失共同行为人的共同心理联系和行为联系,也从外部的客观规定上给予过失的行为共同以根据。由此,基于对过失犯的本质认识,以及对意思联络、行为共同以及共同的注意义务违反三者之间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判断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是共同注意义务违反中“共同”的意旨即行为人之间存在的彼此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平等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者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客观存在形态。不能因为刑事立法的规定和传统刑法理论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而将其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该考虑过失程度、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4.
责任事故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从事生产、作业、经营或运输的过程中,违反特定注意义务,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人身伤亡或者物质损毁的严重结果的行为。面对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有必要对责任事故犯罪进行重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责任事故犯罪涵盖的法条范围,以期奠定新形势下研究责任事故犯罪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使用人责任应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替代责任或“为他人行为负责”之责任。使用人未能合理地选任、监督或培训被使用人,而就被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属于替代责任的范畴,而是属于自己责任、过错责任。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在选任、教育和管理方面没有过失的,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被使用人追偿。  相似文献   

16.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了荐证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该规定仅能规范食品广告代言,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如何完善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文章以侵权责任法中的注意义务理论为视角,通过对荐证广告代言人承担注意义务的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违反注意义务之法律责任的探讨,以期为广告法的修订提供理论依据,并提出立法建议,使广告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从而完善我国葬证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激增,并且呈现出新的趋势:低龄化、集团化、恶性化,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归责和刑罚处罚措施等方面,我国立法明显滞后,使得"罪责不一"、"罚其不当",无法充分实现预防犯罪、教育他人的目的。因此,我国应调整现行法律规定,适当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范围,建立丰富、层次化的刑罚处罚体系,以体现对未成年犯的惩罚、教育,有效抑制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态势。  相似文献   

18.
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既是责任发生的要件 ,也是责任限制的要件。这一问题之所以扑朔迷离、争论不休 ,原因之一在于各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以及缺乏整体性的把握。责任导源于义务 ,从注意义务出发考察责任的成立不仅符合认识路径 ,也是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共同做法。作为规范发生器的注意义务在责任的边缘领域突显其价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