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全程录音录像目前在刑事侦查、审判工作得到普遍应用,最高检还就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专门发布了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在证据运用、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补强性和弹劾性问题也应不容忽视,本文试就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
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步录音录像既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又有固定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虽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法律可以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告知被讯问人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事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形而定。当录音录像证据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形式出现时,可能会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当它以视听资料形式出现时,则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彭伟 《法制与社会》2012,(7):133-134
根据高检院同意部署,全国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分阶段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本文结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开展对证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并对如何开展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如何审查、利用好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很大争议。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移送、审查和出示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而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种方式。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要求必须同时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当辩护方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时,为查明取证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移送供检察机关审查。辩护人也可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应审查其制作的规范性、取证的合法性、与笔录的一致性。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有权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辩护方有权要求公诉人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对此公诉人可以抗辩,是否出示由法庭最后决定。  相似文献   

5.
张彦春  李宁 《天津检察》2010,(2):36-37,41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出台和实施,将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将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本文重点结合检察机关实施录音录像的方法和经验,就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影响及对策作一初步探析。  相似文献   

7.
邵宁 《中国检察官》2013,(23):41-43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由于实务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重要性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其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试以公诉部门审查、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为视角,结合笔者的办案实践,分析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运用的现状及其必要性,阐述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审查、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方法,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同步录音录像材料能够在公诉部门办案中发挥实效。一、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运用的现状及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曾美清 《法制与社会》2013,(28):270-270,282
新刑诉法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遏制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保证讯问程序的合法性,也可以遏制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笔者结合近十年来开展该项工作的体会,谈谈在新刑诉法下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张红卫  林萍 《法制与社会》2012,(27):284-285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顺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的一项重大创举,在检察事业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10.
李明蓉 《证据科学》2016,(6):693-702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所以对于同步录音的认识不一。这种情况已经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运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基于实证调研的数据,可以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务中的运行状况、程序规范、存在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实务运用与效用进行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同步录音录像性质与定位的争议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同步录音录像可作为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证据和口供补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11.
从物质保障、社会条件、文化因素以及法制环境等层面分析,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构具有现实可行性.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主体,创设并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程序和规范,构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监督制约体系是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构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所谓"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关人员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用录音或录像予以记录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作为浙江省检察工作一大亮点之一的对讯问职务犯罪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自2007年3月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铺开后,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学界的思考。总  相似文献   

14.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实行了近十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有限度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文章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促进追诉犯罪方面的作用进行论述,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实现现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平衡。  相似文献   

15.
黄卫貂 《法制与社会》2012,(23):117+119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的合法性,这既是我国证据类型的扩充体现,也对当前检察机关技术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结合检察技术工作实际,深入剖析了检察技术目前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石学友 《法制与社会》2011,(33):139-139
2011年5月14日至15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对职务犯罪实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认真坚持并不断健全完善。实践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偏差,制约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制度的发展。尤其是现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更有必要明确其证据种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解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是这一制度走向成熟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张建中 《法制与社会》2013,(31):188-188,190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机关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将同步录音录像从内部工作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梳理检察机关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问题,.并思考相应的应对策略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自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下简称“双录”工作),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笔者所在单位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有关证人时开展了“双录”工作。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的属性,而且,不会突破现行法定证据种类。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效力,对检察机关既是机遇,也有挑战。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必须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告知义务、完善始后全程和档案保存制度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基于其特殊性,应该在示证提起权、举示决定权、示证过程等方面作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0.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既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举措和提高侦查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